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3 11:03:07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有媒体报道,多名代理 辽宁省辽阳市 一起涉黑案件的律师,在该案二审开庭前,收到了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至律师所在地司法局的公函,其中要求代理律师做好自己所代理案件上诉人的工作,让其配合辽阳中院顺利进行庭审。
在我们的印象里,法院通过审判来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它象征着公平和正义。而报道中辽阳中院的做法的确让人不解。这究竟是一起怎样的案件?该案的代理律师面对此公函又作何反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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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发公函,要求律师配合工作
2014年8月,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石作涛及其母亲刘玉波等38人被公安机关逮捕,刘玉波兄妹财产三千多万被冻结。他们被指控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灯塔地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石作涛的代理律师张海介绍,2015年11月27日,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张海:15年12月份下的判决,石作涛当时判的一共加起来是37年,最后数罪并罚是25年,他母亲是20年还有罚金。二审第一次开庭是2016年8月份。
二审在经历了两次开庭后,直到今年一月第三次开庭前,张海接到了山东省青岛市司法局的电话,要求其汇报该案情况。
张海:我大约是1月20日,司法局通过律所通知的我,要求我把这个案子的情况汇报一下。后来我书面汇报,23日又到司法局做了一个当面的汇报,把整个案情都汇报了。
张海说,这时自己才得知,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给青岛市司法局发来公函,要求他做好自己所代理的石作涛涉黑一案上诉人的工作,让其配合辽阳中院顺利进行庭审。
图片来源刑辩前沿
张海:这个公函里边提到上诉人石作涛、刘玉波不配合法庭审理,给法院的审理带来极大困扰,请你局要求辩护人对上诉人做工作,以配合法院顺利的庭审。
这样一份公函让张海非常不解,他认为这样的公函既缺乏法律依据也给自己的辩护工作带来了极大压力。
张海:从法律上讲,从律师法,从刑诉法讲,我是应当维护我的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讲你配合法院庭审,那么法院也不是我委托人,我又要尊重法院,这让我律师的角色和地位非常的尴尬,非常难以驾驭。
张海律师回忆,在2016年10月11日该案二审第二次开庭庭审中,上诉人在庭上不配合,出现搅闹,认为法院对他们审理不公。因法庭秩序欠佳,该案休庭。张海分析,辽阳中院应该是针对上次庭审出现的情况向律师发函。而代理该案的8名外地律师中,来自济南、青岛、淄博、泰安、德州、哈尔滨的6名律师均收到了辽阳中院的类似函件。
其中一位代理律师李永恒表示,法院这种给司法局发函要求律师做上诉人工作的情况让他非常惊讶。
李永恒: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法院给司法局发函要求律师做被告人工作配合庭审的。这种思维方式就是一种行政思维方式,不是一种法治思维方式吧,司法局和律师即便是有管理作用但也不是行政管理的那种,司法局也没有权利命令律师如何配合法院庭审或者如何做被告人的工作,他没有这种权利。
我们都知道,律师在工作中需要依法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辽阳中院的一纸公函引发了律师的不解,同时也给他们的辩护工作带去了不小的压力。
公函是否是辽宁中院所发?
据了解,2月6日,该案二审第三次开庭。庭审前,律师们就收到的函件和法院进行了沟通,主审法官表示对此不知情。第三次开庭庭审中多次出现休庭。2月7日,4名被告人在看守所拒不出庭。2月8日,上诉人石作涛、张良在法庭上称,在被强制要求出庭的过程中遭到殴打。目前检察机关已经介入调查,法院再次宣布休庭。
那么,辽阳市中院为何会发出这样的一份公函?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了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教育处一位工作人员对于发出公函一事并未否认,但更多内容并未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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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这个案子还没有结果,现在正在审理之中,最高院对我们内部统一有规定,等到案件审理结束了我们会等到合适的时机我们会对外说的,会对外发布的。
公函是否存在对律师的变相施压?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刑事案件被告辩护人的职责是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证据和材料,职责并不包括要求被告人配合法院庭审工作。像这样在庭审前,就先通过司法局向律师发公函,的确排除不了变相震慑、压制被告辩护律师的嫌疑。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表示,一般而言,法院在律师执业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时才有权利要求司法部门调查处理。
顾永忠:确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的问题,职业道德的问题,那么他向司法局反映希望司法局依法来调查处理这是可以的,但是现在并不是说这些律师存在违法违纪问题,这是一个莫名其妙的东西。
在顾永忠看来,在这样一个案件当中,法院发函请求司法局要求律师做上诉人工作,明显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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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永忠:这个没有任何依据,律师参与到诉讼活动中是受当事人委托。他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什么呢,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有一种法律的关系,现在呢你要让司法局和律师怎么怎么样,司法局和律师之间就一个具体个案来说,他没有管理权,只要律师是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那么司法局是不应该去过问的。
所以你法院发函给司法局,让司法局要求律师怎么样或者不允许律师怎么样,这都是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司法局对律师的管理规定的。当事人和律师虽然在大的方面是一致的,但是在小的方面他们还是各自独立的。当事人不能代替律师,律师也不能代替当事人。所以这么抽象的让律师去做什么当事人的工作,我觉得这是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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