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资深发布:贵阳金阳资深刑事律师辩护找哪家,贵阳骗保案例

时间:2023-06-02 08:30:09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XX年1月10日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某系贵A×××**号车辆、贵F×××**号车的被保险人。

XX年3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某某路段,虚构贵F×××**号斯卡特轻型货车和贵A×××**号英菲尼迪轿车相撞的事故,并以虚假的维修发票向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理赔,定损后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已赔付现金31773元。

XX年9月24日11时49分许,被告人方某某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某某大道路段,虚构贵A×××**号宝马7系轿车和贵A×××**号奇瑞QQ轿车相撞的事故,并以虚假的维修发票向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理赔,定损后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已赔付现金32928元。

XX年9月2日16时33分许,被告人方某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某某北路路段,虚构贵A×××**号奇瑞轿车和贵A×××**号奥迪轿车相撞的事故,并以虚假的维修发票向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理赔,定损后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已赔付现金21161元。

综上,被告人方某某作案共三次,保险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85862元,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已赔偿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17062元,取得了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谅解。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保险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依法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属于初次犯罪,对其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工商资料,理赔资料,虚假维修发票,情况说明,证明,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属于初次犯罪,对其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且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条件,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依法处罚。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保险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起一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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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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