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7 01:22:42来源:法律常识
为深入贯彻“应援尽援、能援多援”的工作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作用,近日,沂南县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县法院制定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实现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
《细则》明确,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或者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细则》规定,司法局统筹调配全县律师资源,协助法律援助中心充实、完善承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名册及相关管理制度,承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案件的律师应当符合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司法工作经历、近五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最近一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具有一定的刑事办案经验等条件。法律援助中心定期对入库律师进行筛选、评价、考核,并组织开展刑事辩护律师的专项培训工作。
《细则》要求,辩护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和法庭纪律。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辩护律师有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并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提供必要的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核查后,应当将结果及时通报建议机关。法律援助中心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协调,做好衔接工作,共同促进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工作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