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5 19:13:57来源:法律常识
若触犯了法律
什么情况下可以被从宽处理?
也许你想到“坦白从宽”
今天检察君为大家普及一下
“坦白从宽”的升级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案件办理
6月14日,兖州区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的王某危险驾驶案在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长安如喜作为主办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经审查认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检察官依法告知王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权利义务,鉴于犯罪嫌疑人王某未聘请辩护人,及时通知值班律师到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律师的见证下,王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兖州区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
兖州区法院当庭核实认罪认罚具结书真实性和自愿性、听取王某的意见后,认定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全部采纳了兖州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王某表示认罪服判。
“ 兖州区检察院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形成了具有特色的‘诉讼效率快、量刑建议准、案件处理宽、案件质量高’的工作模式。我们不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者,也是这一制度的受益者。”安如喜检察长说道。
自推行认罪认罚制度工作以来,兖州区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迅速展开部署,制定出台《关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工作的实施办法》《关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关于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实施细则》《关于在济宁市兖州区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并严格按照制度要求,以院领导带头办案为抓手,引导激励检察官适应新要求,提高办案质效,全面助推认罪认罚制度落实。
安如喜检察长表示,下一步,兖州区检察院将继续做好经验提升,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推动认罪认罚分流规范化、全程化、层次化。
检察官普法
认罪认罚的适用有哪些?
①告知: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适用的法律规定、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等问题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②签署具结书: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③办案期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从宽有无适用范围?
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以下几类案件不适用: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也必须依法严惩。
检察官有话说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若触犯了法律,主动承担责任并努力改正才是一个正确的态度,主动的认罪悔罪,可能得到从宽处理。人生路漫漫,如果不小心走错了路,请记住真诚的坦白也许会有得到“后悔药”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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