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9 15:03:04来源:法律常识
前段时间,我们的节目曾经报道过兴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的案件。记者了解到,日前该案二审判决结果出来了。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范某在深圳市成立某影业公司并担任公司法人,聘请朱某耀负责人事和财务工作、陈某铨负责业务推广。2019年下半年,范某、范某兴在兴宁市开设工作室,利用范某购买的网店销售微信外挂软件和盗版office软件激活码。范某兴作为工作室负责人,还聘请范某源为管理人员及其他客服人员,销售这些软件和激活码。
经鉴定,上述微信外挂软件分别具有对安卓版微信、苹果手机微信官方客户端APP软件增加、修改功能,且对上述APP有一定的控制性和对微信传输数据实时控制的功能。
从2020年2月至2021年4月,该工作室共销售上述八款微信外挂软件1600余个,总销售金额达23万多元,非法获利20万多元。
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范某兴、范某源、王某珠、朱某耀、陈某铨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
被告人范某、范某兴、朱某耀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范某兴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和犯侵犯著作权罪,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分别为有期徒刑七年及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及60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珠、范某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被告人朱某耀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和犯侵犯著作权罪,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四、被告人陈某铨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范某和范某兴不服,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范某、范某兴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侵犯著作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此外原判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及辩护意见,均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梅州电视民生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