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资深资讯:兴宁区专攻刑事辩护律师电话咨询,广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时间:2023-06-01 17:38:20来源:法律常识

广东高院发布2017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

群体性诉讼锐减 行政机关败诉率持续下降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度广东省行政诉讼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同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白皮书显示,2017年度,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为10.7%,继2016年出现首次下降后再次下降1.5%。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2859人次,比2016年度增长79%,我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逐年提升。

2017年,全省各级法院全面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年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7776件,其中直接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1864件,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后裁定准予原告撤诉的27件,合计1891件,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为10.7%,较上年度下降了1.5个百分点。行政案件上诉率同比下降了1.6%,当事人申请再审率同比下降7.8%。群体性诉讼锐减,同比减少53%。各项数据表明,我省各级法院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障社会公平公正成效明显。

据广东高院行政庭庭长林秀雄介绍,2017年度广东行政诉讼案件呈现案件类型和地域集中、诉求更加多元化、新类型案件增多等特点。其中,全省80%以上的一审行政案件主要集中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等九市。全省法院受案最多的两类行政案件是劳动和社会保障类以及城建类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更加多元化,请求审查的行政行为进一步扩大到对该行政行为依据的“红头文件”;请求解决的纠纷类型不局限于行政争议,还包括与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争议等。全省法院审理了行政协议、行政一并解决民事争议、附带规范性文件审查等一批新类型案件,其中先后对22份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确认3个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条款不合法。

同时,全省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房屋征收、环境资源保护、市场经济管理、社会综合治理等行政执法重点领域的司法审查,不断加大产权保护力度,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营造法治营商环境,坚持服务和保障民生。依法审理了周某等人诉五华县人民政府征地纠纷案、宏鸿公司诉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和中山市人民政府环境行政处罚纠纷案等一系列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件。

另据了解,今年1-7月,全省行政案件收案继续呈快速增长态势,其中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审行政案件12799件,同比增长14.65%。广东高院副院长洪适权表示,广东法院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引导和促进行政机关增强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加大产权保护力度,深化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探索建立行政案件的繁简分流办理机制,加强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的理论研究,努力满足和回应人民群众的多元化司法需求。

2017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件

一、自然保护区遭非法侵占 城管局被诉行政不作为

【案件提要】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违法行为,行政机关都应当严格执法,平等对待,行政机关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应确认其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法定职责。

【案情及裁判】

公益诉讼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福田检察院发现边防某支队自2013年起未经批准占用某自然保护区红线内795平方米用地,建立营房、铺设水泥地面等。而市城管局对该行为未及时履行监管职责。该局在2016年11月对某支队的侵占行为立为行政案件调查处理。至12月27日,被占用土地已经复绿。市城管局认为,某支队违法行为轻微,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2016年12月19日,福田检察院向盐田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市城管局对自然保护区红线用地被非法侵占的情形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

盐田法院一审认为,市城管局是涉案自然保护区的监管单位,对某支队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立案查处。但该局直至公益诉讼人发出《检察建议书》后才立案处理,致使保护区部分用地长期被侵占,故判决确认市城管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诉讼期间,各方积极进行沟通协调,使被占用的土地得到复绿,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力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充分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居委会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是否超越职权?

【案件提要】

原告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规范性文件确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案情及裁判】

原告:陈某某等六人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第三人:禅城某小区业委会

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同兴社区居民委员会

居委会对某小区业委会的备案申请作出予以备案的决定,并出具《备案回执》。该小区业主陈某某等六人不服,诉请法院撤销《备案回执》,确认城建局转移职能给第三人居委会所作出的备案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城建局委托居委会出具备案回执,作为被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居委会出具备案回执,其职权依据是佛府〔2012〕101号文、禅建函〔2013〕568号函,但该依据明显与《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以及《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相违背,故上述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其出具备案回执的合法职权依据。据此,该居委会所作出的备案行为属于超越职权。

顺德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居委会的《备案回执》。佛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佛山市五区在业委会备案问题上存在的种种不同做法,二审法院还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局对该项工作进行统一规范。

三、处罚数额明显不当 法院直接判决变更

【案件提要】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变更,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案情及裁判】

原告:某合作社

被告: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以龙舍合作社未经批准填海1.8564公顷的行为违法为由,作出湛海渔处罚(2016)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罚款3313.674万元。某合作社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广州海事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市海洋与渔业局该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但在认定违法填海面积时,没有扣除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该合作社对涉案工程进行回填加固的面积,确属不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市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的处罚金额变更为1528.674万元。

【法官点评】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变更判决,在支持行政机关对原告违法填海行为依法惩治的同时,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有效监督,既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又促进海洋执法的进一步规范。

四、违规指定比赛用软件 侵犯公平竞争权

【案件提要】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经公开公平的竞争性选择程序且无正当理由,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免费提供的商品,使该经营者在商品市场声誉、用户使用习惯等方面受益,进而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应当认定上述行为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案情及裁判】

原告:斯某尔公司

被告:省教育厅

第三人:广联达公司

省教育厅举办某省内选拔赛时明确要求在“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中独家使用广联达公司的相关软件。

斯某尔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省教育厅该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指定使用广联达公司独家软件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省教育厅辩称,选用广联达公司免费提供的比赛用软件是为了与国赛保持一致。

法院审理认为,省教育厅未经公开、公平的竞争性选择程序,指定使用广联达公司软件,影响了其他软件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该行为一定程度上影响参赛院校的使用习惯,提升了广联达公司的知名度,进而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省教育厅在涉案赛项中指定独家使用广联达公司相关软件的行为违法。广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被媒体称为“中国行政性垄断诉讼第一案”,该案的审理首次触及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实体法律分析。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司法审查,提供了有价值的判例;对制止行政权力滥用,防止行政干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将产生积极影响。

五、交警分流车辆未警示造成二次事故被诉违法

【案件提要】

在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结果的原因具有多重性的情形下,要充分厘清各种行为对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及裁判】

原告:陈某某等三人

被告:蕉岭县公安局

徐某某驾车行驶至某交通事故管制路段时,与分流到西侧车道的大货车迎面相撞,造成徐某某当场死亡的二次交通事故。蕉岭县公安局认定事故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陈某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蕉岭县公安局在处理第一次交通事故中分流车辆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312408.5元。

兴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陈某某等三人不服,提起上诉。

梅州中院二审认为:交警部门在徐某某行驶方向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无交警现场指挥,应当认定其未完全履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定职责,是引发第二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但大货车司机在借道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徐某某观察不周、车速过快也是造成二次事故的原因。根据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在损害结果中所起的作用,酌定蕉岭县公安局应当承担的行政赔偿责任。据此,依法判决蕉岭县公安局该分流行为违法并支付赔偿金93722.6元。

【法官点评】

本案中,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结果的原因具有多重性,其中混合了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审理时要厘清各种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

六、不依约履行行政协议 行政机关被判继续履行

【案件提要】

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与公民协商订立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在行政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判决行政机关继续履行协议。

【案情及裁判】

原告:植某某等三人

被告:封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07年,开发公司根据县政府指示,委托原封开县建设局办理涉案改造项目的搬迁工作。植某某等三人作为乙方与甲方原封开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签订了相关协议,约定甲方会将置换后的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交付给乙方。

2010年,植某某等人要求封开县国土资源局将置换后的土地使用证登记在其名下。2014年,植某某再次要求封开住建局按照2007年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及时办理置换后的土地使用证。双方协商无果,植某某等人随后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合法有效,并没有变更或解除,双方应严格按协议履行。

鼎湖区法院一审判决封开住建局应为植某某等三人办理置换后的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肇庆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涉案改造搬迁项目是在县政府的主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因此,封开住建局与植某某等三人签订的协议出于行政管理的目标,向植某某等三人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是其行使行政职权的表现。本案的判决对于依法保障行政协议相对方的权益、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七、劳务派遣至国外患疟疾死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亡?

【案件提要】

劳动者在国外患疟疾死亡,与其特定的劳动环境有必然联系,应视为系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案情及裁判】

原告:钟某某等三人

被告:广州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海明船舶维修公司。

李某被公司派遣至莫桑比克工作,数月后因感染马来热恶性疟疾经抢救无效在当地死亡。李某的亲属钟某某等三人向开发区劳动和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为该情形不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范围。李某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被公司派遣至莫桑比亚,染上当地疟疾死亡,非因自身突发或已有疾病,其死亡是由于工作场所特定的劳动环境所造成的,与其特定的工作环境有必然联系,应视为系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开发区劳动和保障局对李某的工伤认定决定并责令对李某亲属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海明船舶维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工伤是指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强调受伤与工作具有密切关联性。本案的审理贯彻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有力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八、未事先告知业委会并听取意见,撤销其备案登记是否违法?

【案件提要】

根据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时,应当履行事先告知、听取意见(或陈述、申辩)的法律程序。

【案情及裁判】

原告:阳光小区业委会

被告:罗定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 陈某某等八人

阳光小区业委会在街道办的协助下筹建成立,罗定市不动产登记局对其予以备案并发出《备案回执》。

随后,陈某某等八人向罗定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上述备案登记。罗定市政府决定撤销涉案《备案回执》。阳光小区业委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罗定市政府没有通知涉案业委会参加该行政复议程序,在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也没有送达业委会。

云浮中院一审判决撤销罗定市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陈某某等六人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撤销涉案备案登记行为的处理结果与阳光小区业委会有利害关系,罗定市政府没有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并充分听取其意见,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属于程序违法,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予撤销。据此,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二、由罗定市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官点评】

从正当程序的角度来说,即使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也应当遵守正当的程序,即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履行事先告知、听取意见(或陈述、申辩)、告知救济途径等正当的法律程序。

九、交通局拦截违法车辆时造成第三人受伤是否担责?

【案件提要】

执法者首先应当是模范的守法者。交通执法人员现场执法要严格遵守执法规程,做到既合法又合理,不仅果断还需谨慎,避免对社会公众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对于在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损害结果,应根据其过错程度以及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等因素,合理确定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案情及裁判】

原告:刘某

被告: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交通局对一台涉嫌套牌假冒出租车进行跟踪并拦截时,该嫌疑车辆撞开停在右侧的三轮车逃逸,造成三轮车驾驶员刘某受伤,评定为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嫌疑车辆的司机(待查)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后,刘某向东莞交通局申请国家赔偿277313.2元。因东莞交通局一直未作出决定,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东莞交通局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合计747428元。

法院审理认为,东莞交通局在对嫌疑车辆实施拦截时,没有选择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方式,也无进行紧急必要的疏导,客观上增加了过往车辆及行人的危险性,与肇事出租车司机的违法行为,分别构成了损害结果的间接原因和直接原因。综合两者的过错程度,认定东莞交通局承担三成的赔偿责任。

东莞第一法院一审判决东莞交通局赔偿刘某49589.4元。东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中,交通行政执法存在明显不当,违反交通行政执法的规范。尽管造成刘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肇事出租车,但东莞交通局的不当拦截行为亦是一因。

十、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可以进行调解

【案件提要】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但对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可以调解。

【案情及裁判】

原告:某景足道店

被告: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被告: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工商局发现某景足道店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使用企业名称不规范等多个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及停止部分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景足道店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汕头市政府维持了该行政处罚决定,足道店不服,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平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法院对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足道店明确表示接受汕头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汕头市工商局充分体谅足道店经营者经济困难等实际情况,同意调解。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汕头市工商局在其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内,自愿将15万元的行政罚款减少至10万元。在签订调解协议时,足道店先缴纳5万元行政罚款,剩下5万元行政罚款在一年内分期缴纳。法院就上述调解内容制作《行政调解书》予以确认。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新增加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的规定,给法官灵活运用调解方式审理涉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案例契合了新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可以调解的精神。

(作者:曾洁赟 林劲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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