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18:36:57来源:法律常识
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上诉。法律明文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对于没有上诉的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案例的方式表示不予受理再审申请。但对于没有上诉的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任何方式限制再审申请,这说明刑事案件没有上诉不影响申诉。
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有3种情形,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我国司法实践中,维持原判的案件超过四分之三,剩下四分之一的案件中发回重审的接近四分之三,你就知道二审直接改判的案件多么不容易。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就是“上诉不加刑”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四百零二条到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排除了发回重审的方式加重处罚的做法。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两种加重处罚的错误,一种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另一种是“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自诉人抗诉的案件比较常见,基本上二审不会改变。一审案件检察院很少抗诉,这么多年我也就遇到了两宗检察院抗诉案件,一宗二审维持原判,另一种则是今年新代理的某认罪认罚案件。认罪认罚案件经常在被告人上诉后检察院提起抗诉,这其实在本质上剥夺了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的权利,这也要求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除非做无罪辩护二审很难被支持。
案件发回重审后,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从而加重处罚,其实是变相否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这也就使得一些案件的被告人很担心因为检察院“不能输”,而受到加重处罚的指控。我虽然没有遇到二审发回重审后检察院补充侦查加重处罚的案件,但这种情况也是客观存在,尤其是在一些法治环境不太乐观的地区。
被告人上诉除了上面“3+2”情形以外,其实还有一种鲜为人知却让律师更头疼的情形,那就是检察院补充侦查时把原审证人,作为新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列入侦查提纲,发函给原审侦察机关协助侦查。这种案件会让家属很尴尬,也让律师很郁闷。一旦出现这种情形,能够坚持原则继续支持律师上诉辩护的家属很少,此时律师不是“撤退”就是被撤换。
要充分保障被告人上诉权,应该把“上诉不加刑”的规定落到实处,例如仅限于自诉人或者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否则一律不得加重对上诉人的处罚,而且不能在上诉期间抓捕证人。如果检察院可以通过补充侦查的方式加重上诉人的指控,或者检察院让原审侦察机关协助侦查时把证人当成新案件的嫌疑人予以刑事追究,这就使得上诉人即使含冤也不敢喊冤不敢上诉。
《走向共和》中李鸿章说“身怀利器,杀心自起”,其实办理刑事案件也是如此。保障被告人上诉权需要公权力谨慎行使手中的权利,否则法律设置的上诉权很容易被否弃。这也对家属提出更高的要求,不能寄希望于请一个业务能力精湛的律师打二审,应该力求一审期间就“火力全开”。
这些年常有二审直接改判案件,例如去年九江毒品案件、今年衢州假烟案件都是直接改判,看来我应当对检察院表示感谢,谢谢他们没有对上诉人加重处罚。我目前手上有5个上诉案件,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