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本地刑事律师收费(大兴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时间:2023-05-05 15:46:15来源:法律常识

大兴本地刑事律师收费(大兴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为全面展示北京法院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积极作为和生动实践,使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北京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努力和成果,营造尊重生效判决、崇尚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北京高院决定向社会公布一批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此次公布的10起案例,既包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案件,也包含当事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犯罪类型既体现在对金钱债权类案件的逃避执行,也存在拒不执行行为类执行案件的情况。在量刑结果上,有的被告人因在判决宣告前积极缴纳执行案款,确有悔罪表现而被判处轻刑或适用缓刑;有的被告人则因始终抗拒执行、不思悔改而被判处实刑;部分被告人甚至因牵涉到多起犯罪行为而被数罪并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为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深入开展,北京高院积极贯彻落实最高法院要求,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加大对拒执被执行人的惩处力度,自2017年以来,全市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共罚款90余人次,金额1070余万元,拘留1500余人次,限制出境2400余人次,因涉嫌拒执罪移送公诉50余人。今年8月,为进一步完善对被执行人的联动查控机制,畅通拒执刑事案件移送渠道,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北京高院会同多家联动单位,签署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联动查控被执行人、打击拒执犯罪等工作的若干意见》,继续保持查控失信被执行人、打击拒执行为的高压态势,在全社会营造惩治拒执罪的强大舆论氛围。

北京高院执行局局长杨越表示,拒执犯罪作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最严重表现形式,不仅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实现,而且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因此,北京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始终将依法打击拒执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向全社会进一步表明了北京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罪的坚定态度和决心。

典型案例一:

王×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签订卖房合同后,拒不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等相关手续,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在涉案房屋另设抵押阻碍执行,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李某与王×雁经北京安信瑞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服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雁将其所有的北京市东城区某大街12号楼2单元604号房屋出售给李某,房价款为人民币180万元。合同签订后,李某给付王×雁定金30000元,依据合同约定王×雁需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解除抵押手续,后李某给付王×雁首付款及尾款,王×雁需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合同签订后,王×雁一直消极履行合同,以各种理由推诿。故李某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雁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其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某代王×雁偿还该房屋的剩余抵押贷款本金及全部利息,王×雁协助李某办理房屋抵押注销手续。抵押登记注销后,王×雁需协助李某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同时李某给付剩余房款。后王×雁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王×雁未履行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王×雁发出执行通知、传票,并通过多种方式要求其来法院谈话,王×雁均未前往法院。李某将该房屋剩余价款全部交至法院。东城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前往北京市东城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为李某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北京市东城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告知称,王×雁于2015年12月2日将该房屋再次抵押给第三人张××,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设定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注销前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王×雁在该房屋另行设定抵押的行为导致法院不能为李某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承办人电话联系了王×雁,其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并擅自挂断电话,后承办人多次拨打王×雁电话,均拒不接听。另,法院多次向其送达传票及执行通知,短信通知其来院领取剩余房款并配合李某办理涉案房屋的解抵押和过户手续,并告知拒不履行义务的后果,王×雁未到法院。经向居委会了解,在其普查中查明王×雁已长期失联并不知其现住址。2017年6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将王×雁私自在涉案房屋设立抵押、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逃避执行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2017年6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对王×雁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后王×雁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2月2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雁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王×雁的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同时也是第一起因拒不履行行为义务而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追究拒执罪的案件。被执行人王×雁在明知民事判决书生效情况下,在涉案房屋设立抵押,导致李某不能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尤其是王×雁在法院通知其履行义务后明确表示,其不会注销抵押登记亦不会为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更是对法律的蔑视、对司法权威的挑战。虽然王×雁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自愿认罪,但由于其逃避执行情节严重,仍被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属于罚当其罪;王×雁为其失信和抗拒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该案件的审理,最典型意义在于为法院依法追究拒不履行行为类义务的被执行人的拒执罪提供了案例指引。行为类义务的履行不同于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大部分的行为类义务不会超出被执行人的能力范围,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行为义务的,主观恶意更重,应当受到严惩。因此,对于拒不履行行为类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追究拒执罪,更有利于发挥拒执罪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的作用,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强力威慑,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严格守法的氛围。

典型案例二:

龙×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龙×胜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法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提起的刑事自诉,判决被执行人龙×胜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05年1月26日6时许,沈××驾驶龙×胜名下的京GC4×××号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东坝路康静里小区北口处时,其车左前部将行至上述地点的自行车驾驶人罗××连车带人撞出,造成两车损坏,罗××受伤。罗××经北京华信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导致其昏迷数月。2005年12月5日,交通管理部门对罗××的伤情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赔偿指数为50%;现罗××肢体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2006年8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朝民初字第071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龙×胜与沈××连带赔偿自诉人罗××(时年19岁)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

本案民事判决生效后依法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龙×胜曾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表示给其一个月时间,但其逾期未到庭,后失去联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及传票一并交与龙×胜之姐代为转交,龙×胜承认已收到前述法律文书,但未按要求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明,在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龙×胜名下有轿车,且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并自述曾出境旅游、赌博,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该院将龙×胜名下京Q79×××、京QQ1×××机动车在车辆管理部门查封,但因车辆经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未能启动评估拍卖程序;2016年5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7月4日,罗××以龙×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2016年10月8日,被执行人龙×胜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司法拘留后,龙×胜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2016年12月14日,龙×胜经通知到案,当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逮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法院生效判决书判令龙×胜承担连带责任,其无视国法,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2016年12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05刑初111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龙×胜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执行人龙×胜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逾期未到庭并失去联系,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行为恶劣,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及时审理,依法判决,促使被告人偿还欠款,严厉惩治了拒执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了国家的司法权威。

典型案例三:

张×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全市首例因拒不腾退房屋被公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被执行人无视法院生效判决,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法院对其多次约谈,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迁出涉案房屋,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基本案情

北京海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芬、李×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京0108民再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张×芬、李×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占用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北上坡香山饭店家属院门前(原香山第二粮店)的房屋腾空交还给北京海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二、张×芬、李×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每日三元三角的标准给付北京海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10月21日起至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三、张×芬、李×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海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29000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到被告人张×芬的住处送达了再审判决书。上述再审判决书于2016年6月2日生效后,被告人张×芬未在十日内腾空涉案房屋,并未向北京海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相关费用。北京海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均以“二次投递无人、电联不上”被退回,承办人于2016年11月1日到腾退房屋所在地(即和兴平价超市)查找被执行人张×芬,其并不在店中,承办人向看店的店员留置送达一张传票,传唤其到执行局谈话。被执行人张×芬于11月2日到执行局接受谈话,承办人向其明确告知其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张×芬态度蛮横,明确表示不会履行法律义务,并拒绝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承办人告知其判决已经生效,如对判决书有异议,应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来解决,但被执行人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只是一味的坚持自己所认定的事实。海淀法院于2017年4月6日张贴公告要求其在公告公布之日起7日内腾退房屋交还给申请人,张×芬仍拒绝履行义务,承办人于2017年5月11日再次约谈被执行人要求其主动履行义务,张×芬仍态度蛮横,视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废纸,海淀法院依法作出对其拘留15日的决定。期间,承办人到海淀拘留所提讯张×芬,其仍不主动履行义务,海淀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强制执行,腾退涉案房屋,其家属于2017年5月17日向法院主动履行了其金钱给付义务,鉴于被执行人张×芬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海淀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至海淀区公安分局,后经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张×芬于2017年7月10日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腾退房屋被公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无视法院生效判决,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法院对其多次约谈,依法张贴腾退公告、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了拒不执行判决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海淀法院经依法审理,当庭宣布张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正义,彰显了北京法院打击拒执的坚定决心。

典型案例四:

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私自将其父母的遗产房屋过户并出卖,将卖房款以现金取款形式转移,逃避履行裁定义务,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投案后仍不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陈某1与陈×系亲姐妹关系,为分割其父母去世后留下的遗产房屋,2015年9月,双方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诉讼。2015年12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涉案遗产房屋由陈×继承所有,陈某1协助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陈×给付陈某1上述房屋折价款114.7802万元。后陈×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于2016年2月18日出具民事调解书,对涉案房屋做出如下处理:涉案遗产房屋由陈×继承所有,陈某1协助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陈×给付陈某1上述房屋折价款110.7802万元。调解书生效后,陈×未履行给付义务,陈某1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3月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向陈×发出执行通知,后依法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书。3月9日,陈×将涉案房屋从其父陈某远名下过户至自己名下。3月16日,丰台法院传唤陈×到庭谈话,陈×谎称房屋尚未过户,承诺过户后通过卖房解决。6月13日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鹿×媛;同年6月13日、15日、29日陈×开立的自有资金收款账户共进账2710081.67元人民币; 6月15日、16日、7月9日、12日陈×分四次全部取现后将上述银行账户销户。 7月11日,丰台法院通过大兴区建委查询到陈×之子陈某2在大兴旧宫镇购房登记的情况。后执行法官于2016年12月20日电话联系被告人陈×,陈×向执行法官承认自己于2016年6月已私自将涉案房屋出卖并拿钱还债的情况。2017年3月24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将陈×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于2017年4月26日决定对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立案侦查,陈×于2017年6月20日到公安局投案。2017年12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定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陈×的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执行人陈×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到庭谈话谎称房屋尚未过户,后又私自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在收到案款后全部取现又将上述银行账户销户,显然属于恶意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虽然陈×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但由于其逃避执行情节严重,仍被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属于罚当其罪。陈×为其失信和抗拒执行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典型案例五:

梁×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转移名下财产,不履行判决义务,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基本案情

本案当事人郝某某是残疾人,父母早已过世,其患有严重风湿病,近年又做了股骨头置换等手术,生活勉强自理,在养老院休养期间结识了梁×海。出于对梁×海信任,向其出借8.5万元钱款,后梁×海迟迟未予归还并不知所踪。郝某某遂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梁×海偿还郝某某借款8.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用等。被告梁×海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未提交证据。

2016年12月26日,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梁×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郝某某借款八万五千元,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二十六元及公告费由被告梁×海负担。判决生效后,郝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4月2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无法联系上梁×海,于次日通过司法专邮向梁×海户籍地辽宁省辽中县大黑乡某村邮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5月底,经多方查找,执行法官终于联系上梁×海,梁×海电话中答复会尽快联系郝某某协商解决。但梁×海并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9月,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委托当地法院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措施时,得知梁×海已于8月8日将自己名下唯一房产出售且房款已转移。2017年9月22日,执行法官将梁×海传唤到法院,对其严正警告,但梁×海依然百般抵赖,拒不给付,法官依法对其予以司法拘留。2017年9月27日,本案移送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并提起公诉。2017年9月29日、9月30日,梁×海将欠款全部缴纳。经依法审理,梁×海于2017年11月28日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由于申请执行人情况较为特殊,被执行人明显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且转移财产,对申请人生活造成进一步影响,并间接影响到申请人身体治疗进程,性质较为恶劣。综合以上情况,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由于被执行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一审宣判前履行全部义务,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典型案例六:

藏×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法院通过核实律师见证书,确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属实,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提起的刑事自诉,最终判处被执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于某、袁某1、袁某2、袁某3的家属袁某4驾驶轻骑牌三轮普通摩托车在房山区108国道王家台路口与藏×稳驾驶的长安奥拓(车牌号:京PM××××)发生交通事故,袁某4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藏×稳负事故主要责任。袁某1等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2013年12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藏×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于某等四人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十二万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于某等四人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二十万二千零二十三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三千零六十五元。判决生效后,藏×稳未按照生效民事判决履行给付义务,袁某1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通过电话联系、前往户籍地查找等方式,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藏×稳。2015年8月,藏×稳与北京京西阳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北京高端制造业基地04街区01地块项目工程征地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2015年10月,藏×稳的北京银行账户收到拆迁款人民币538626元。次日,藏×稳将上述款项中的人民币400 000元转入其妹妹臧某的北京银行账户,并将剩余存款全部现金支取。

2017年6月,在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多位律师的见证下,袁某1等人就藏×稳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提出控告。2017年6月28日,袁某1等人以藏×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提交了律师见证书,用以证实自诉人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予受理。该院经核实律师见证书后,确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属实,依法立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藏×稳在获得足以执行生效判决的拆迁款后,实施了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致使判决长达三年无法执行,严重侵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及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藏×稳曾因犯罪被判处过刑罚,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本应酌予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判决宣告前藏×稳积极缴纳执行案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宽处罚。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藏×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执行人藏×稳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隐匿行踪,并将其名下银行存款转出,显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通过核实律师见证书的方式,确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属实,迅速立案,及时审理,依法判决,促使被告人偿还欠款,严厉惩治了拒执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了国家的司法权威。

典型案例七:

刘×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且私自处置法院查封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01年4月22日,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柱签订《工程协议书》,双方约定刘某甲承包刘×柱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郝家府村的郝府家园部分建筑工程。工程结束后,刘×柱拖欠刘某甲工资款194335元,并于2003年2月1日出具由其签名的欠条一张。因刘×柱对所欠款项一直未给付,刘某甲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2004年1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刘×柱给付原告刘某甲欠款十九万四千三百三十五元。

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柱未履行判决给付义务,刘某甲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4年2月26日,刘×柱向法院保证于2004年3月10日交5万元,后未交纳;2004年6月3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决定,刘×柱被司法拘留十五日。2004年9月,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柱位于河北省香河县花园小区的房屋。2005年6月15日,被执行人刘×柱迫于房屋被查封的压力,履行了2万元的义务。2006年5月,被执行人刘×柱私自将执行法院查封的房屋出售。自2006年开始,刘某甲和法院执行人员均无法再找到刘×柱。经执行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刘×柱2008年至2017年期间每月有近2000元退休金,但自2006年起就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甚至无法传唤到庭。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柱无视法律规定,明知负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义务,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柱处置查封财产、长期逃避执行及其此前无犯罪记录等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柱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执行人刘×柱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隐匿行踪,并处置查封财产,显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申请执行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诉,法院迅速立案,及时审理,依法判决,严厉惩治了拒执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了国家的司法权威。

典型案例八:

陈×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占据他人名下房屋长期居住,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房屋腾退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发生冲突,最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秦××与被执行人陈×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瑞海家园二区×号楼×层×号,该房为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人为申请执行人秦××,购买时间为2004年3月16日,该房于2005年3月28日办理产权登记。被执行人陈×龙自2004年起在该房居住至今,后其父母亦在此居住。后双方发生争议,秦××于2011年诉至法院。2011年11月30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大民初字第7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龙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涉案房屋腾空交付给秦××。陈×龙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一中民终字第02181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5月30日,秦××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陈×龙将涉案房屋腾退交付,该院以(2012)大执字第3581号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龙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后该院向陈×龙发出传票,多次要求陈×龙来法院进行谈话,但其仍未自动履行腾退房屋义务。该院在涉案房屋处张贴了腾退公告,责令陈×龙在公告限期内腾退涉案房屋,但指定期限届满,陈×龙仍未自动履行腾退义务,并在之后与秦××发生冲突。

2017年11月29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交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进行立案侦查。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予以立案受理。2018年1月2日,陈×龙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6日,陈×龙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月11日,大兴区公安局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3月16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4月13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龙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陈×龙的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

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被告人规避执行的手段、方式往往“花样繁多”,案件类型从金钱给付执行到行为类执行;标的物从银行存款到动产再到不动产;方式从离婚到抵押再到注销账户,充分反映出被执行人藐视法律、逃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为树立司法权威、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观念,充分震慑有能力履行法定义务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老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联合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实施办法》,该案经依法审理,当庭宣判,正是运用法律手段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例证。

典型案例九:

王×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私自留置他人财产,法院判决生效后明确表示拒绝返还,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被执行人有期徒刑十个月

基本案情

被告王×国系原告北京鼎邦物流有限公司雇佣的司机,负责按照原告的配送单据向各地运送车辆。2015年11月26日,王×国按照原告开具的配送单从该公司提取车架号为LRDS6PEBOFT015668的危险品牵引车1辆,但因双方当事人之前存在承运费纠纷,王×国将车辆私自留置它处,未向应配送地点送达。后原告公司因未能将车辆送达约定地点而违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34万余元买断该车并支付违约金。2017年1月4日,北京鼎邦物流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月25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王×国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北京鼎邦物流有限公司车架号为LRDS6PEBOFT015668的危险品牵引车一辆。判决生效后,王×国未履行法定义务,北京鼎邦物流有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北京鼎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国送达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多次传唤被执行人王×国到法院进行执行谈话,多次与被执行人家属沟通,释明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被执行人王×国明确表示拒绝返还车辆,该院依法对其给予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期满后,被执行人王×国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返还义务,但拒不履行。2017年6月8日,因被执行人王×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该院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017年9月22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国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王×国的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执行人王×国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非法留置、藏匿他人财产,拒绝返还,显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属于罚当其罪。王×国为其失信和抗拒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典型案例十:

裴×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并无偿转让债权,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时,该被执行人因涉及合同诈骗罪被数罪并罚,最终获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基本案情

孙某某与裴×荣合伙投资砂场采矿,2011年4月17日,双方签订协议终止合伙关系,并约定裴×荣给付孙某某现金65万元。后裴×荣向孙某某支付部分款项,尚欠46.85万元,经孙某某多次催要,裴×荣仍未给付。2011年8月1日,孙某某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裴×荣支付46.85万元,并对裴×荣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董各庄村东南处的沙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该院次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孙某某申请保全的沙子予以查封,并于2011年9月1日以(2011)密民初字第4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裴×荣给付孙某某欠款46.85万元。裴×荣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以(2011)二中民终字第1933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裴×荣未履行给付义务,孙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财产保全阶段,裴×荣与张×来恶意串通,签订虚假抵顶协议,虚构被查封沙子所有权已转移由张×来享有的事实,并依此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保全异议申请,后被法院依法驳回。随后,裴×荣伙同他人通过签订虚假《租赁协议书》、反复提起执行异议、进行虚假诉讼等方式妨碍法院对涉案财产进行保全、阻挠执行。除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外,裴×荣在一审判决后将其在北京通湖绿洲混凝土有限公司53万余元的债权无偿转让给其前妻李×萍,以妨碍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对查封的沙子及裴×荣的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扣划其银行存款1万余元。迫于人民法院执行压力,裴×荣自动履行7万余元。2016年,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对被查封的沙子进行司法处置,因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经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同意,裁定将被查封的沙子作价交其以物抵债,作价金额26万余元。

2018年3月6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裴×荣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认定被告人裴×荣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裴×荣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1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手段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在财产保全及执行阶段,裴×荣为排除法院强制执行,与他人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协议,企图制造被查封沙子的所有权已转移的假象;一审判决后,将其53万余元债权无偿转让给其前妻,减少责任财产,妨碍申请人孙某某诉讼目的实现,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此外,在逃避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裴×荣伙同他人伪造证据并提起虚假诉讼,引发十余起民事一审、二审、再审案件,严重扰乱了法院的司法秩序,情节非常严重,其行为明显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法院根据检察机关公诉,依法作出判决,有力的惩治了拒执犯罪,保障司法秩序,维护法律尊严与司法权威,对抗拒执行的犯罪行为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

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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