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4 03:17:21来源:法律常识
现实生活中,虽然司法机关错抓误判概率总体来言比较低,但是这个可能性在相当长时间内还是会存在的,毕竟司法理性是有限的,这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所决定的。我们普通人能做的就是,学会理解法律,体会它的运行规则,懂得它所划定的社会底线,充分敬畏,努力掌握,合理利用。下面来介绍4个司法机关错抓误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超期羁押
1996年5月,针对九龙公司和隋某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法院作出判决:隋某偿付原告九龙公司欠款49万余元及利息,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1999年9月26日,胶州市公安局对隋某拒执案件予以立案,当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9月29日,决定对隋永章拘留时间延长至30日。10月25日,胶州市公安局对隋某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关键问题: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审查时间最长为30日。在本案中,隋某被胶州市公安局直接延长至30天拘留时间,显然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隋某在拘留前被传讯2天,对已经确定刑事拘留违法的,从限制人身自由开始。对赔偿请求人隋某提出的限制人身自由32天的请求,予以支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赔偿请求人隋某人身自由32天的赔偿金7031.04元人民币;胶州市公安局支付赔偿请求人隋永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案例二:批准逮捕后判无罪
赖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该案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无罪判决。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佛山中院决定指令顺德区法院再审。
顺德区法院再审作出判决: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零一日。
后赖某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赖某被错误羁押397天,提出国家赔偿,要求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1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170余万元、申诉期间合理费用支出,赔礼道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委赔监56号文书中,仅支持了人身损害赔偿金12万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计人民币15万余元。
案例三:发回重审判无罪
杨某原系国企董事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批准逮捕。2009年12月,兰州中院作出刑事判决,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杨某提出上诉。
2011年3月22日,甘肃省高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兰州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于2013年11月作出刑事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杨某提出上诉。
2014年10月,甘肃省高院认为部分证据未经当庭质证,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5年3月,兰州中院作出刑事判决,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杨某再次提出上诉。
2016年9月19日,甘肃省高院认为原审审理程序不当,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兰州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8年11月作出无罪判决。
宣判后,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抗(2018)1号刑事抗诉提出抗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支持部分抗诉意见。
2019年12月,甘肃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历时十年,终得昭雪。针对错误羁押590天,杨某申请国家赔偿,主要包括: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20余万元;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共计150万元;养老金损失60万元、律师费24万元、误工收入损失100余万元;身体伤害医疗、护理、康复及其所必需的支出费用预计80万元。
甘肃省高院维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决定:赔偿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20余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合计26万余元。
案例四:免予处罚无赔偿
吴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后以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批准逮捕。2011年3月15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年,吴某上诉。
2013年4月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认为,吴某在单位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判决吴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吴某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2015年8月31日,吴某以超期羁押为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赔偿。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存在吴某被超期羁押国家应予赔偿的情形。安徽省高院认为吴某所涉刑事案件虽经重审改判,但判决结果属于定罪免刑的有罪判决,而非宣告无罪。因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吴某的赔偿请求。
案例评析
尽管当事人都获得了一定赔偿,但是绝大部分未能得到支持,下面简要评析一下各类赔偿申请的判决情况:
第一,人身自由赔偿金,这个是主要被支持部分,基本上等于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错误羁押天数。目前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是三百多块一天,一年也就是十几万。
第二,关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问题。部分得到支出,范围有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当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一致,且法律没有规定赔礼道歉必须以公开方式进行。有些司法机关认为,相关法律文书及国家赔偿文书均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也算是一种消除影响方式。
第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关司法机关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会综合考虑精神损害事实与后果具体情况、侵权机关过错程度、侵权手段方式、罪名和刑罚的轻重、纠错过程、双方住所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并且,司法机关特别强调“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这一部分被支持的不多,且金额普遍偏低。
第四,维权合理支出。如律师费、食宿费、油费、高速费、资料打印费等。司法机关认为国家赔偿系法定赔偿,其赔偿范围和赔偿方式均由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维权合理支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第五,关于赔偿其他损失问题。经过漫长司法流程,当事人一般经受了身体和精神双层折磨,家庭状况和物质条件受到极大创伤,心里无限委屈都化作维权动力,自然希望得到充分补偿,比如应得工作薪金、养老金、医疗费等。企业主还会要求自己经营工厂的货物贬值、厂房租金、工人工资、借款利息、厂房建设折旧、货运车辆折旧、加工机械折旧、货运车辆保险、金融融资滞纳金等。司法机关倾向于仅仅认定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造成的直接损失或因刑讯逼供、殴打、虐待等造成的直接人身伤害,对于其他可能造成的各种损害,不予支持。
案件警示
第一,个体是渺小的。从以上案例和判决情况来看,个人在庞大的国家司法机器面前是渺小的,某种意义上是微不足道的。虽然各个层级司法机关都在努力避免出现这种错误,但是毕竟再完美的法律也需要人去执行,而这个执行者也是有限理性的社会个体,也会犯错。
第二,代价是巨大的。大部分能够通过司法流程被挖掘出来的无罪案件,背后都要付出巨大司法资源和社会成本,当事人身心备受折磨,家庭分崩离析,司法工作人员也会相应问责,这场悲剧中没有人是赢家。
第三,过程是曲折的。大部分能够争取到最终无罪判决的,都是经历了多次司法博弈,历时长久,代价巨大。公诉机关不愿意或者不同意认定错误办案,这个原因多种多样,如内心确信当事人有罪、办案错误影响个人考评甚至单位考评等等。裁判机关能否守住最后关口因案而异,毕竟多少年以后才被证实冤案的情况也是有的。
第四,积极面对困境。万一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理性应对,相信法治在进步,侦查能力在提升,定罪标准在提高,司法体制也在不断完善。其次利用专业人士来帮你解决问题,毕竟刑事问题不像民事问题,大部分人可能一生都遇不到一次。而且,专业人士介入越早越好,及时提出合理意见,尽快阻断诉讼流程,这是由我国刑事司法流程构造决定的,就像一辆带有自身惯性的高速列车,越往后越难翻案。
第五,呼吁加强赔偿力度。既然是赔偿,就应该保证能够填平损失,可以包括部分可得利益。期望立法机关能够及时完善《国家赔偿法》,丰富赔偿内容和方式,提高赔偿标准,毕竟让普通个体来承担整个社会的司法错误成本,本身就蕴含了极大不公。况且,国家作为社会整体代表有能力有责任去弥补此裂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