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2 22:57:16来源:法律常识
《刑法》第63条规定:
第一款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二款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是一项特殊减轻制度,根据1979年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修订而来。原79刑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是:“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可见,现行刑法对原规定的修改是在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上均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制,目的在于防止裁量减轻处罚权的滥用。
问题是,现行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的案件的特殊情况是指什么,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并未加以明确?故本文将目前网络上公开的特殊减轻处罚案件裁判案例进行梳理,带领大家熟悉一下“特殊减轻处罚”的适用。
1.【案例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5期(总第103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查从余、黄保根非法买卖爆炸物复核案.
【裁判要旨】w
被告人非法买卖炸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但鉴于其确因生活所需非法买卖炸药,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案例来源】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贺秀龙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顶风作案,非法制造爆炸物,数量较大,依法成立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行为确系生产和生活所需,且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本人亦认罪悔过,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案情概况】
2005年9月,一村民贺秀龙承包了自2004年后未审验营业执照的太原市杏花岭区小返乡郝恼石膏厂的一个叉洞。此后,贺秀龙私制炸药,用于开采石膏。2006年6月27日,公安杏花岭分局民爆科和小返派出所民警,在检查贺秀龙承包的石膏矿时查获了非法制造的炸药20公斤,以及原料硝酸铵40.5公斤。经鉴定,查获的自制炸药为含有氯酸盐的自制铵油炸药。
法院认为,贺秀龙的行为确系生产和生活所需,且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本人亦认罪悔过,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3.【案例来源】
《人民司法案例 》许霆盗窃案复核案
【裁判要旨】
许霆的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条件等具有以下特殊性:许霆并无犯罪预谋,是偶然发现柜员机异常才临时产生犯意;许霆采取的犯罪手段与采取破坏柜员机或进入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内部盗窃等手段相比,其社会危害性要小;许霆的犯罪极具偶然性,难以复制和模仿。因此,许霆虽然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上述可以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尽管许霆没有退赃,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案例来源】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许善新走私普通货物案量刑核准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被判刑后,向司法机关检举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他犯罪行为,尚不构成立功、自首,但其检举行为对案件的侦破起了重要作用的,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案情简介】
许善新原系上海力劲公司总经理,许与董事长刘某合谋采取以低报价格的方法向上海海关申报钢材进口,在1996年到1998年间,公司共计偷逃关税336万元。本案是许善新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刑后,许善新向司法机关检举,当时司法机关尚未掌握该公司走私犯罪的情况,后经查证属实。但许善新未能如实供述自己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走私的犯罪事实。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许善新的检举行为均不认定为立功,亦不构成自首,因而没有法定减轻情节。但两级法院均认为许的检举行为对本案的侦破起了重要作用,对其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处罚。
5.走私弹药案
【案例来源】
《人民司法案例》刘劲、翟乃奇、孙建平走私弹药案(以网络邮购形式走私气枪铅弹可根据案情申请法定刑以下量刑)
【裁判要旨】
被告人以邮购形式自境外购买大量制式气枪铅弹,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弹药罪。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走私弹药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在无期徒刑以上量刑。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涉案气枪铅弹的社会危害性及大部分气枪铅弹进关时即被查获等具体情况,本案存在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案情简介】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劲作为广州知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明知气枪铅弹系违禁物品,仍违反国家关于禁止弹药进出境的海关监管制度及国家枪支弹药管理法规,指示本公司人员接受被告人翟乃奇、孙建平委托,从境外代购制式气枪弹,并逃避海关监管运输入境;被告人翟乃奇、孙建平明知气枪铅弹系违禁物品,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委托广州知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从境外代购制式气枪弹入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弹药罪,且走私弹药的数量均特别巨大。鉴于本案存在走私气枪铅弹大部分被查获、无证据证明走私的铅弹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等特殊情况,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减轻处罚
6.走私武器案
【案例来源】
刘大蔚走私武器法定刑以下量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被告人刘大蔚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向台湾卖家购买枪支20支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刘大蔚虽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鉴于其未实际取得所购枪支,涉案枪支亦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致伤力较小,且无证据证明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无证据证明其购枪目的是为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是以牟利为目的;其作案时刚满18周岁,系初犯等特殊情况,对其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7.【案例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期(总第123期)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诉杨逸章故意伤害复核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殴打他人并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生前患有严重疾病,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不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仅是被害人死亡诱因的,行为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可以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8.【案例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8期(总第106期)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海生故意伤害复核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的行为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伤害手段一般,犯罪情节轻微,可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9.【案例来源】
(2013)刑核字第16号刘庭安等人故意伤害法定刑以下量刑复核案
【裁判要旨】
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刘某等人的伤害行为只是吴某某冠心病发作的诱因之一,不应对吴某某的死亡结果负全部责任,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10.【案例来源】
(2007)刑核字第30号侯彦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是诱发被害人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其发病身亡的重要诱因,其伤害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虽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鉴于被害人的直接死因是冠心病发作,且其发病是大量饮酒、与人争执推打、情绪激动等综合因素引发,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11.【案例来源】
(2018)苏刑抗5号贺贤安故意伤害案,(2019)最高法刑核81225772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贺贤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惩处。原判认定贺贤安构成自首确有不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已否定贺贤安构成自首,贺贤安亦无其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贺贤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本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判处刑罚。鉴于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案犯后贺贤安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获刘某某亲属谅解、苏州市中医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等情节,依法可对贺贤安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12.【案例来源】
(2017)湘刑核71107850号姚小皇故意杀人法定刑以下量刑复核裁定书
【裁判要旨】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上诉人姚小皇因被害人冯某长期不务正业,对家庭造成很大的伤害而产生怨恨,在冯某服刑回家找他索要钱治疗艾滋病发生争执和扭打后,用杧槌击打冯某的后脑,并用菜刀砍杀冯的颈部和胸部,致冯死亡,并抛尸毁迹,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因家庭矛盾引起,被害人亲属及当地村民要求对姚小皇从轻处罚,社会影响相对较小,姚小皇一贯表现较好,而被害人冯某多次违法犯罪,且对于引发本案存在一定的过错,可对上诉人姚小皇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13.【案例来源】
(2019)最高法刑核87677387号刘永权抢劫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永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刘永权虽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其犯罪情节较轻,并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将涉案财物退还被害人,对其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案情概况】
经复核确认:2015年9月4日17时许,原审被告人刘永权见同村村民张某外出放羊,遂窜至张某家中,并不顾张某之妻朱某阻挡,强行将朱推开,从卧室板柜内拿走人民币440元后离开现场。
14.【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程乃伟绑架案(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1.12.06 / 二审)
【裁判要旨】
(1)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本案不同于一般绑架犯罪,被绑架的对象系被告人的表弟,且事出有因,一审量刑过重,对被告人程乃伟应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程乃伟为报复其舅,绑架其亲表弟,索要6000元钱,情节一般,犯罪手段一般,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判处法定最低刑仍显过重,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程乃伟虽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鉴于本案发生于亲属之间,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
【案情概况】
被告人程乃伟到其舅程会生家偷走一部传呼机,受到程会生的指责。因程会生将此事告诉了村里人,程乃伟便觉得无脸见人,产生了报复其舅的动机。同年3月6日11时许,程乃伟租用“面的”车到阳邑学校,将放学的程会生之子程明聪骗上车拉走。行至金城乡东金城村时,程乃伟给程会生打电话说:“聪聪在我这儿,你把我逼急了。限你在二小时内将6000元现金送到温博公路,由北向南走,我能看见你。不要报警,如报警,就往坏处想!”程乃伟给聪聪买了一些小食品之后,开车到南里村附近等候。程会生向“110”报了警。被告人之父程有财获悉后立即骑摩托车赶往阳邑,与公安人员一起来到现场。当时程乃伟与程明聪正在车上打扑克,程有财下车走到“面的”车边搂住程乃伟的脖子。程乃伟见有公安人员,就把碗片放在程明聪的脖子上说:“你们不要过来,过来我就杀了他!”在其父夺碗片时,程乃伟划伤程明聪的脖子,公安人员随即将程乃伟抓获。
15.【案例来源】
(2015)刑核字第102号孙百让贪污法定刑以下量刑复核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孙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12万余元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孙百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鉴于孙磨等人共同贪污的犯罪所得全部用于林地的经营,客观上有益于生态环境建设,所种树木全部折价抵偿给国有林场,案发后积极退赃,共同犯罪人张志明已被依法核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等情况,可以对孙百让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16.【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吴洪照受贿案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2.12.10 / 二审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吴洪照在担任南通邮电局、邮政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吴洪照收受的贿赂中有10万元的出资证明系干股,还不是实得利益,且有支付劳务的因素,并且吴洪照在侦查阶段具有坦白交代的情节,一审判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过重,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17.【案例来源】
(2005)刑复字第201号刘国林、何志平、蔡文学挪用公款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蔡文学系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本单位会计何志平擅自将银行人民币24万元资金转入被告人刘国林的个人储蓄账户,供刘国林注册公司验资,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被告人刘国林参与和指使蔡文学、何志平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注册公司验资,应以挪用公款的共犯论处。鉴于被告人蔡文学、刘国林挪用公款的时间仅有一天,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对二被告人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18.【案例来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闵行刑字第77号钮长庆挪用公款案
【裁判要旨】
从本案的审理情况看,被告人钮长庆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银行规定,利用信贷员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挪用公款罪。一审法院的定性是准确的。被告人钮长庆两次共挪用公款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上述补充规定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法院鉴于被告人能自首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案发后已追回全部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等各方面情节,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修改前条文,邓小宇律师注),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适用法律量刑方面也是适当的。
19.【案例来源】
(2014)刑核字第13号秦国浩非法行医案法定刑以下量刑复核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秦某虽具有医师资格证书,但其注册的执业地点为深圳市宝安区xx门诊部,其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在湖北省京山县罗店镇仁和街擅自开设诊所行医,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秦某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依法本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鉴于秦某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此前已在当地从医多年,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明显悔罪表现,故对其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0.【案例来源】
(2012)刑核字第44号金路原贩卖毒品法定刑以下量刑复核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金某等人贩卖毒品冰毒136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金某等人共同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鉴于二原审被告人系因公安特情人员引诱犯罪、廉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有立功表现,故依法可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
21.【案例来源】
(2018)最高法刑核50241561号深圳鹦鹉案
【裁判要旨】
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王鹏承认知道涉案鹦鹉为法律禁止买卖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仍非法收购、出售,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王鹏为了牟利而非法收购、出售47只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鹦鹉,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综合考量王鹏能自愿认罪,出售的是自己驯养繁殖而非野外捕捉的鹦鹉,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有45只鹦鹉尚未售出等情节,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2.【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郑锴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郑锴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郑锴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31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本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考虑到涉案野生动物制品已全部被查获,郑锴非法出售野生动物制品行为属未遂且欲售价格明显低于鉴定价值等特殊情况,为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可以对郑锴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在适用这一特殊减轻制度时对案件的特殊情况予以从严掌握是必要的,但严格适用不等于不用。
一些学者及实务工作者认为只有存在的政治、外交、国防等方面特殊需要情形才适用该条款,但笔者以为有关量刑的其他一般酌定量刑情节,如犯罪的起因、对象、目的、动机、手段、认罪和退赃表现、主观恶性及被害人过错等,在不同的案件中都可能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有较大影响,故也应归入案件的特殊情况,否则会将这一特殊减轻制度限制在过于狭隘的适用范围,无法发挥其在协调一般公正与个别公正方面的应有作用,使成文法相对僵硬的规定更难以适应纷繁复杂的现实情况。
提出特殊减轻处罚情形的辩护人往往要完成:发掘重大非法定减轻事由——进行充分的论证说理——影响多层级法官内心确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工作量之大,理想结果获取之艰难,笔者私以为这可以称得上是量刑辩护中的王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