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5 18:24:40来源:法律常识
10月28日,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我市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并且对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实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今年以来,我市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5596件,较去年同比增长16%,受援群众5760人次,挽回经济损失8280万元,解答群众法律咨询36700余人次,有效维护了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
老人被撞遭拒赔,律师无偿助其获赔近13万
2015年12月的一天下午,于某驾驶无牌无照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高新区高新二路与穆响路交叉口附近时,将步行至此的年近7旬的王某撞伤,事故发生后,双方都没有报警,王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
受害人住院期间,于某初期曾垫付部分费用,后来看到老人伤情较重,担心治疗花费大,再也不见踪影。老人出院后多次协商赔偿费用,均遭拒绝。由于老人家庭困难,因受伤住院花费了大量费用,2016年2月,老人到潍坊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张建律师承办此案。张律师立即着手准备起诉所需相关资料,先后到派出所、医院等部门查询被告身份信息、复印病案病历、起草起诉状及伤残鉴定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又代老人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找不到肇事被告,法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了法律文书,同年7月7日,法院缺席公开审理案件。通过法庭调查、举证,最终法庭全部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判决肇事被告赔偿老人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29041.32元。接到判决书,老人非常满意,感谢援助律师的无偿帮助。
据潍坊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车辆作为基本的代步工具越来越普及,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也越来越高。老年人因年龄较高,交通事故发生时往往反应不及而特别容易受伤,并且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权利不能得到全面保护。在此提醒,若发生交通事故,老年人应第一时间报警,以便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划分认定,同时在治疗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各种证据要妥善留存,保证主张损失赔偿时有据可依。事发后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关于事故处理的相关事宜,通过多种渠道寻求法律救助,在法律援助部门及专业律师的协助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单位不承认工伤,律师不懈努力助员工维权
李某从2006年9月起,就在潍坊某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但该公司一直没有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1年12月的一天,因公司混砂机电闸不好使,其他工作人员在设备维修期间违规合闸启动混砂机,致使工作中的李某被卷入机体内严重受伤。李某被急送至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抢救治疗,共住院治疗22天。该公司支付了李某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但拒不赔偿其他工伤待遇,称没有与李某形成劳动关系,是李某擅自到公司玩耍而卷入混砂机。
经亲戚介绍,李某来到潍坊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李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首先代理受援人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公司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仲裁程序中,承办律师多方调查取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承办律师的意见,裁决李某与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却不服仲裁裁决,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在诉讼过程中公司多次提出与案件处理结果无直接关系的鉴定申请,试图无休止地拖延诉讼时间,承办律师多次与法院承办法官交流意见,公司所有的司法鉴定申请均被法院决定不委托鉴定。
经多次开庭审理,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承办律师据理力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终审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李某拿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终审判决时,已到了2014年1月,这时工作单位已办理了公司注销手续。后来,经过承办律师不懈努力,双方最终参照工伤待遇的规定,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工伤待遇58000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的调解协议给予仲裁确认,公司也在调解协议生效的同时,根据调解协议向李某支付了全部工伤赔偿款项。
举措
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惠及更多低收入群体
记者了解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
此次实施意见扩大了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法律援助逐步惠及更多低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众。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应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经济困难证明应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街)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以上单位出具证明有困难的,可以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
以下人员申请法律援助,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五保户供养证》的;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救济、救助证明文件的;持有工会组织发放的《特困职工证》的;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持有一、二级残疾证明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农民工。
逐步简化审查程序,情况紧急的可先行办理
潍坊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不断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判决和裁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及其他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建立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青少年、妇女儿童、军人军属等法律援助工作站,努力满足贫弱群体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要。利用各种媒体资源搭建公共法律教育平台,广泛开展法律教育,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
针对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法律援助服务活动,不断提高法律援助便利化、社会化水平。强化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对所有来访、来电、来信一律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完善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军人军属、少数民族、自谋职业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城镇志愿兵等特殊困难群体专项服务措施,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实行当日受理、当日审查、快速办理。完善异地协作机制,加强转交申请、核实情况、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助配合,方便受援对象异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实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逐步推行网上受理申请。进一步简化审查程序,逐步建立援助对象动态数据库,情况紧急的可先行受理,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利用官方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实行“点援制”
据了解,今年以来,我市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5596件,较去年同比增长16%,受援群众5760人次,挽回经济损失8280万元,解答群众法律咨询36700余人次,有效维护了困难群众合法权益。针对低保户、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开展针对性法律援助服务累计发放绿卡20.2万余张,为重点群体办理援助案件3644件,其中民事案件2637件,刑事案件965件涉及劳动争议676件,交通事故822件,工伤赔偿158件,人身伤害463件,追索劳动报酬306件,追索赡养费抚养费619件,婚姻202件,行政诉讼等案件认真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依法为经济困难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辩护和代理,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潍坊市法律援助中心通过结合网上公共法律服务大厅建设,在网络平台上实现查询、下载、服务、宣传、互动五项功能,群众通过电脑和手机终端,不出家门便可全面了解法律援助知识,在需要申请法律援助时提前完成材料收集、表格填写、经济状况证明等准备工作。开通官方微博、微信、QQ群,实行“点援制”,激活服务资源,构建起窗口、热线、网络“三位一体”信息化平台,方便群众维权,真正实现服务零距离。充分利用司法部案件管理系统录入案件,保证案件随办随录,“谁录入、谁负责”,案件录入率达100%。
记者 陈怀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