苜蓿园刑事律师顾问(苜蓿园是哪个区的)

时间:2023-05-02 17:41: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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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背景:望洲财富董事长杨卫国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随着望洲财富各地分公司的陆续宣判,望洲财富的犯罪事实已经渐渐露出水面。

日前,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望洲财富案。有媒体报道称,望洲财富董事长杨卫国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

据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了解,望洲财富已在2月8日上午在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3年9月至2016年4月20日,望洲集团通过望洲财富共吸收存款64亿余元,至案发尚未归还本金26亿余元,涉案债权人共计13400余人。

截至目前,望洲财富普惠端回款3.05亿元,不包括经侦扣押、查封的资产和冻结账户中资金,也不包括山西2家银行的退款,其他尚在追讨中。据望洲财富官微的消息,望洲财富的出借款为8.4亿元,离完全讨回还遥遥无期。

此前,望洲财富各地分公司已相继进行了审判。2017年1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原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苜蓿园分公司负责人徐某某,苜蓿园分公司团队经理杨某、夏某分别判处四年四个月、三年十个月和三年八个月,并处以罚金7万元至12万元不等。

2017年9月19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原望洲财富广州分公司华南区域总经理文某和望洲财富广州天河分公司经理陈某某等人进行了宣判,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7年12月19日,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日前对望洲财富宜昌分公司负责人李美森和杨大治提起公诉。李美森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杨大治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12月20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原天津望洲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葛某某进行了依法判决。判决书显示,葛某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5万元。

1月5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原望洲财富东莞分公司5名被告进行判决,判决书显示,5位被告人被判刑一年四个月到四年不等,并处罚金8万到30万。 

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原望洲财富广州分公司华南区域总经理文某和望洲财富广州天河分公司经理陈某某等人进行了宣判,两名被告分别获刑2年并罚金1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望洲财富由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成立于2014年3月,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系望洲集团核心业务子集团——望洲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来源: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

郭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郭某某的委托、上海朝健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辩护人阅读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为此根据庭审举证质证材料、证据,结合相关刑事法律规定,认为其行为尚不足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故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刑法条文上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系列,属于具有故意才构成犯罪的类别,过失不构成该罪。被告人郭某某作为涉案公司的工作人员是否明知涉案公司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当是其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那么,我们来分析一下郭某某的主观意识方面是否具有故意。

首先,有证据显示和证明望洲财富投资管理公司等涉案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杨某某具有从事金融行业的荣誉证书和凭证:1、中国质量信用认证中心等部门颁发的信用证书,证明望洲财富投资公司被评定为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AAA级信用企业;2、浙江金融投资论坛组委会、浙江国际金融学会二零一五年元月授予杨卫国2014年浙江金融投资魅力CEO荣誉证书;3浙江省315宣传活动组委会、企业家报社二零一四年授予望洲财富投资管理公司全国优秀金融机构;4、被告人郭某某等参加了望洲集团二零一五年在庄严的具有权威象征的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年会的盛典;5、第一财经采访望洲财富投资管理公司法人代表杨某某并称其是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6、二零一五年望洲财富管理公司组织望洲财富金融高峰论坛广州站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郎眼看财经、望洲赢未来节目。

以上证书和会议活动不但使有关社会组织和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对望洲财富公司等涉案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杨某某从事金融行业的认同和深信不疑,也使被告人郭某某等员工及本案广大受害的理财客户深信不疑。故被告人郭某某对涉案公司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可能明知和知晓。

其次,对涉案公司是否具有从事金融行业的金融许可证其并不知晓。本案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如马某、证人洪、董、龚、刘、朱等对涉案公司是否有金融许可证提问旳笔录材料均回答是不清楚,但表示有工商营业许可证;只有被告人王某回答有金融许可证。

既然公司里的员工包括营业部经理马某某都不知晓涉案公司是否有金融许可证即是否在合法吸收公众存款,作为下属和上述员工等级相似的郭某某也理应不可能会知晓涉案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而是在非法从事金融行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三)对本案案卷材料中的起诉意见书指控法人代表杨某某利用涉案公司重复使用相同债权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形成虚假债权并转让给理财客户的方式虚假转让债权的问题,被告人郭某某并不知晓。本案只有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起诉意见书反映犯罪嫌疑人吴某知晓杨某某重复使用债权方式经营p2p业务,却没有任何材料和证据证明郭某某也知晓这一情况。

(四),郭某某在涉案公司办理p2p业务过程中,对涉案公司存在吸收的存款远大于贷款的金额即存在资金池的情况并不知晓。

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反映只有法人代表杨某某自己和其他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刘某某明知涉案公司存在资金池,而没有任何材料和证据反映郭某某知晓这一情况。

既然被告人郭某某对涉案公司及其法人代表以上不实宣传、违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情况和现象都不知情,故其显然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故意。

二、被告人郭某某也不具有向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

1、其本人吸收的资金范围仅限于自己早已相识的亲友六人,其中一人还是先于自己参加涉案公司工作的员工,故其本人未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存款,不具有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

2、其吸收的资金大部分属于如周某某等上级经理、领导的的挂单,且挂单金额的提存也全部转给了周某某等挂单人员,有转账凭据为证。

三、退一百步说,即使被告人郭某某除挂单的金额外单独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达到二千多万而间接涉案,也应当属于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范围而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

鉴于上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既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故意,也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郭某某只是涉案公司的一个被蒙骗的工作人员,退一百步说,即使间接涉案,也应当做出免于刑事责任的处罚。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给与参考和采纳。

谢谢!


辩护人:上海朝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健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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