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9 21:08:13来源:法律常识
广西新闻网南宁11月21日讯(通讯员 林尧均)11月17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除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借款本息外,还判决驳回原告关于支付风险代理的律师费用的请求。
2015年5月21日,被告罗某、黄某、周某向原告刘某借款人民币60万元并签订了《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从2015年5月22日至2015年6月6日,如果在2015年6月6日前归还全部本金不计利息,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借给被告款额60万元。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刘某便与广西某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风险代理合同》,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办理其与被告罗某、黄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约定以风险代理方式办理该案业务。刘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73200元。
良庆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周某、罗某签订的《抵押(保证)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罗某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黄某、周某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被告罗某承担的偿还借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问题,因原告刘某与广西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委托风险代理合同》约定按取得赔款或所取的权益总额10%的比例支付律师风险代理费,目前原告并未支付该笔费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费用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律师费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