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2 03:34:32来源:法律常识
“是我大意了,今后一定要多长个心眼。”近日,收到法院再审裁定的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货车司机老陈对越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刘晓敏说。
2016年,老陈驾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方车辆受损、自己身体受伤。某汽修厂业务员宋某以无需支付修理费,还可以帮老陈进行保险理赔为诱饵,招揽他到自己所在的汽修厂维修车辆。为防止老陈私自将保险理赔款转移,宋某要求他在一份“借条”上签字、捺印,该“借条”载明老陈向周某(该汽修厂实际控制人)借款19万元(估算出的车损金额),用于支付车辆修理费及其他代付费用,若产生法律纠纷则由借款人承担一切费用并支付5万元违约金。随后,宋某便以老陈的名义向事故双方车辆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老陈没多想,认为这样处理挺省事,就同意了。
2020年3月,老陈突然收到法院的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得知周某起诉要求他归还19万元、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承担律师费。庭审中,老陈抗辩自己已向宋某转款5万元支付修理费,而且当初有一笔13万余元的保险理赔款已交割,可以抵扣借款。周某认可已收到转账5万元,但认为另外13万余元与该案无关,于是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老陈归还14万元、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承担律师费。法院判决老陈败诉,须归还周某借款本金14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律师费。老陈自然不服,却又不知该如何维权。
事情在一年后有了转机。越城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涉车辆保险诈骗系列案中,发现了该案监督线索,决定依职权进行调查。通过查阅与老陈关联的诉讼案卷,以及老陈名下两个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承办人刘晓敏查明,老陈名下中国银行账户曾收到其车辆参保的保险公司根据法院判决赔付的22万余元,并转款5万元给宋某;其名下绍兴银行账户(宋某代为开立)的交易记录也与已查明的诉讼活动相关联,其中,老陈起诉对方保险公司获赔的13万余元,已由周某的妻子金某(该汽修厂法定代表人)分3次支取。
刘晓敏向案件当事人老陈、宋某、金某等询问了解情况,进一步证实周某所称“借款”实为车辆修理费,而周某作为汽修厂实际控制人,在妻子金某已支取老陈绍兴银行账户内的13万余元、老陈也已转款5万元给宋某的情况下,仍以“借条”起诉老陈,系虚假诉讼。
越城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向公安机关同步移送周某涉嫌诈骗的犯罪线索。后周某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前不久,法院再审撤销了原判决,驳回周某起诉。老陈的莫名欠债终于一笔勾销。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