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科普一下临海当地刑事重罪律师费用多少,昌黎县处决犯人

时间:2023-05-29 10:13:41来源:法律常识



古代行刑图

死刑复奏制度创立于三国曹魏时期,不过,古代的太守、令尹等地方官大权在手,他们处决犯人的时候常常并不奏请朝廷的批准。《汉书》记载,义纵做定襄最高长官时,把定襄监狱中犯了重罪的犯人二百多人,以及这些犯人的宾客兄弟偷偷前去探监者二百多人,全部定罪,没有奏请朝廷的批准,他写了一份告示张贴出去,就将这些人押赴刑场全部杀掉。何并做长陵令的时候,侍中王林卿犯了罪,何并带人追捕他。被追捕的王林卿让自己的一个仆人戴着他的帽子为他顶罪。何并抓到王林卿后,当下挥刀就杀了王林卿,然后将他的脑袋悬挂在城门外人们必经的亭子下,以儆效尤。

从汉朝开始,死刑判决都要经过皇帝的批准才可执行,即所谓“报囚”。但《后汉书》记载,史弼做河东太守时,朝廷让河东这个地方向国家荐举人才。中常侍侯览让一个亲戚拿着自己的书信去找史弼走后门,史弼当即就命手下打死了他。董宣做北海相时,当地一个大户人家的族长公孙丹盖房子,一个算卦的人给公孙丹算卦,说是应该杀一个人埋在地基之下,盖的房子才大吉大利。公孙丹和他的儿子当即就杀了一个过路的人,将尸体埋在了地基之下。董宣知道此事后,当即就将杀人凶手公孙丹父子杀了。公孙丹的亲戚听说后,仗着家族人多,有三十多人拿着兵器要冲击衙门,董宣又将这些人全部杀掉。

其实,地方官自行处决犯人的事情不止这些。汉朝时,严延年做涿郡的郡守,当地有一个高财主无恶不作。有一次,严延年派遣下属赵绣查办高财主,赵绣收了高财主的贿赂,就准备了两份写着高财主罪行轻重不同的调查报告,他准备先把罪行轻的那份调查报告给严延年看,若是发现严延年发怒,再拿出罪行重的那份报告递上去。其实,严延年已经知道了赵绣受贿的事情,他不动声色,等赵绣拿出高财主罪行轻的那份报告时,严延年命人搜他身,搜出了那份写有高财主犯重罪的真实的调查报告,随即将赵绣和高财主都抓捕入狱,同样没有奏请朝廷的批准,将这两人全部处决。

桥玄做汉阳太守时,上邽令皇甫真贪赃枉法被捕入狱,桥玄没有奏请朝廷的批准,在刑场上将其鞭打而死。王宏做恒农太守时,抓捕了一个通过皇帝宠信的宦官而买官的人,王宏没有奏请朝廷的批准,将其处决……

在汉代,死刑复核制度处于萌芽阶段,是皇帝为了慎重决定高官的生死才出现的。只有年薪二千石以上的官吏,处死前才需要皇帝复核。

南齐宋的王敬则做暨阳县令的时候,抓获了一批盗贼,没有奏请朝廷的批准,把这些强盗全部处决。后来,宋孝武下诏,诏令非临阵不得随意处决犯人,若是犯人犯了重罪,处决时要奏请朝廷的批准,违者以随意杀人论罪。

然而,在《南史》中记载说,吉翰做刺史时,他的一个下属受贿之后,想让一个死囚犯活命,就去八关斋向吉翰求情。吉翰看完呈文后,就告诉这个下属说:“你先回去,明天你再来报告这件事。”次日,这个下属不敢再去,吉翰让人传唤了几次,这个下属才去。吉翰取过这个下属第一天的呈文说:“你的意思是要取消了这个死囚犯的死罪,但他的罪行严重,既然你想施恩于他,那你可以替他伏法!”说完,就将这个下属处决了。

隋唐时期,地方官在处决犯人这件事上,大多沿袭南朝宋孝武帝制定的旧制,处决犯人要奏请朝廷的批准。隋朝时,死刑三复奏制度正式确立,刑前要三次奏请皇帝,称“三复奏”。《隋书·陈孝意传》载,太守苏威要处决一个犯人,司法书佐(协助办案的官员)陈孝意力劝他要奏请朝廷的批准后才能处决,苏威不听,陈孝意就“请先受死”,两人僵持大半天,苏威才让步,没有处决这个犯人。

不过,在《唐书》中记载,唐太宗在位期间,刘仁轨做陈仓县尉,当地有一个名叫鲁宁的折冲都尉为人暴横,为害百姓。刘仁轨没有奏请朝廷批准,出了一张告示,便自行处决了鲁宁。唐太宗很欣赏刘仁轨的刚正不阿,将其擢升为咸阳丞。《封氏闻见记》中记载,崔立做雒县的县令时,当地豪族陈氏一门的子弟纠集起来,围攻县衙,崔立将其一一捉拿,全部处决。由此可见,唐朝时的县令、县尉在处决犯人这件事上不必一定要奏请朝廷的批准。

至于在军旅之际,处决犯人不奏请朝廷的批准更不待言。唐朝大将李光弼因为侍御史崔众在军营里狂妄不羁,将其捉拿。这时,朝廷的使者来传圣旨,让崔众升任御史中丞,李光弼大声对使者说:“崔众有罪已被捉拿,本来我要处决的是身为侍御史的崔众,既然崔众做了御史中丞,那么,我现在就处决了已经身为御史中丞的崔众。”说罢便处决了崔众,使者惊得说不出话来。

到了宋朝,有了地方官不得自行处决犯人的立法。《宋史·本纪》记载,宋太祖曾说:“五代时期诸侯飞扬跋扈,枉法杀人,朝廷向来不追究责任。从现在开始,各州各县处决犯人的奏折,都要交付刑部认真复查。”于是,朝廷将此制定成了律令,自此,各个地方处决犯人都要交付刑部审核复查。

不过,《宋史》记载,李及做秦州的地方官时,有州府里的小吏大白天抢夺一名女子的金钗,州府捕头将其抓获。当时,李及正在看书,他对这起公职人员抢夺百姓财物的案件非常痛恨,当即将这个小吏处决。舒亶任临海尉时,有一个公职人员酒后辱骂自己的后妈,舒亶命人抓捕了这个人,但这人依旧大声辱骂自己的后妈,舒亶痛恨之下当即处决了他。由此可见,尽管宋朝的朝廷律令规定地方官处决犯人时要奏请朝廷的批准,但州县地方官执行得并不严格。直至明清两代,死刑复核制度才最终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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