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11:32:32来源:法律常识
两名大学生饮酒后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经过公开听证,奉贤检察院最终对两名大学生作出不起诉决定。今年以来,该院共对172件案件开展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同比增长17%,该案系相对不起诉类型化听证的一起典型案例。
今年8月1日凌晨,在校大学生沈某某、杨某等人酒后步行至奉贤区某商业广场时,偶遇施某某、富某某,双方发生争执后,沈某某、杨某推倒施某某并对其拳打脚踢,又挥拳殴打富某某头面部。经鉴定,施某某因外伤致左肱骨大结节骨折,构成轻伤;富某某因外伤致右眼外侧裂创、双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沈某某、杨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等在原地,主动交代了自己殴打他人致伤的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10月15日,奉贤公安分局以沈某某、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本案移送奉贤区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沈某某、杨某有自首情节,两名在校大学生因一时冲动实施犯罪,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本市检察机关常见犯罪相对不起诉办案指引(试行)》关于“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或者2人轻微伤,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规定,考虑到本案危害后果已超过《指引》规定的相对不起诉一般条件,如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容易引发争议,故于11月26日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听证员评议认为沈某某和杨某均系在校大学生,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受损的社会关系已经修复,一致同意对二人作相对不起诉。11月30日,奉贤检察院对沈某某、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听证结束后,主持检察官对沈某某、杨某开展训诫教育,促进其深刻认识错误、改过自新。听证员从长辈的角度同时建议两名大学生要珍惜机会、好好学习,继续完成学业,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做对社会有用的人。沈某某、杨某当场表示一定会深刻反思,努力完成学业,贡献社会。
奉贤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8月,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召开“轻微刑事案件不起诉公开听证若干问题”座谈会,收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20余条,改进听证范围、流程规范、结果反馈等方面的问题,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结合该院实际,研究制定《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案件类型化听证实施办法(试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实施办法》,探索建立应听尽听、繁简分流的听证工作机制。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对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实行应听尽听、需听尽听,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不起诉理由摆到台面上,接受社会监督评议,防范检察环节自由裁量权的廉政风险。区分普通听证程序和简易听证程序,明确法律适用异议、事实争议、有重大社会影响等8种情形适用普通听证程序,旨在客观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消弭社会疑虑、化解社会矛盾;对于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则采取简易听证程序,简化核对身份、告知全力义务和申明纪录等流程,实行集中听证,突出公开透明及教育训诫,提高听证质效。
听证会举行之前,听证员签署《社会听证员保密承诺书》后,在普通听证召开前3天、简易听证召开前半天全面、充分翻阅案卷材料,确保听证过程中可以有针对性提问,辅助作出判断和评议意见。
同时,与奉贤司法局联动,邀请值班律师全程参与,增加公开性。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案件,建立值班律师全程见证听证机制,由值班律师提出专业性意见。听证各方一致同意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由值班律师同步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完善听证意见反馈机制,保障严肃性。将听证员的评议意见作为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纳评议意见。案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由承办检察官制作《公开听证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并当面或通过电话进行反馈,对于听证员有不同意见的,做好释法说理,争取获得理解和认同。
此外,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在听证流程中增设训诫教育环节,视情邀请拟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居委和相关行业人员列席听证会,结合案件情况开展训诫。注重加强行刑衔接,针对不诉后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当事人,及时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处罚。
作者:单颖文 孙晓光
编辑: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