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看法速递:新沂市委托刑事辩护律师怎么委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3-06-02 07:08:38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李伟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私募基金暴雷后,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实践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诉居多。对该罪名涉及的不起诉判例进行深入研究,找出共性进行归纳总结,有利于在办理该类案件时为当事人争取取保或获得不诉、免罚、缓刑等轻罚辩护效果,可以起到山石攻玉之效,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为此,笔者通过网络检索,查找出2019年最新40份不起诉决定书,并对案件中涉及的被不起诉人的职位,所在单位业务模式进行总结,归纳,总结了以下有效的无罪辩点,以供参考。


一、从法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1. 不起诉决定书:泽检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淮安市**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模式:以推广网约货运车平台为由,充值12天为一个周期、返利达23.2%,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展区域代理等方式公开宣传该运营模式,吸引社会公众充值资金。共累计吸收资金人民币4554万余元,尚欠客户未提现本金约人民币1733万余元。

不起诉理由: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依法不起诉。


2. 不起诉决定书:延州检刑检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

非吸业务模式:在为他人办理国家养老、医疗保险的过程当中,收取26名受害群众缴纳的钱款人民币170.8万元,自己非法占有人民币17万元,案发前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系自首。

不起诉理由:在案发前已经将非法占有的好处费17万元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3. 不起诉决定书:延州检刑检刑不诉〔2019〕1号(业务模式及不起诉理由同上)


4.不起诉决定书:宿区检刑二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公司经理

非吸模式:杨某某以江苏**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名义,采取消费返利模式,通过召开宣传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53人非法吸收存款121.5万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责接待投资人并发放赠品杨家老酒。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投案自首。

不起诉理由: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5. 不起诉决定书:敦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系湖南***有限公司业务员。

非吸模式:会员最低投资1000元,湖南***公司配送等值的产品,如茶叶、玉石等。每周一至周五按2%给会员返还本金,最终投资1万元可赚取2万元,且可以发展下线会员,每发展一名会员可获得80元消费券,而且从下一级会员处获得40元消费券。肖某某发展了31人,吸款35万元,破案后湖南***有限公司将35万全部退赔。

不起诉理由:系单位委派的职务行为,单位在案发后积极退赔,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二、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酌定不诉,简单理解就是可诉可不诉,之所以最终检察院不诉,是基于行为人具有自首、归还全部款项、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其中等一种或多种悔罪表现,检察院认为不诉亦可实现刑法的教育及惩罚功能,因此决定不起诉。实践中以该类不起诉判例居多,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6.不起诉决定书:姜检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泰州市姜堰**物资公司

非吸模式: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以年息9.6%至24%的高息,公开向34名不特定社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233.5万元。案发后,款项已经全部以现金或者以房抵款形式归还。法定代表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不起诉理由:具有自首、非法吸收的款项全部以现金或以房抵债形式归还、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


7. 不起诉决定书: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

非吸模式:因被不起诉人肖某多次在陈某某处以月息2分计息借款,并帮助陈某某从新田县十字乡信用社贷款400万元。2015年2月14日,被不起诉人肖某从陈某某处借得陈某某的银行贷款资金105万元,约定以月息2分计息。

不起诉理由: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


8. 不起诉决定书:靖检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系受仇某某请托。

非吸模式:仇某某(已判刑)以无锡三店、燕某某团队的名义,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采用“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代销返利投资项目,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投资款。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受仇某某请托,诱使集资参与人至仇某某处投资计人民币226.8万元,至案发前造成损失计人民币736061元。案发后,宋某某与仇某某共同退缴225.2万元。宋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不诉理由: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不需要判处刑罚。


9. 不起诉决定书:蕉检公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民间互助会发起人。

非吸模式:以民间互助会的形式,先后发起人民币500元上标、300元上标、1000元下标的互助会各1场,吸收192人次入会,吸收公众资金302.9977万元。因无法返还会款而倒会,造成报案的11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共计48.6563万元。后其亲属一次性赔偿上述11名报案会员经济损失共24.43465万元,取得上述会员的谅解。被不起诉人华某某自动投案。

不诉理由: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报案会员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


10. 不起诉决定书:沪长检金融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公司销售业务员。

非吸模式:摩利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组织业务员向社会公开招揽客户,与客户签订《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个人投资咨询服务协议》等,向客户销售利息为7%-14%不等的“理财产品”,承诺保本保息。张某某参与非法吸收资金330余万元,未兑付190余万元。案发后,张某某在接公安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积极赔偿他人经济损失。

不诉理由: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赔,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11. 不起诉决定书:津东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系公司销售经理。

非吸模式:贾某某在**商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朱某某团队任**,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0,000元,后到公安河东分局投案。

不诉理由: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刑罚。


12. 不起诉决定书:公诉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民间会发起人

非吸模式: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贞丰县境内向**县汽车站**及车主组织扎会,两组会中,其中一组会共41个会口,每个会口金额为一万元;另一组会,共37个会口,每个会口金额为一万元。会员按照会单约定的顺序依次接得会金。两组会会单金额共计人民币3254万元。上述两组会同时于2018年5月2日发生烂会,吴某甲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后与会员达成协议,后面未接得会钱的会员不再出本金,前面已经接得会钱的会员按时将会金(不再缴纳利息)交到吴某甲处,由吴某甲收齐后支付给接会的会员,每月支付会金35万元,至2019年2月11日止,共支付会员会金350万元,目前,未造成会员经济损失,会员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不诉理由: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无违法犯罪前科,在案发后采取措施防止会员经济损失的发生,未造成会员经济损失,会员也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


13. 不起诉决定书:辛检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系民间合作社对账员。

非吸模式:晋州市联盟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在晋州市**庄、**庄、**村、**村、**庄等村成立代办点,以月息三厘五的利息并奖励实物的方式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程某某在合作社负责每个月1号、10号、月底三次和村代办员对账,偶尔去代办点送款或取款;没有实际吸收过公众存款的行为,也没有做过与吸收存款相关的宣传活动。

不诉理由: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可以免除刑罚。


14. 辛检诉刑不诉〔2019〕6号(非吸模式及不诉理由同上例)


15. 不起诉决定书:沪静检金融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系公司财富中心经理,后离职。

非吸模式:**资本上海分公司以13.2%-15.8%的高额年化收益为诱,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2015年2月,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入职**资本上海分公司,任**资本上海分公司财富中心经理,2015年12月被降职为大团队经理,2015年年底离职。在职期间主要负责分管单据报销、公司固定资产盘点、人员招募等行政和人事工作。2018年4月10日,韩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不诉理由:犯罪情节轻微,其为行政人员,不负责管理业务团队,未直接从事非法吸收资金业务,职级较低,参与时间较短,且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16. 不起诉决定书:宿区检刑二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公司业务员

非吸模式:杨某某以江苏**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宣称扩大经营,采取消费返利模式,通过召开宣传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53人非法吸收存款121.5万元。王某某帮助江苏**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介绍集资参与人,并在淮安市区设立报单点接收集资款。另查明,王某某于2018年4月1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投案自首。

不诉理由: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可以免除刑罚。


17. 不起诉决定书:石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公司业务总监

非吸模式:**公司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仅通过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并许以月息1.2%-2%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黄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为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71万元。案发后,黄某某主动投案,并退还集资款共计3万元,取得了部分投资人的谅解。

不诉理由: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已向部分投资人退还集资款共计3万元,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8. 不起诉决定书:津南检公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系公司行政主管

非吸模式:庞某某于2015年4月入职**公司,任行政主管,负责公司后勤管理工作,为他人实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提供帮助,后在山东省威海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主动退赔人民币8万元,并自愿认罪认罚。

不诉理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系立功;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19. 不起诉决定书:津东检公诉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系公司业务员。

非吸模式:韩某某2017年7月1日通过网上招聘入职**商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系**团队**,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90,000元。后主动投案, 主动退赔违法所得19914元。

不诉理由: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20.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

非吸模式:2015年起,韩某某成立广西助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对外宣传,以拉投资人入伙公司投资或居间借贷担保的方式,以广西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广西助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吸收资金,并承诺能在固定时间给投资人一定的利息(1%-2%)。被害人投资金额达125万元。

不诉理由: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21. 不起诉决定书:南市青检刑不诉〔2019〕31号(模式及理由同上例)

22. 不起诉决定书:沪长检金融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系公司经理

非吸模式: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设立、运作的**公司等当天系融资平台,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销售团队,采用召开推介会、打电话、制发宣传单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年化利息为3.65%-17%不等的含有虚假成分的债权转让、基金等“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王某甲先后担任**公司**团队**,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元,未兑付3818000元。此外,王某甲亲属购买上述“理财产品”200000元。王某甲到案后已退出全部佣金共计26000元。

不诉理由: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佣金,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免除处罚。


23. 不起诉决定书:深宝检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系公司业务员

非吸模式:王某某(已判刑)、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公司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设分公司、办事处,通过发放宣传册、召开媒体推荐会、组织投资者实地考察等途径,向社会公众谎称公司旗下有多家经济实体项目和通过对冲基金、放大资本获得增值等,以**公司和**公司为借款主体,与社会不特定对象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4个月到1年不等,月息4-5%。先后在多地设立分公司或指定负责人,发展业务团队,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进行借款融资。根据客户投资金额给予分公司负责人或业务团队30%-50%的提成,分公司负责人或业务团队内各层级人员再按相应的比例进行分成。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受李某乙的指使,负责接待李某乙团队发展的到**公司进行考察的投资客户,协助将《借款合同》邮寄给投资客户;后成为河南洛阳、江西赣州、四川成都的市场负责人;同时作为李某乙业务团队的业务、资金的核算人员,负责与**公司的财务人员核算团队的佣金提成。2018年1月29日9时20分许,李某甲到深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不诉理由: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24. 不起诉决定书:石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公司业务员。

非吸模式:**公司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仅通过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并许以月息1.2%-2%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陈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为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99.5万元。案发后,陈某某主动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

不诉理由: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已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三、 从存疑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25. 不起诉决定书:新检刑二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新沂市**置业有限公司

非吸模式:李某某(已提起公诉)在以新沂市**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发新沂市马陵山镇第一街区房地产项目期间,由于资金短缺,以公司和个人名义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采取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

不诉理由: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新沂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6. 不起诉决定书:肥检公诉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

非吸模式:以投资有保障、利息高为诱饵,先后介绍常某某、赵某某、薛某某等群众向邯郸市金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资,共介绍吸收资金40万元,李某某从中获取利息差,最后导致群众资金无法兑付。

不诉理由: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院仍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7. 不起诉决定书:泽检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系公司客服和财务负责人。

非吸模式:淮安市**网络有限公司利用其公司开发的APP平台(**、**司机),以推广网约车平台为借口,以12天为一个周期返利23.2%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公众号推广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涉案金额达.3元,案发时共计提现元,未兑付本金1733万余元。2018年4月26日因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本金及返利从而引发众多受害人报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作为公司客服和财务负责人,积极参与公司吸收资金过程中的各项活动。

不诉理由: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谢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8. 不起诉决定书:泽检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非吸模式及不诉理由同上例)


29. 不起诉决定书:泽检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非吸模式及不诉理由同上例)


30. 不起诉决定书:泽检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皇甫某甲(非吸模式及不诉理由同上例)


31. 不起诉决定书:兴检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兴化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非吸模式:兴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耿某甲以被不起诉单位兴化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刘某某、蔡某某、葛某某等20余名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700余万元,且已不能偿还,扰乱社会主义市场金融秩序。

不诉理由: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院仍然认为兴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然耿某甲以单位名义对外非法吸收资金,但是否体现单位意志、是否为单位利益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对兴化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起诉。


32. 不起诉决定书:天秦检公诉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

非吸模式:天水**实业有限公司与**村委会合作进行**村新农村建设项目,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天水**实业有限公司法人即被不起诉人何某在麦积区**村项目地址修建“**小区接待中心”用于房屋销售的宣传,2013年3月,被不起诉人何某伙同另两名被不起诉人陕西**投资有限公司法人郝某甲、招商部经理郝某乙在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宣传销售100%产权的商品房,以签订认购协议的形式,承诺到期无法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者认购款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为保证,面向社会不特定购房群众120人,由天水**实业有限公司出纳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每人收取10万至15万不等的认购款,同时代**公司与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非法吸收商品房认购款达1705万元,何某以签订认购协议的形式,提高不法利率的办法非法吸收存款,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何某收取认购款后不按认购协议履行合同,致使损害购房者切身利益,社会影响非常恶劣。

不诉理由: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何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33. 不起诉决定书:天秦检公诉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乙(非吸模式及不诉理由同上例)


34. 不起诉决定书:天秦检公诉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甲(非吸模式及不诉理由同上例)


35 . 不起诉决定书:天秦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非吸模式及不诉理由同上例)


36. 不起诉决定书:辛检诉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

非吸模式:晋州市**合作社实际股东为李某某等人,该合作社在晋州市**村设立代办点,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其中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协助其妻子张某某在**镇**村代办点办理业务,报案群众指认谷某某非法吸收存款634820元,涉及7户。

不诉理由: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7户报案人与其家人的证言相互矛盾,并且该7人自身证言相互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并且李某某、张某某、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的供述与7户报案人的证言不符。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37. 不起诉决定书案号: 津丽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分店股东。

涉嫌非吸模式:宋某某伙同他人利用“通和商城”网购平台运营模式,在无任何盈利项目的情况下,以缴纳4800元成为会员享受购物优惠,通过拉拢他人获取奖励的名义,采用口口相传、微信朋友圈、公开讲课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大肆吸收会员。宋某某自创静态模式,以4800元的3倍14400元作为静态投入基数,以整数倍投入后享受1倍的年收益和1倍积分,积分可以兑换等额商品,以此巨大利益诱惑他人投资。宋某某先后在天津市东丽区、津南区、武清区、静海区、大港区设立了7家线下实体店,吸收公众存款达16亿余元。为维持运营,宋某某无限扩大会员规模,以新会员投入资金偿还老会员到期高额本息回报,根本未将吸纳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宋某某用大量资金购买豪宅豪车、肆意挥霍,藏匿转移大量钱款,致使数亿元集资款不能返还。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为东丽区一店的店员及股东负责积分结算和发展投资会员,发展下线会员11人,涉案金额388800元,获利20余万元。

不诉理由: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的会计审核报告没有认定张某某吸收资金的金额和人数,本案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张某某有公开宣传和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38. 不起诉决定书:阳城检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系公司挂名法人。.

非吸模式:黄某甲与黄某乙(实际所有人,已判决)、潘某某(任法人,已判决)等人约定由黄某乙出资,黄某甲组织策划培训业务人员,潘某某负责经营,在山西省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街****底商开办了山西**投资有限公司。公司采取在公共场所发放传单等资料的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黄某丙(不起诉)所开办的广西**化工有限公司作为投资第三方,签订三方协议,承诺高额利息回报,承诺由该公司担保还本付息为诱饵,虚假宣传,夸大山西**投资有限公司的实力,展示山西**投资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注册资料骗取投资人信任,招揽社会不特定公众通过该公司投资。谢某某的行为属本案内共同犯罪,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不诉理由: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谢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未到过阳泉,也未参与山西**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山西**投资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武某某。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谢某某在出任山西**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与黄某乙、黄某丙有过预谋;无法证实谢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参与过山西**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也无法证实山西**投资有限公司吸收客户的存款之后是否经谢某某账户流入黄某乙账户;对三方合同中谢某某的个人印章是否为谢某某提供也无充分证据。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39. 不起诉决定书:海检诉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

非吸模式: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了浙江**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并由上述6家公司共同注册成立浙江**控股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总公司设计发了多种投资理财产品,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面向全国各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有"抵押宝"、"信用宝"、"净值宝"、"流转宝"、"红利宝"和"金娱宝"六种,分为3,6、9、12个月购买期限,其中"净值宝"和"流转宝"尚未推广,无吸收资金。经统计,线上平台投资人共计2.4万人,投资金额达9.9亿余元,涉及31个省(市、自治区);线下未兑付群众投资合同5490余份,涉及20个省(市、自治区),共计4.16亿余元。

不诉理由: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海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对王某某不起诉。

40. 不起诉决定书:泊头市院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系公司副总。

非吸模式:犯罪嫌疑人贾某某系左某某经营的河北**公司副总,负责对外发放贷款。孟某某伙同肖某某、霍某某、牛某某(在逃)等人,未经国家批准以河北**公司和北京**公司的名义,高利息为诱饵,承诺高息回报,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376万元,大部分未能归还。贾某某负责将非法吸收的存款向外放贷。

不诉理由: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泊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主犯左某某尚未到案,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作用不能确定,依法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四、总结

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有三种类型,分别为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法条依据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二、四款。

从上述不起诉文书中,归纳本罪存在以下特点:

1.酌定不起诉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适用的比例比较大,自首、退赃是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考量因素,应当精准把握,。

2.案件证据问题是非法吸收公众罪的一大辩护突破点,存疑不起诉也占有相当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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