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7 16:19:39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房某某与被害人刘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恋爱期间,被害人多次向嫌疑人的中国银行储蓄卡内转账,约一个月后,被害人让嫌疑人办理浦发银行储蓄卡,该卡户名是嫌疑人,密码也是嫌疑人设置,后双方共同将中行卡内的钱转账到浦发卡内,并用于购买浦发行理财产品,后双方发生感情纠纷,嫌疑人将浦发卡挂失后重新补卡,补卡后被害人曾将该卡偷拿走,后嫌疑人将除理财基金外的8万元转账至其名下其他银行卡内,之后将理财基金赎回,转账至其名下其他银行卡。
【办案机关】:东莞市公安局
【辩护对象】:房某某
【涉嫌罪名】:盗窃罪
【办案结果】:取保候审、案件撤销
【辩护律师】:东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杨太平团队
【办案经过】
辩护律师的团队接受嫌疑人房某某家属委托后,多次前往会见房某某,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情况。
对于本案,团队律师认为首先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害人将财物转账至嫌疑人银行卡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嫌疑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退一步讲,即使认为被告人将A卡的款项转账至自己名下其他银行卡的行为构成犯罪,该行为也应当定性为侵占而非盗窃,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不应由公安机关处理,应该由自诉人提起自诉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向办案单位递交取保候审申请详细阐明意见,最终侦查机关同意对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审。
【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三千元达到立案标准,十万元量刑三年以上,本案按照公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金额,嫌疑人将面临三年以内有期徒刑,经争取本案成功帮助当事人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