湖州刑事诉讼律师费(湖州律师收费)

时间:2023-05-02 12:43:53来源:法律常识

湖州刑事诉讼律师费(湖州律师收费)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19-111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衡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衡都”)因与湖州贸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贸联”)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8)。

二、本次案件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本案律师转达的《民事判决书》,上海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上海衡都与被告湖州贸联于2017年12月4日签订的《战略采购协议》解除;

2、被告湖州贸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衡都退还保证金10,210万元及利息(分别以2,88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9日起,以1,8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4日起,以5,53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6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湖州贸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衡都支付律师费10万元;

4、驳回原告上海衡都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不排除被告会有上诉的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19-112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风险提示:

1、公司因2017年度、2018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自2019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公司2019年度不能实现经审计净利润为正值,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

2、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19074号。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如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 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于2019年11月28日、11月29日及12月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1、公司前期公告更正情况

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经公司自查,公司相关人员在处理2017年部分业务时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及虚增利润。根据相关规定,公司针对上述会计差错对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

因工作人员疏忽,公司需对《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部分内容予以更正,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2019年半年度报告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4)。

除上述更正外,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近期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询问,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6、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披露的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除上述更正外,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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