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4 02:05:57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阆中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部署,为切实抓好阆中市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进一步推进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现对整治内容进行公示,诚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整治内容
一、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
(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
(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填报不力,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5)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1)本院干警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2)本院干警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本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阆中市内和本院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4)本院干警配偶、父母、子女,担任阆中市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阆中市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本院干警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
(2)本院干警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1)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本院第二检察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或者第二检察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的;
(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3)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
(4)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5)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
(7)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
(8)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9)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刑监督不力的;
(2)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3)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
(4)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2)充当司法掮客。原领导干部和干警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工作关系、原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审判监督不力的问题
(1)刑事诉讼监督意识不强。对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主动学习不够的;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压案不办、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监督意识不足的;对侦查活动违法、刑事审判活动违法监督意识不足的;对本院刑事检察部门重罪轻诉、有罪不诉,疏于把关的;对刑事裁判定罪不准、量刑畸轻畸重监督意识不足的。
(2)刑事诉讼监督担当不够。对控告举报侦查活动违法、刑事审判活动违法线索简单查否的;对实名举报线索不落实“人人见面、件件回应”的;在审查逮捕、审査起诉阶段,满足于就案办案,未核查是否存在漏罪、漏犯的;对可以通过引导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依法追诉漏罪、漏犯,怠于履职的;发现本院刑事检察部门重罪轻诉、有罪不诉,怠于把关的;对侦查活动违法、刑事审判活动违法应当提出监督纠正意见未提出的;对刑事裁判定罪不准、量刑畸轻畸重,不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的。
(3)刑事诉讼监督能力不足。对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的;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压案不办,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审查判断能力不足的;对侦查活动违法、刑事审判活动违法监督能力不足的;对应审查发现漏罪、漏犯未能发现的;对本院刑事检察部门重罪轻诉、有罪不诉把关能力不足的;对刑事裁判定罪不准、量刑畸轻畸重监督能力不足的。
八、对社区矫正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1)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工作中衔接脱节监督不力的;
(2)对社区服刑人员逃避监管、未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造成没有及时执行社区矫正的漏管情形监督不力的;
(3)对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下落不明,或者虽能查找到其下落但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脱管情形监督不力的;
(4)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没有及时组织查找监督不力的;
(5)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警告等措施而未依法采取、应当终止或解除矫正而未依法及时终止或解除矫正、应当收监执行而未按规定启动收监执行程序等情形监督不力的;
(6)对社区矫正机构侵害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监督不力的;
(7)对社区矫正机构违法提请社区服刑人员因重大立功减刑监督不力的;
(8)为完成脱漏管考评任务和司法行政机关“打和牌”假监督,让检察机关的监督流于形式的;
(9)社区矫正监督不“接地气”,没有经常性地进社区、进乡村找问题,发现问题的;
(10)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监督重视程度不够,平时疏于监督,仅仅在换届选举等重大活动需要的时候进行突击监督的。
九、司法担当和监督力度不够的问题
(1)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问责追责流于形式的;
(2)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意见重视不够、敷衍塞责的;
(3)打击虚假诉讼、拒执犯罪力度不足的;
(4)枉法不捕不诉、重罪轻诉、轻罪重处的;
(5)对法律正确实施监督不力的。
十、法律监督中其他司法不规范的问题
(1)更新法律监督理念不深入,履行监督职责不主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
(2)就案办案、简单机械司法,不注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引起涉检舆情、群体性事件,甚至极端事件的;
(3)缺乏“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或者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不监督纠正的;
(4)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时没有依法告知相关法律规定,释法说理不到位,违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适用或者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导致办理案件出现重大瑕疵的;
(5)不正确运用“案-件比”评价指标,应退回补充侦查而不退回补充侦查,致使案件达不到起诉条件或者所指控的犯罪被法院全部或者部分否定的;
(6)对群众举报涉检问题和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查处不严、追责问责不力或处理畸轻的;
(7)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落实不到位,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敷衍应付的。
监督渠道
一、举报电话
0817-6282481
二、举报邮箱
2365495786@qq.com
三、接受信函地址和邮编
阆中市巴都大道171号,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邮政编码:637400
四、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5月1日后下午为15:00—18:30,截止6月30日。
来源:阆中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