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1 14:31:15来源:法律常识
当一方当事人被已经破裂的婚姻折磨的痛苦不堪、寄希望于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夫妻关系时,然而得到的结果往往是法院判决不予离婚。此时当事人应当怎么办呢?
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可知,离婚的离婚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而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在实际认定中不好掌握。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一般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如果没有出现法定重大过错等恶劣情况下,通常会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此时可通过以下2种途径来解决:
→ 提起上诉
根据我国《民诉法》第171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6个月后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可知,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言外之意,有新情况、新理由可以在6个月内再次起诉,即使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也可以在6个月后再次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上诉等一审判决生效6个月后直接提起诉讼,在时间上会比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时间要短。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不准离婚错了,发回重审,一般也差不多半年时间。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诉讼中的半年在时间、精力等方面的成本,可能远大于再等6个月后再次起诉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