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2 06:20:58来源:法律常识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 高志华) “一名律师能在同一件纠纷引起的两起诉讼中分别代理原告和被告吗?”近日,和林县的张女士拿着厚厚的判决书找到《北方新报》。
据张女士向记者介绍,2011年因为她父亲的一处房产与闫某某产生了纠纷,她们家就开始打官司,从2011年至2018年,前后经历了11次行政和民事判决。在这过程中,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的云文珍律师在行政诉讼中是被告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又成了对方(行政诉讼的原告)的律师,不管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都涉及张女士父亲及闫某某的利害关系,不知道云律师这种代理是否合理?
记者从张女士提供的判决书中看到,2011年在一起房产纠纷案中,原告闫某某要求和林县政府撤销已经核发给张女士父亲的房产证,云文珍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张女士家作为第三人也被告上了法庭。当年,张女士的父亲通过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行政判决先民事、后行政的规定,撤销了和林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发回重审。2012年,闫某某以民事诉讼的方式将张家人告上法庭,要求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房产,在此次民事判决中,云文珍又成为闫某某的代理律师。闫某某的民事官司判决后,当年又将和林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张女士父亲的房产证,这时,云文珍又成为被告(县政府)的代理人,张家作为第三人……,就这样张女士的父亲与闫某某经过多次民事诉讼,云文珍都成为闫某某的代理律师。直到2018年9月11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1民终2132号民事判决书中云文珍没有出现在委托代理人一栏中,但在张女士父亲上诉请求一栏中记者看到这样一句话:“闫某某委托代理人是云文珍,和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也是云文珍,云文珍两头代理,程序违法。”“在开庭之前,我们拿着以前的判决书咨询,律师看后说,云文珍一会是原告的代理人,一会是被告的代理人,你们这官司不好打。”张女士对记者说。
那么,云文珍律师的这种代理行为是否被允许?
11月9日,记者联系到了云文珍,据他讲,闫某某打的行政官司和民事官司事情虽然是同一件事,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一样,一个是登记行为,一个是民事行为,民事这块一直给闫某某代理。11月9日,记者就此事来到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处的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每次有这种举报律师的事,都会整理好材料后交由律师协会举报中心调查取证,并建议记者到内蒙古律师协会举报中心了解此事。随后,记者来到设在司法厅的内蒙古律师协会举报中心,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不在。
11月12日,记者再次来到内蒙古律师协会举报中心,一名工作人员让记者到秘书处了解情况。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又让记者到呼和浩特市律师协会了解情况。当日,记者来到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律协也在此工作),工作人员通过联系,记者来到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科,该科负责人因为忙没有看记者拿的材料,并向记者介绍说,不管是行政官司还是民事官司只要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律师就可以代理。反之,不管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只要两种法律关系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那么律师就不能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