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业发布犯交通肇事罪免除刑事处罚影响,a2驾照降级新规定

时间:2023-05-30 14:59:36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家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的刘平高,收到了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行政判决书:维持2020年1月16日南城县法院的一审判决,撤销抚州市交警支队对刘平高的吊销驾照(吊照)处罚决定书。

2016年2月18日,刘平高驾驶挂车在抚州市区与一醉酒驾驶小轿车相撞后起火,轿车司机当场死亡。随后,刘平高被判定承担主要责任,并被法院判处交通肇事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按相关法律规定,交警部门应对刘平高的驾照予以吊销。但抚州市交警支队仅将刘平高的A2驾照降为B1B2。因认为交警部门未遵守“赔钱就不动驾照”的承诺,刘平高不服开始信访。2018年8月21日,在事故发生两年后,抚州市交警支队以同一起交通事故肇事犯罪,作出对刘平高吊销驾照的处罚决定。

2019年5月,不服处罚决定的刘平高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月16日,抚州市南城县法一审判决:抚州市交警支队吊销刘平高驾照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抚州市交警支队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5月28日,抚州市中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撤销对刘平高的吊照处罚决定。

“我们错了,肯定要改正。”6月11日,分管此案的抚州市交警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邹鹏回应上游新闻(微信报料号:shangyounews)称,接下来,他们将根据相关证据,对刘平高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挂车司机刘平高请人绘制的事故现场图。当事人供图

开挂车与醉驾小车相撞被判负主责

今年48岁的刘平高是名挂车司机,持有A2驾照。他的“闹心事”,缘于4年前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2016年2月18日0时50分,刘平高驾驶赣F03082/赣773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抚州市安石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与文昌大道交叉口处左转弯时,与吴某某醉酒驾驶的沪HZ1577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小轿车自燃、吴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6年3月4日,抚州市交警支队三大队作出抚直三公交认字【2016】第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中“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一栏载明:当事人刘平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未确保安全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事故的次要原因。最终认定刘平高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承担次要责任。

经检测,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2.74毫克/100毫升。

“转弯应当让直行,我们认为,尽管小车司机醉酒驾驶,但路权相对更重要,因此判定刘平高承担主责。”抚州市交警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邹鹏介绍,事故发生后,刘平高被刑拘,随后取保候审。

2016年3月9日,刘平高与吴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刘平高补偿被害人吴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8万元,刘平高取得被害人吴某某家属谅解。

2017年3月16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认定刘平高在事故发生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自愿真诚悔罪,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事发时积极参与施救;判决刘平高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2016年3月4日,抚州市交警支队判定挂车司机刘平高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醉酒司机吴某某负次要责任。当事人供图

挂车司机驾照先降级2年后又被吊销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按常理,交警部门应当对被判交通肇事罪的刘平高吊销驾驶证。但抚州市交警支队并没有及时对其吊销驾照。

事实上,在2016年交通事故调解结束后,刘平高便顺利拿回了自己的A2驾照,继续工作。刘平高回忆,在2017年4月的一次送货途中他被交警告知,不能再开半挂车,理由是他的驾照由A2降级为B1B2了。为此,刘平高还被罚了款。

2018年8月15日,刘平高到抚州市崇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驾驶证年检时,被告知其驾驶证由准驾车型A2降为B1B2。该大队将【2018】第1804380好《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交给刘平高,并为其办理了准驾车型为B1B2的机动车驾驶证。

“事故调解时,交警就承诺我,拿出18万(给吴某某家属),就不会动我的驾照。”6月11日,刘平高对上游新闻记者说起此事,情绪有些激动。

于是,不服驾照被降级处理的他开始信访。

但并未挽回刘平高的A2驾照。2018年9月10日,抚州市交警支队对刘平高作出赣公交决字【2018】第361000—9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提到,查明被处罚人于2018年8月21日15时0分在抚州市文昌大道与安石大道交叉路口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行为,以上事实有刘平高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

“下达吊销驾照处罚决定时,抚州市交警支队没有告知我,也没有陈述申辩。”刘平高称,赣公交决字【2018】第361000—9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事实依据,2018年并未发生违法事实,且处罚告知笔录上的签字并非是本人签署。同一起事故不能进行两次处罚,且第一次处罚和第二次处罚时间已相隔两年。

2020年5月28日,抚州市中院驳回抚州市交警支队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供图

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交警吊照处罚

2019年5月27日,不服吊销驾照处罚决定的刘平高,将抚州市交警支队告上法院。抚州市南城县人民法院当日立案。

一审法庭上,出庭作证的刘平高的哥哥刘平兴提到,事发后,在抚州市调解中心调解时,刘平兴问:我弟弟陪了钱,他的车子、驾照可以保得住吗?可以拿出了吗?有交警说,同意赔偿18万,刘平高签字就可以走人,车子、驾照拿回去继续赚钱。

另一证人刘文龙,也出庭佐证了刘平兴的证言。

针对上述两人的证言,南城县人民法院认为,两人参与关于民事赔偿方面调解的过程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定。

2020年1月16日,南城县法院下达一审判决书。判决书称,抚州市交警支队在2018年9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查明的事实是——刘平高在2018年8月21日15时0分在抚州市文昌大道与安石大道交叉口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本案中,抚州市交警支队提供的证据证明,刘平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2016年2月18日0时50分许,且该处罚决定书也未明确刘平高实施了何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了什么重大事故而构成犯罪。

抚州市交警支队辩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事故发生时间2018年8月21日15时0分,属于笔误。对此,法院未予采纳。

南城县法院最终认定,抚州市交警支队作出的吊销刘平高驾照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随后,抚州市交警支队不服,提起上诉。抚州市中院判决书载明,其查明事实与南城县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2020年5月28日,抚州市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理完结后,是系统自动对刘平高的驾照进行了降级,从A证降到B证。”抚州市交警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邹鹏说,对于是否吊销驾照,因当时他们把握法规不是很准确,法院这种判决也是首次遇到: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据我了解,当时这种情况不需要吊销驾驶证,后来进行驾证清理时,经办民警问了一下法制科,法制科说需要吊销驾照,所以重新来,对刘平高的驾照进行了吊销。”邹鹏说,吊销刘平高驾照时出现了错误,电脑系统的时间错了,工作人员也没有将错误时间更改成事发时间。“这个错误肯定是要纠正的。”

邹鹏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在判决生效时隔一年多后,对被判交通肇事罪的刘平高进行吊销驾照的行政处罚,不受失效限制。他还提到,驾照降级,他们认为是一种行政许可,吊销驾照才是行政处罚。

邹鹏表示,接下来他们将结合相关证据,对原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撤销,对刘平高重新作出处罚。

上游新闻记者 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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