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8 18:23:16来源:法律常识
“让律师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
根据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主要有当面听取和书面听取两种方式。实践中,辩护律师为了争取到最佳辩护效果,往往希望案件经办检察官能够当面听取意见,以提出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或其他建议,获得纠正和采纳。
日前,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远程听取律师意见平台上线后,进行了首次实测。一宗故意杀人案的经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微信小程序视频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据悉,该平台在全国检察机关首次实现了辩护代理服务与微信小程序视频技术的融合,可实现网上申请预约、网上视频听取意见。律师通过该手机微信小程序,可实现异地与检察官“面对面”。
检察官视频听取律师意见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首案实测
“嘀、嘀、嘀”,随着铃声的结束,一名律师的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证号、证件照片,以及实时声像信息一一出现在一宗故意杀人罪案件经办检察官面前的电脑界面上。身份认证顺利通过。
“李律师您好,我是许某某案件的经办检察官,现在通过‘广州检察远程听取意见平台’微信小程序,远程视频听取你对本案的意见,请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我们的视频内容将全程留痕并同步存储,相关意见将传回给你确认。现在请你发表意见。”
近日,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以许某某故意杀人案的辩护律师身份,通过登陆手机微信客户端的“广州检察远程听取意见平台”微信小程序,成功测试了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该案件经办检察官史玉申进行视频交流。
据李律师在视频交流中讲述,他的案件当事人许某某早年卷入一宗争斗命案,潜逃多年后被抓。广州市某区检察院起初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批捕,后变更罪名为故意杀人罪移送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李律师对检察机关在该案罪名、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上存在一些疑惑,希望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向经办检察官及时提出作为辩护人的意见。
“毕竟案子在检察院,还可以就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向检察官提出律师意见,有问题可以及时纠正。一旦进入审判阶段,如果前期有错误的话要纠正起来难度只会更大。”李律师称,而这种通过手机远程视频听取意见的模式,对远在外地或是离中心城区较远的增城、从化、南沙等地的律师来说,则可以避免来回奔波。
“刷脸”+语音进行身份识别
在线预约、视频,信息全程留痕
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副主任彭冬松介绍,按刑诉法规定,在刑事案件侦查、批捕阶段,检察官可以听取律师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应当听取律师意见,特别是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为了充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从2015年开始,广州两级检察机关均设置了专门的律师接待室听取意见。2015年7月,还出台了《广州市检察机关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工作规定(试行)》,对听取律师意见的整个程序进行了明确规范。
“近年来,广州市检察机关一直在探索听取律师意见的有效方式,尤其是通过打造‘智慧检务’,为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提供便利。”彭冬松介绍。
“双方在听取意见过程中,将案件分歧焦点了解得更清楚,在案件的证据与事实认定上,能促使我们经办人作出更准确的判断。同时也可以促进使庭审更顺利地开展,对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起到推动很大作用。”史玉申彭冬松称,以往的听取意见形式有书面听取和当面听取,现在增加了远程视频听取,对律师执业而言方便了,对办案也有帮助。检察官听取律师意见, 对部分案件在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的问题上,能促使检察官作出更明晰的判断。
刚上线不久的“广州检察远程听取意见平台”微信小程序,则是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听取律师意见机制在“互联网+”—“人工智能+案管”方面的尝试。借助人脸识别、活体检测识别、公安部人口信息数据库,以及与广州市司法局打通律师数据库,“解决了身份认证的问题后,本地律师就可轻松实现微信在线申请和远程视频听取律师意见,更加便捷高效”,彭冬松称。
据技术人员介绍,目前外地律师可以通过电话或手机APP预约,由工作人员在后台提前录入个人相关信息后,也能满足实现异地律师申请远程视频听取意见的需求问题。
彭冬松介绍,鉴于互联网环境的开放性特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要求经办检察官在远程视频听取辩护律师等意见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对在线预约申请和听取意见信息全程留痕、实时同步存储。同时,将探索结合智能语音和电子签名技术实现网上生成并确认笔录、材料在线传送和多方同时会话等功能拓展,更好地做到让“律师少跑腿、数据多跑路”,让律师在更加便捷的环境中精准、充分表达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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