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丘区刑事律师选择谁(虎丘区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时间:2023-05-05 16:30:04来源:法律常识

虎丘区刑事律师选择谁(虎丘区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左笔钱诗贵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1 )苏0505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书一纸裁判,郭宇明、吕超、朱民涛和缪晓华四个年轻人犯有诈骗罪,分别被判十年二个月或十年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三万元。

没想到的是,这四位年轻人都是大学文化和中共党员,大好前途却因贪念而毁于一旦。

尽管如此,各自辩护律师都是尽心尽责,阐述了自己的辩护观点。

郭宇明的辩护律师认为:

1,诈骗金额应扣除孕护获取的医疗费、营养补助;

2,对郭宇明应认定自首,全案认定坦白;

3,案发前已经退赃;

4,郭宇明有检举,可能构成立功;

5,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均不大。社保规定有漏洞,现社保政策改变,郭宇明不具有再犯可能;

6、郭宇明系初犯,羁押期间表现好。

综上,辩护律师建议对郭宇明减轻、从轻处罚。

吕超的辩护律师认为:

1,对金额有异议;

2,缴纳社保费应该扣除;

3,审计报告是司法鉴定意见,本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

4,案发前已经退款;

5,吕超属于自首;

6,本案社会危害性小;

7,吕超之前没有犯罪记录,庭审中自愿认罪。

为此,建议对吕超判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朱民涛的辩护律师之一认为:

1,朱民涛不构成犯罪。立法解释所谓的欺诈,应该是伪造不存在怀孕生育这个人。本案孕妇真实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不是构成犯罪的主要事实;

2,即使认定为共同犯罪,朱明涛应认定为从犯;

3,关于诈骗金额,应扣除缴纳的社保费,孕妇获取的医药费、营养费,这是孕妇本身应该享受的待遇;

4,朱民涛系自首;

5,朱民涛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朱民涛辩护律师之二认为:

1,朱民涛不是犯罪主体,苏州社保中心应负责任;

2,朱民涛主观没有诈骗、非法占有目的;

3,朱民涛没有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

4,犯罪客体错误,诈骗罪侵犯利益是财产所有权,本案没有受害人报案,没有财产损失证据,也没有生育人投案证据,因此起诉书指控骗取生育津贴与事实不符;

5、指控缺乏刑法因果关系;

6,应扣减孕妇领取的费用及缴纳的社保费;

7,被告人是案发前退款;

8,审计报告只收集片面信息,没有反映缴纳费用等有利于朱民涛的事实;

9,公安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搜集退款证明等证据;

10,退款证明没有反映退款时间。告知书令涉案单位自查,按时退款的不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11,朱民涛案发前已经退款具有免除处罚的情节;

12,朱民涛属于自首,应减轻处罚;

13,朱民涛是从犯;

14,朱民涛一贯表现好,系初犯、偶犯。

综上,应被宣告无罪。

缪晓华辩护律师之一认为:

1,不认为缪晓华是合谋;

2,应认定为从犯;

3,量刑过重。

缪晓华辩护律师之二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五年左右量刑。

四位年轻人的辩护律师结论差不多,都认为十年及十年以上的量刑过重了。

(跪跪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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