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10:06:24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判决书节选:
被告人袁某某,男,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XX年9月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XX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XX年12月至XX年2月,被告人袁某某作为中间介绍人,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黄某由某某龙公司向四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7份,金额为6352287.98元,税额1079888.99元,价税合计7432176.97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XX年12月至XX年2月,通过被告人袁某某介绍,某某龙公司为成都市某某碑建筑模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4份,成都市某某碑建筑模板有限公司支付了7%开票手续费给袁某某,涉案开票金额5143508.46元,税额874396.51元,价税合计6017904.97元。
2、XX年1月,通过被告人袁某某介绍,某某龙公司为成都市青羊区某某机电设备制造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袁某某收取了开票金额7.5%的手续费,涉案开票金额66625.64元,涉案税额11326.36元,价税合计77952元。
3、XX年1月,通过被告人袁某某介绍,某某龙公司为成都某某焊割设备有限公司和成都某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袁某某收取开票金额8%的手续费,两家公司共涉案开票金额1142153.88元,涉案税额194166.12元,价税合计133632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另查明,南充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发现被告人袁某某有涉嫌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通知其到该局接受调查,被告人袁某某于XX年9月9日自动到该局接受调查,向该局有关负责人员交代了介绍成都市某某碑建筑模板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之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该局将袁某某移送顺庆公安局进行调查,到案后,被告人袁某某供述了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扣押被告人袁某某作案用的iphone5s、iphone6s、黑色MI牌手机各1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制作的《归案情况》、南充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制作的《情况说明》,经核对的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成都市青羊区、成华区、武侯区、双流县国税局向侦查机关的回函,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退赃款及预缴罚金的缴款书,证人马某某、吴某某、方某、余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潘某、杨某的证言及吴某某、杨某对被告人袁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袁某某所居住的社区出具的《证明》,被告人袁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袁某某明知某某龙公司与相关单位无真实的货物交易,从中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之规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辩护观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袁某某因犯罪行为违法所得3.84万元予以追缴(已退缴),公安机关扣押的用于作案的手机全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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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