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11:06:26来源:法律常识
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年053号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至6月上旬期间,犯罪嫌疑人W某某安排L某某和Y某先后三次将废弃的“轮胎油”约5吨倾倒在黔东南州某县名为屯秋路口的废弃砂石厂。
同年6月15日,当地生态环境局在工作中发现王某某前述线索后开展调查及应急处置,王某某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将倾倒的“轮胎油”及现场被污染的砂石和土壤送至有资质的环保公司进行处置,并支付了处置费共计人民币28.5万元。
同月19日经鉴定认定王某某倾倒的“轮胎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危险废物(HW09)后,该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王某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二、办案过程
(一)充分沟通把方向,准确定位做辩护
2021年9月28日接受委托后,胡思跃律师通过与王某某充分交流了解、梳理案情,对本案的相关证据梳理、审查,准确预判本案辩护的关键要点和重、难点工作,之后撰写检索报告围绕辩护目标实现及重难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法律服务方案。
(二)生态修复是关键,动态恢复来呈现
接受委托后,胡思跃律师多次踏查案发现场,根据案发现场情况指导王某某与生态环保部门协商开展生态修复,并按照生态环保部门委托专家意见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每月对现场恢复情况进行拍照、摄影,形成案发现场恢复动态数据库,并将案发现场恢复图片、影像提交公安机关,紧密沟通王某某倾倒行为实际未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结果的情形,客观上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辩护观点。
期间,胡思跃律师根据掌握的重点证据《王某某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固废物清理后土壤检测报告》《王某某等三人倾倒危险废物事件生态环境损害简易评估专家意见书》和现场修复数据开展形成三轮书面辩护意见提交公安机关,充分沟通辩护意见,直观、明了的向承办警官呈现王某某等人的倾倒行为未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结果。
(三)引导磋商固赔偿,化解矛盾除隐患
接受委托后,胡思跃律师经对现场进行踏勘后,在引导王某某开展清除污染物的同时,引导王某某对现场进行回填土石方消除因清除污染物形成安全隐患外,还在回填土石方上进行“复绿”种植草种,进一步净化案发现场空气质量。
2021年12月1日胡思跃律师积极主动参与和协助王某某与当地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书》对生态环境损害经过进行固定,积极认罪悔改。
(四)多次沟通见成效,尽心尽力获撤案
2021年9月28日接受委托后,胡思跃律师紧紧围绕王某某在侦查阶段已完成生态环境修复,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符合依法撤案法定条件这一要点,采用可视化方法多次与承办警官沟通、交流。
最终,公安机关经过查证核实,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作出撤案决定。
三、辩护思路
(一)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2020年7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全面实行生态环境修复的意见(试行)》(黔高法【2020】79号)第十三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依法撤销案件。
1.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倾倒行为客观上未造成“严重污染”的损害结果,客观上符合“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2.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初犯且其不是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倾倒“轮胎油”,案发后积极认罪悔改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二)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倾倒“轮胎油”的行为做撤案处理有充分的法律根据且符合当前办理环境污染案件刑事政策的规定。
贵州高院在《关于在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全面实行生态环境修复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完成生态环境修复的,根据案件情况,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撤销案件。
(三)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倾倒行为不认为是犯罪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本质要求,且有利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
通过本案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积极清除污染、消除安全隐患,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且到案后积极认罪悔改,认罪认罚,通过该一系列行为也充分的证明:本案的办理既震慑此类倾倒行为,同时教育、感化、挽救了王某某达到了预防犯罪的目的,故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不以犯罪论处有利于其回归社会和家庭,避免发生新的社会危害结果。
四、办案结果
2022年3月28日公安机关作出决定:王某某等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撤销案件。
五、律师心得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在承办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践行有效辩护的理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应应引导当事人最大限度去履行修复已被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义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