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7:58:2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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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案件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肩负打击犯罪职责的公安民警和承担辩护职责的刑事律师在办案中应当进行必要的沟通。然而,在实践中,经常会听到公安民警和刑事律师之间相互抱怨,并没有完全做到充分的良性互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的效果,也不利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警察和律师是否因为天然的对抗性而就无法做到充分的良性沟通呢?答案是否定的。警察和律师共同做到以下九个字,双方之间便可进行充分、有效、愉悦的沟通和交流,共同推动公平和的正义实现。
01
平
“平”是指心态,不因是手握权力者而自觉高高在上,也不因是财富自由者而优越感爆棚。警察和律师都是法律工作者,工作侧重点有差异,所肩负的职责也不完全相同,但是双方都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共同职责,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所以,应当互相尊重,沟通时心态要放平。
02
笑
微笑是最好的“通行证”,也是拉近人与人距离的最好方法。“微笑,是人类独有的智慧,就像静静绽放的花朵,无声地散发出恬静的香气,感染着周围每一个人,既美丽了自己,也装点了这个世界”。“微笑,一个平凡的动作,一个神奇的表情,它能化解多年的积怨,它能改变坎坷的命运,它能传递友善的心意,它能构筑和平的桥梁,它能让阴霾的天空出现灿烂的阳光,它能像春雨一样滋润久旱的土地……”。
律师和公安民警沟通时,应当尽量保持微笑,通过微笑传递善意,传递阳光,建立互信。如果在沟通中双方都能感受到对方微笑中透露出来的真诚和坦荡,心理上会更加期待这样的沟通,而不至于厌烦。当然,微笑时要把握好“度”,一定要真诚,不能让人感觉到是“讥笑”、“嘲笑”、“奸笑”或者“皮笑肉不笑”。
03
捧
公安机关虽然是各行政机关中公务员队伍最庞大的单位,同时也是承担的职能最多的单位,办案一线“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所以,有些时候刑事律师抱怨民警不愿与律师见面,拒绝当面沟通,实则是不了解公安民警的工作现状,相当多的时候不是“不愿”,而是“无暇”。律师在和办案民警会面时必要的寒暄还是需要的。当然,这种寒暄并不是假客气,而是说一些符合事实真话,照顾彼此的情绪。比如互相赞美工作责任心强、司法理念好等等。互相捧一捧,心情愉悦,沟通更加顺畅。
04
引
前面的“笑”和“捧”,所起的作用是为沟通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这些仅是前奏,重点是要沟通案件相关的问题。律师在与公安民警沟通时应当借机“引”出要谈的问题,“引”的时候要自然过渡,切忌生硬。通常,警律在沟通时可以通过“找交集”的方式,迅速确立沟通基础,引出话题。比如,对于刑法修正案或者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新类型案件,可以先简要谈一下关于该修正案或者司法解释的学习体会,然后引出案件中的相关争议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05
同
刑诉法规定了刑事追诉的两大任务,即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公安民警应当在办案过程中竭力完成这两大任务,但是,公安民警作为侦查员,首要任务是打击犯罪,在打击犯罪时兼顾保障人权。刑事律师虽然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但是,首要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律师的工作侧重点是保障人权。立场决定视角,视角决定观点。警察和律师各有立场,但是,不等于双方就必须要针锋相对。警察和律师虽然各有立场,但是双方必须坚持的对话基础是事实和法律,因此,双方观点上会有很多共同点。律师和警察沟通的时候可以先表达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和看法,先达成部分共识是取得进一步沟通成果的前提,如果律师立场过于偏颇,恐怕难以让办案警官保持沟通的耐心。
06
缓
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律师可以口头和侦查人员沟通,表达意见,也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表达意见。司法实践中,律师向侦查人员口头表达意见的,侦查人员应当记录,书面表达意见,直接附卷即可。鉴于此,刑事律师在侦查阶段向侦查人员表达意见时一般都会准备书面的辩护意见。有经验的侦查员一般都要求律师提交书面意见,而不是见面沟通。但是,从沟通的效果上看,口头沟通和书面沟通各有利弊。口头沟通,双方可以通过察言观色判断对方的性格、脾气和真诚度,而且可以沟通得更加全面,一些不适宜在书面意见中体现,但对办案又有一些价值的意见更适合口头表达。书面沟通,用词更加准确,表达更加清晰,逻辑更加严密。口头沟通和书面沟通两种沟通方式结合起来更能保障沟通的充分性。所以,在具体沟通时,可以先当面口头沟通,口头交流完毕后再提交书面意见。
07
藏
律师和侦查员的沟通一般都是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在该阶段,“案件事实”处在变化之中,很多侦查目的和辩护方案不宜和盘托出。所以,侦查员和律师在该阶段沟通时,基于各自的执业操守和办案的实际需要,隐藏一些核心事实和观点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关于刑诉法规定的三类证据,即“不在犯罪现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和“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辩护律师不应当隐瞒,应及时提交给侦查人员。
08
勤
很多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到办案机关去沟通的时候,由于紧张或者其他原因,显得手足无措,在侦查员办公室,等着侦查员给搬椅子、倒茶,一副心安理得的样子。警律良性沟通,不仅需要双方具备良好的智商,也需要具备良好的情商。高情商不仅体现在话说得好听,也体现在事儿办的漂亮。在“客场”沟通的时候,应当勤快些,能自己做的就自己主动做,一是不显得生分,二是更能让对方产生好感,建立良好的“第一印象”。
09
悟
人与人的沟通有些基本技巧,但是,不同的人,性格脾气不一样,执法理念也有差异,不可能总结出一套放之四海皆实用的沟通方法。律师在与警察沟通时要克服心理障碍,尽量创造沟通机会,多尝试、多体会、多总结,在一次次的交流中体悟其中的精要。
2016年10月27日,时任浙江省公安厅党委专职副书记、省警察协会主席华乃强和省律协会长郑金都代表双方签署《建立公安民警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为全省公安民警和律师良性互动提供了制度保障。经过三年多的实践,我省公安民警和律师互动频繁,不论是在个案办理上,还是在业务研讨上,双方都以最大的善意,本着相互理解、互相支持的态度进行了深入全面的沟通,取得了诸多共识,有力促进了各自工作。在如此坚实的基础上,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我省警律和谐关系会再上台阶,再出成果。
程城出售自制火柴枪的淘宝网店截图47岁的江西男子程城没想到,自己会因售卖火柴枪被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而走上法庭。
2018年3月1日,广东河源公安在一名罗姓男子住处查获火柴枪,经鉴定为非制式枪支。据罗某交代,涉案火柴枪是一年前从程城的淘宝网店购得。此案后经河源市公安局指定和平县公安局管辖。两个月后,程城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捕,一同被带走的还有他的四名员工。
2019年1月,广东和平县检察院指控,程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4支。起诉书称,程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开设工厂雇请他人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其余四人为共犯。
7月23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程城辩护律师王贵祥处获悉,本案一审已经历两次开庭,至今未有判决。
王贵祥表示,没有证据证明程城等人存在售枪故意,且送检的枪形物系被告人在警方指引下组装,所得出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其鉴定方法亦无可靠性。
河源市和平县公安局一名徐姓警官则回复澎湃新闻称,所有的鉴定枪支都由被告人组装,全过程有同步录音录像,所有鉴定程序依法依规。
目前,五名被告已取保候审。此案审理终结,将择期宣判。
被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程城告诉澎湃新闻,他所研制、销售的火柴玩具枪系合法产品,并且早在2013年就取得了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2013年3月26日颁布的证书显示,程城研制的玩具枪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落在其外甥名下。
工商资料显示,此案中,程城生产销售火柴枪的公司2016年8月26日在广东东莞注册,名为“东莞市迪厄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经营范围是产销加工五金、塑胶制品、电子产品和模具。
和平县检察院2019年1月3日出具的起诉书显示,经鉴定,可以认定程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4支,分别为此前三起案件中查获且被鉴定为以火药为能源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3支和1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而这些枪支均从程城处购买。
此外,警方在程城工厂查获了190件枪支散件形物品,并由其员工梁某配合公安现场组装出4支枪形物品,其中1支枪形物品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2018年8月3日,和平县公安局将在河源市警方扣押的三支枪形物品与现场扣押的零部件组成枪形物品4支,一同送检,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五套检材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起诉书同时载明,这5支经鉴定认定的枪支,不认定为非法制造的枪支数量,作为公安机关对这些散件能否组装成枪支的一种验证,证明这些散件可以组装成枪支。
起诉书认为,程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开设工厂雇请他人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系主犯,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其余四人为共犯。
和平县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截图
律师质疑两次鉴定合法性
此案中,河源市公安局和沈阳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分别对程城等人所制的火柴枪做过两次鉴定。
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第一次鉴定共测试了八支枪形物,其中仅一支火柴枪的枪口比动能达到163.83焦耳每平方厘米,远超过公安部枪支认定标准1.8焦耳每平方厘米,因此认定为非制式枪支。
本案另一名被告人魏某某的辩护律师周玉忠指出,该鉴定意见只有枪形物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的结论,没有枪口初速度、弹丸质量、截面积的数据及演算,其得出该检材系枪支没有检测实验的依据。
程城手下员工、被告人梁某告诉澎湃新闻,首次送检的八支枪形物中,其中四支为警方到工厂查处时由他本人现场组装,另外四支是其在和平县公安局内组装的。
梁某说,他平时在厂里负责加工、组装和邮寄工作。梁某对澎湃新闻表示,在公安局组装的火柴枪有零件被人替换过,而且他是在没有看到鉴定材料的情况下被要求签名的。
对此,河源市和平县公安局徐姓民警回应澎湃新闻称,所有的鉴定枪支都由梁某组装,“并不是公安组装的”,全程有同步录音录像,所有鉴定程序依法依规。
在3月29日进行的本案首次庭审中,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了上述疑点。
其后,今年5月,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为此案物证进行了二次鉴定。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鉴定是将程城等人所制的火柴枪及散件与两把此前案件中经过认定的自制火药枪进行比对,鉴定结果认定,程城等人所制符合枪支的结构、功能特点。
周玉忠告诉澎湃新闻,他在看过前述两把已认定为自制火药枪的枪形物鉴定文书后发现,这两把枪的鉴定方法是将三枚火柴头剥离后作为击发药,又拆取鞭炮作为发射药,而正规鉴定应该使用现有弹丸,而非鉴定机构根据需要人为制造的子弹,“任意加大火药量进行测试,不符合实际使用情况,本质上属于改装枪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此外,两位律师还指出,程城因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于1月9日向法庭递交了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和当庭比对物证,并得到了法庭认可。然而,本案首次开庭时,涉及的三家鉴定机构,仅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派员出庭,其余两家均以物证无法拿到为由致函法庭表示不能出庭。王贵祥表示,没有经过当庭质证的鉴定没有意义。
澎湃新闻在网购平台以“火柴枪”为关键词检索,仍能找到大量类似产品在售。
检方: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3月29日,本案一审首次庭审结束后,五名被告取保候审。
负责淘宝店运营的被告人魏某某对澎湃新闻说,他从没想过这是违法的,认为所售火柴枪只是玩具。其2018年5月8日的讯问笔录也显示,入职前,他曾向程城确认卖火柴枪不违法,才答应从事网络销售。程城还告诉他,“只要别人不改装做坏事就是没有关系,卖火柴枪就是不违法的。”
魏某某还在之后的笔录提到,如遇淘宝客户问能不能改装、能否将枪管口径改大的问题,他都会回答“不能改装”,淘宝店铺首页也有提示“只是火柴枪、不能改装”的字样。另一被告人廖某萍亦供述,程城对她说生产的是工艺品和玩具,她才到厂里上班的。
王贵祥告诉澎湃新闻,《刑法》以及《枪支管理法》所指的枪支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而程城所售火柴枪是以火柴杆为发射物,以弹簧为动力,以火柴头硫磺为燃点,是只能听响、无任何杀伤力的儿童玩具。
澎湃新闻注意到,和平县检察院的起诉书中,也对这一点予以认可:程城非法制造、销售的枪支,购买人多以收藏、娱乐为目的和作为工艺品进行摆放,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违法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材质、发射物、价格、致伤力大小等。同时,应综合评估其社会危害性。
周玉忠表示,虽然涉案火柴枪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表面上不适用枪案新规,但涉案火柴枪属于玩具枪,其发射所用的火柴也是日常生活用具。“两高枪案批复出台的目的在于对低比动能的枪形物不得僵化按刑法枪支打击,本案火柴枪虽然被鉴定为非制式枪支,但其枪口比动能较部分气枪更低,更应参照两高批复酌情处理。”周玉忠说。
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经辽宁省司法厅依法批准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M。现君秀律师事务所已成为内设九大业务部门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及时、专业地为广大客户全心全意地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中文名: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
外文名:Liaoning Junxiu Law Firm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成立时间:2015年
办公地址:沈阳市铁西区
主管机关:沈阳市和平区司法局
所属行业:律师业
业务领域:刑事、民事
律所主任:孙浩人
所属区域:辽宁沈阳
【君秀简介】君秀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通过深入研究中国大陆法律服务市场特点,始终坚持沿着建立优异的专业人才队伍和提供优质尽职的法律服务以及不断拓展新的服务领域三个方面不断前行,短短几年便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使君秀律师事务所始终走在社会经济法律发展的前沿。
【君秀团队】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从成立伊始,就确定了专业化、合作化的指导思想,改变过去律师专业分工不明确、专业不精专、各自为战、单打独斗的局面。根据本所重点发展方向以及律师的个人特点,设立了刑事案件、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与人事争议、侵权责任纠纷及公司法律顾问九个业务部门,进行专业分工,保证术业有专攻。君秀律师事务所的“君秀团队”不仅包括具备精湛法学理论及丰富执业经验的优秀律师,还有年轻精干的行政人员和律师助理,并且多年来一直保持着精诚的团队协作。在执业律师团队中既有朝气蓬勃、充满活力的青年律师,也有司法系统及院校老师出身的具有良好社会关系和社会经验的资深顾问及律师,年龄、知识结构搭配分布较为科学、合理,能够形成很好的互补,从而可以为客户提供更高质量、更加周全的法律服务。同时所内建立案件研讨制度,使各部门、各律师之间密切配合,集全所律师的集体智慧为客户提供专业的、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对各类别的法律服务,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有一批经验非常丰富、业务非常精湛、善于分析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年富力强的律师队伍。
【君秀宗旨】
客户至上 君秀的法律服务,一切以客户的需求为出发点,在为客户提供及时、优质的法律服务的同时,及时向客户通报工作进展;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客户的隐私。
务实创新 君秀人不断总结现有工作流程及市场变化,不断优化自身的工作流程,同时开发满足客户需求的法律产品。
全面提升 君秀通过不断吸收优秀人才并不断提高整体业务水平及服务水平,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及时优质的法律服务。
【业务领域】君秀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涵盖了与日常社会经济生活息息相关的刑事案件、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与人事争议、侵权责任纠纷及公司法律顾问等相关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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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长期以来,君秀律师事务所坚持对社会责任的担当,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在孙浩人主任的带领下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君秀律师事务所要求全体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大力推行绿色环保理念,全面推行网络化、无纸化办公,为低碳节能作出最大的贡献。
【主任律师】
孙浩人律师,执业证号:2,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执业已十三年,获得五四奖章及沈阳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辽宁电视台公共频道《约见当事人》栏目特约律师、辽宁电视台公共频道《大海热线》栏目点评律师、辽宁电视台生活频道《有一说一》栏目点评律师、辽宁电视台都市频道《今晚博客》栏目嘉宾律师、沈阳电视台《沈阳新闻》栏目点评律师、《央视网》特约点评律师、《辽沈晚报》专家律师。
【副主任律师】
李玥律师,执业证号: 6,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青春志愿者协会律师分会会长、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调解员、“知铭大律师”法律服务平台创始人之一,同时担任多家企业单位法律顾问。执业多年来,李玥律师秉承“诚信彰显品质,专业铸就辉煌”之执业理念;信奉“学以明志,思则达理”之人生格言;恪守“诚实做人,老实做事”之行为准则。尤其擅长处理商事合同、公司股权、劳动纠纷、公司企业法务等商事案件,以及法律培训业务。
李玥律师本着“诚信、尽责、专业”的工作作风,为广大法律需求者提供了优良的法律服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挽回了众多委托人的各类损失,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同时也获得较多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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