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2:22:48来源:法律常识
编辑整理||侯志涛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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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1、借款人以其名下房地产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做抵押担保,本担保项下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2、涉案分配方案将其利息、罚息、律师费排除在优先受偿范围明显与判决不一致,应当予以更正。
裁判实例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案号:(2019)粤2072民初16779号
裁判日期:2020.03.12
裁判规则
2015年5月15日,中行开发区支行与侯石忠、鸿远公司签订个人一手房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529000元,借款人侯石忠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做抵押担保,本担保项下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关于中行开发区支行与候石忠、李秀玲、冯锡光、鸿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二、被告侯石忠、李秀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行开发区支行清偿借款本金504039.70元、利息及罚息;2019年7月12日,本院作出(2017)粤2072执11583号《关于被执行人侯石忠执行款分配方案》,就本院依法变卖被执行人侯石忠名下位于中山市********************的房地产所得价款624798元进行分配;参与分配的债权统计截止时间截止于2019年5月31日,在该日期前已取得执行依据并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申请参与分配的3个债权列入了本次分配,其中中行开发区支行作为(2018)粤2071执1019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作为依据,由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函要求参与本次分配;分配的第一顺序为应当优先支付的必要费用,包括评估费、拍卖服务费、执行费、以及3个债权案件受理费;分配的第二顺序为优先清偿抵押债权,包括中行开发区支行在(2018)粤2071执10194号中享有的抵押债权本金504039.70元;分配的第三顺序为普通债权,包括中行开发区支行享有的债权的利息和律师费等费用、以及另两个案件的本金及利息;且鉴于剩余款项不足支付以下普通债权,因此第三顺序只将普通债权的本金纳入分配之列,并按比例对剩余款项进行受偿,普通债权的利息等费用不作参与分配,至此分配完毕。中行开发区支行就该方案向本院提出异议之后,鸿远公司于2019年8月11日就中行开发区支行的分配方案异议提出反对意见。2019年11月14日,本院向中行开发区支行发出(2017)粤2072执11583号通知书,要求中行开发区支行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将按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2019年11月22日,中行开发区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本案的主要争议有:一、原告申请执行的(2018)粤2071执10194号案的利息8440.59元、罚息41582.36元、律师费29451元是否应当作为优先受偿债权(抵押债权)纳入第二分配顺序进行分配。根据原告据以申请执行的生效判决,原告就其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对被告侯石忠所提供的抵押物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未清偿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涉案分配方案将其利息、罚息、律师费排除在优先受偿范围明显与判决不一致,应当予以更正。原告的该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二、关于涉案分配方案是否需要被撤销,以及原告受偿的数额。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主张,涉案分配方案仅在受偿顺序上有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其他债权人对方案无异议,故无需撤销该分配方案,按生效判决对双方争议的部分作出变更即可。由于执行案件中分配执行款属于执行行为,虽然分配方案异议具有可诉性,但调整或更正分配方案以及支付执行款仍需通过执行行为来完成,故本案无需具体确定原告应当受偿的具体数额。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的(2018)粤2071执10194号案的利息8440.59元、罚息41582.36元、律师费29451元应作为(2017)粤2072执11583号《关于被执行人侯石忠执行款分配方案》中的第二顺序优先分配;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