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21:17:45来源:法律常识
故意伤害罪:判处缓刑
公诉机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杨女士,女
辩护人:杨再坤律师
杨女士于2018年7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拘留 15日,同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8)103号起诉 书指控被告人杨女士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庆、被告人杨女士及其辩护人杨再坤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0日14时,被告 人杨女士在本市下城区花中南路的培训机构,因讨要培训费 不成,使用事先准备的“辣椒水”喷射被害人徐女士眼睛,后与被 害人徐女士抓扯、厮打,造成被害人徐女士鼻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徐女士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 然后,被告人杨女士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徐女士人民币六万元并取得原谅 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女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 人徐女士的陈述,证人应某的证言,现场笔录、抓获经过及发立破案经过、证据保全、收缴清单、病历复印件、体表原始伤情记录 表、医院伤情检查告知书、和解协议、补充协议、谅解书、收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户籍证明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 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女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 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女士自愿认罪,且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书,酌情予以从 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杨女士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 法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女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上诉到杭州市终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