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5 16:30:04来源:法律常识
左笔钱诗贵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1 )苏0505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书一纸裁判,郭宇明、吕超、朱民涛和缪晓华四个年轻人犯有诈骗罪,分别被判十年二个月或十年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三万元。
没想到的是,这四位年轻人都是大学文化和中共党员,大好前途却因贪念而毁于一旦。
尽管如此,各自辩护律师都是尽心尽责,阐述了自己的辩护观点。
郭宇明的辩护律师认为:
1,诈骗金额应扣除孕护获取的医疗费、营养补助;
2,对郭宇明应认定自首,全案认定坦白;
3,案发前已经退赃;
4,郭宇明有检举,可能构成立功;
5,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均不大。社保规定有漏洞,现社保政策改变,郭宇明不具有再犯可能;
6、郭宇明系初犯,羁押期间表现好。
综上,辩护律师建议对郭宇明减轻、从轻处罚。
吕超的辩护律师认为:
1,对金额有异议;
2,缴纳社保费应该扣除;
3,审计报告是司法鉴定意见,本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
4,案发前已经退款;
5,吕超属于自首;
6,本案社会危害性小;
7,吕超之前没有犯罪记录,庭审中自愿认罪。
为此,建议对吕超判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朱民涛的辩护律师之一认为:
1,朱民涛不构成犯罪。立法解释所谓的欺诈,应该是伪造不存在怀孕生育这个人。本案孕妇真实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不是构成犯罪的主要事实;
2,即使认定为共同犯罪,朱明涛应认定为从犯;
3,关于诈骗金额,应扣除缴纳的社保费,孕妇获取的医药费、营养费,这是孕妇本身应该享受的待遇;
4,朱民涛系自首;
5,朱民涛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朱民涛辩护律师之二认为:
1,朱民涛不是犯罪主体,苏州社保中心应负责任;
2,朱民涛主观没有诈骗、非法占有目的;
3,朱民涛没有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
4,犯罪客体错误,诈骗罪侵犯利益是财产所有权,本案没有受害人报案,没有财产损失证据,也没有生育人投案证据,因此起诉书指控骗取生育津贴与事实不符;
5、指控缺乏刑法因果关系;
6,应扣减孕妇领取的费用及缴纳的社保费;
7,被告人是案发前退款;
8,审计报告只收集片面信息,没有反映缴纳费用等有利于朱民涛的事实;
9,公安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搜集退款证明等证据;
10,退款证明没有反映退款时间。告知书令涉案单位自查,按时退款的不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11,朱民涛案发前已经退款具有免除处罚的情节;
12,朱民涛属于自首,应减轻处罚;
13,朱民涛是从犯;
14,朱民涛一贯表现好,系初犯、偶犯。
综上,应被宣告无罪。
缪晓华辩护律师之一认为:
1,不认为缪晓华是合谋;
2,应认定为从犯;
3,量刑过重。
缪晓华辩护律师之二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五年左右量刑。
四位年轻人的辩护律师结论差不多,都认为十年及十年以上的量刑过重了。
(跪跪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