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1:08:44来源:法律常识
法律讲堂
编辑:赵艺慧
观点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巩志芳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设立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天我们为大家讲解一下辩护人的阅卷权。在讲阅卷权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辩护人的人数和范围的基础知识。
辩护人的人数
(1) 辩护人的人数
在刑事案件中,并不是说想请几个辩护人就请几个,国家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2人作为辩护人。1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
(2) 辩护人的范围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团体、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可以成为辩护人。除此之外,
原则上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检察官、法官离任后不得在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中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是,如果以上人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此时法院可以准许其担任辩护人。同时,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还包括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阅卷权
(3) 阅卷权
辩护人的阅卷权通俗来讲就是在什么阶段,辩护人可以到司法机关查看什么资料的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对于什么时间可以阅卷、阅卷内容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
(1) 阅卷权的批准:律师作为辩护人是无需办案机关的批准;而其他辩护人需要批准。
(2) 阅卷的时间: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允许阅卷,在此之前是不可以阅卷的。
(3) 移送情况告知:侦查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3日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
(4) 阅卷内容:允许阅卷的内容为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5) 有权查阅调整补充的证据: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对调整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有权查阅、摘抄、复制。
(6) 阅卷方式:复印、扫描、拍照等。
(7) 允许刻录、下载: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
(8) 阅卷地点:阅卷的地点跟着案件进度走。审查起诉之日,在检察院;公诉至法院后,在法院。
(9) 法检职责:要提供辩护人便利与时间。复制只收工本费,对于法援律师应减免。
(10) 不得限制阅卷时间次数: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3个工作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
(11) 申诉、抗诉案件阅卷: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
(12) 可带助理:可以根据需要带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13) 涉密保密: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14) 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在检察院查阅,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巩志芳律师
通过列举,我们可以知道法律对辩护人的阅卷权做了明确的规定,一方面可以让辩护人按照法定程序最大限度地阅读案件材料,另一方面也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充分给予辩护人阅卷的便利,从而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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