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0 09:48:30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新泰市法院判决首例拒执自诉案件,刘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6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982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判决刘某返还徐某挂车辆及赔偿车辆停运损失。因刘某拒不返还车辆,徐某向新泰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依法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手续,刘某以“涉案车辆被他人开走,不能返还”为由拒绝还车,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申请人徐某依法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依法追究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2018年3月9日,新泰市人民法院对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执行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了解,这是新泰市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宣判后,申请执行人提出上诉,经依法审理,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