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9 19:31:09来源:法律常识
南京口碑比较好的律所——徐义明律师日前收到类似很多这样的咨询:强制执行与刑事案件交叉时该怎么办?先说结论,按照法律规定,先刑后民,故而当事人只能耐心地等待,一般作为代理人将始终准确把握案件进程,维护其合法权益。
南京口碑比较好的律所——徐义明律师的当事人刘某,与xx市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xx市仲裁委员会裁决xx市某公司向刘某支付工程款99万元,并承担仲裁费用。后因xx市某公司未支付,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xx市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公司名下的所有财产均被查封。该执行案件在法院没有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南京口碑比较好的律所——徐义明律师介入后发现,xx市某公司另外一起案件判决确认与案外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系宜宾某公司所有。南京口碑比较好的律所——徐义明律师立即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依法查封该4套商品房。后执行法院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请求,并依法查封了该4套商品房。但该商品房同样被公安机关在先查封。
从法律程序上讲,该4套商品房的查封,是属于民事案件的第一顺位查封,如果刑事案件的查封被解除后,即可处置该财产。
【民刑交叉财产处置顺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且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如果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如果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异议人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根据南京口碑比较好的律所——徐义明律师办案经验来看,实际办案中,要全面地看待案件事实,特别是对同时涉及到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案件,应当整体地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