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08:35:31来源:法律常识
《福建龙海警方“人为制造”刑事案件》追踪之二
作者:□本社记者 魏峰
2014年7月,福建省龙海警方侦破了一起盗窃木头案;2015年3月4日,龙海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对吴艺明等6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4个月并处5000元罚金。据吴艺明交代,林雨田为幕后指使,由此,林雨田被列入网上追逃。
然而,该案疑点颇多。2015年11月8日,《民主与法制时报》以“谎称标的物灭失,操纵鉴定机构造假,福建龙海警方,人为制造刑事案件”为题报道后,案件发生逆转,报案人陈顺福和证人白启雄、王剑森、王青松等4人涉嫌伪证罪被刑拘,戴荣富、林宝田以妨害作证罪被刑拘,另有蒋某以妨害作证罪被列入网上追逃。
至此,这起涉案金额3800元的木头盗窃案,竟引发12人受刑责,两人被网上追逃。
据龙海法院判决书显示:2014年4月,陈顺福从王青松处拿走并存放在龙海市九湖镇衍后村其经营的“创新工艺木雕”店后面的一根木头被盗。同年7月间,陈顺福明知盗窃该木头的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查获,为帮助参与盗窃的犯罪嫌疑人说情,在收到林宝田交给戴荣福和蒋某经手的20万元后(分给了王青松10万元),按对方的要求,就被盗木头价值等相关情况故意向公安机关作了虚假证言。
2015年10月26日,戴荣富、蒋某以陈顺福诈骗20万元,向南靖县公安局报案,南靖警方曾传唤陈顺福,其并未向警方坦白犯罪事实。10月29日,《民主与法制》社记者曾在龙海市有关部门采访,龙海警方并未对此案作出反映。直至11月8日《民主与法制时报》公开报道后,龙海警方才于11月9日晚间对陈顺福进行询问,11月10日才立案侦查。
“如果不是办案人员让找一根木头代替,我们也想不到这样做。我拿了20万元让戴荣富和蒋某一起去送给陈顺福,不是木头值钱,而是为了消财免灾。”林宝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正是林宝田的这些举动,也使他成为被网上追逃者。
2016年8月24日,林宝田被苏州警方抓获;同月30日,龙海警方以妨害作证罪将其刑事拘留。
记者梳理资料发现,林宝田坚称送给陈顺福的20万元是被盗木头的损失费,求得陈顺福对外甥林天辉的谅解,并没有收买陈顺福,更没有指使陈顺福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刑事判决书》也显示:“庭审中,被告人陈顺福辩称涉案的木头价值20万元左右,其收取的20万元是对方赔偿其损失。”
而法院则认定,被告人戴荣富之所以会拿20万元给被告人陈顺福,是在让被告人陈顺福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言的前提下且按陈顺福的要求支付的,双方所约定的条件均是违法的。
林宝田的辩护律师坚持无罪辩护,认为发案时间没有查明。本案被害人、证人、被告人等十几个人的笔录均显示,盗窃案的时间是“2014年4月间”,究竟是4月的哪一天?既然发案时间无法认定,那么就无法排除报案人诬告陷害等合理怀疑。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指出,对于人民法院认为必要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出庭要件判断宜形式化,只要控辩双方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遗憾的是,本案据以定案定罪的关键鉴定人、证人,法院并未同意出庭作证。
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强钧坦言:“没有客观证据,口供再多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017年4月1日,林宝田被龙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林宝田不服判决已向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5月9日,受北京众明(澄迈)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邀请陈兴良、张明楷、阮齐林、陈卫东、孔德峰等专家,就在吴艺明等被控盗窃案中,《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能否作为证据采信;认定盗窃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在妨害作证按中,林宝田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如何量刑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与会专家认为,由于作为价格鉴定标的物的被盗木头原物缺失,仅就照片这种证据形式而论,证明的局限性不可忽视。而陈顺福的笔录显示,其有夸大被盗损失,旨在达到案件受理的目的。因此,关于被盗木头的描述,其客观性真实性无法确认。据此,《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所依据的鉴定材料不足,缺乏客观真实性。
另外,《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的结论几乎与与龙海市林业局工程师徐锦泉的情况说明完全一致,不能排除鉴定结论是直接套用了徐锦泉的结论。而徐锦泉未出庭接受法庭质证,因此,《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不宜作为认定盗窃案犯罪数额的证据采信。则盗窃案的犯罪数额无法确定,吴艺明等人是否构成盗窃罪存疑。
由于盗窃案存疑,且考虑到林宝田提供20万元给盗窃案被害人有刑事和解的因素,其妨害作证行为并未实际影响案件的结果,对于林宝田可不作犯罪处理。即便作为犯罪处理,本案一审判决也量刑过重。
专家认为,即便认定盗窃罪案成立,也属于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却导致6人因盗窃罪、3人因伪证罪、3人因妨害作证罪被判刑,共计12人被刑事处罚,这与刑法的谦抑原则不符,也与我国一贯坚持的刑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