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2:51:33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颇受舆论关注的涞源反杀案有了最新进展:三名当事人分别委托律师,向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和涞源县公安局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此案也再次引发了公众对国家赔偿话题的热议:国家赔偿到底赔什么?怎么赔?备受关注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什么?赔偿尺度又该如何把握?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相关专家。
以上信息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整理 制图/李晓军
主持人:马树娟
嘉 宾:张步峰(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记者
近年来,有不少国家赔偿的新闻进入公众视野,但很多人对国家赔偿制度还是不太了解,设立这一制度主要有什么作用?
张步峰:
以刑事赔偿为例,从一般意义上讲,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权力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中就确立了国家赔偿的原则。1982年的宪法进一步重申了这一原则。1994年国家赔偿法正式通过,分别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等。这对落实宪法国家赔偿条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公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大意义。
记者
以刑事赔偿为例,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国家赔偿?
张步峰:
一般来讲,在刑事司法行为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比如,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诉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涞源反杀案中,小菲被错误刑事拘留,小菲父母被错误逮捕,符合该条规定的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
记者
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
张步峰:
国家赔偿是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具体来讲,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记者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张步峰:
这方面国家赔偿法有明确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据2016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各级检察机关自5月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因此,目前当事人申请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2018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下发的通知中规定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在涞源反杀案中,三名当事人分别被羁押232天、235天、38天,相应的赔偿金应分别为66059.68元、66913.9元、10820.12元。
记者
据媒体报道,涞源反杀案当事人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各30万元。该赔偿额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如何看待当事人的这一诉求?
张步峰:
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原则是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一,对当事人的错误逮捕和刑事拘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二,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也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第三,还应当综合考虑申请人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不过,从最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在一些国家赔偿案件中,这一比例也有不同程度的突破,这也体现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越来越受到法治的尊重。
总的来说,参照其他类似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综合本案各种因素,个人认为,小菲家提出的每人3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已经超过了“抚慰”的性质,估计难以得到支持;但以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5%的标准支付,又显然太低,与其精神严重受损的事实不相适应。因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该在前述一高一低之间确定一个数额较为妥当。
记者
在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国家赔偿后,能否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
张步峰:
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以及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同时,对有这些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媒体报道的内容来看,涞源反杀案所涉及的有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并无上述法定情形。当然,如果涉案公务人员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依照国家赔偿法进行追偿,依据监察法进行政务处分,以及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都是可以的。
记者
面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国家赔偿制度如何进一步完善?
张步峰:
国家赔偿范围有待拓宽,比如行政机关管理的公共设施致害遭受的损失、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被公权力侵害遭受的损失等都应逐步纳入国家赔偿的范畴;再如国家赔偿的支付方式也有待优化。目前国家赔偿金的支付流程复杂,支付周期长。赔偿请求人要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再向财政部门申请,内部审批流程十分复杂,不利于赔偿请求人及时拿到赔偿金,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例。建议建立国家赔偿基金统一支付制度,受害人凭借生效赔偿决定书直接向国家赔偿基金申请支付即可。此外,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赔偿的标准和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应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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