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4 11:26:46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1日,淮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与南京市某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总公司”)就某房地产项目签订《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2018年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暂定262,085,960.38元,综合单价按照江苏省现行清单定额计价规范组价,总价下浮4%(甲供材、甲方指定的特定供应商材料、甲方认价材、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甲方认价项目、工程增值税税金不参与下浮),按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