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13:26:43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是8月26日,是“全国律师咨询日”。缘何将今天定为“全国律师咨询日”,主要由于在42年前的今天,即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和重建。1986年7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后,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这个特别的日子被定为“全国律师咨询日”。
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漫谈一下律师。
何为律师,百度汉语对其定义为:受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依法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出庭辩护以及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最权威的定义来自《律师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但其实,律师在我国古代定义中并不是现代“律师”一词中的概念,在我国古代,“律师”一词原本是佛教用语,佛教把熟知戒律、并能向人解说的人称为 “律师”,“能否佛法所作,善能解说,是名律师 ”。我们所知道的书法家怀素和尚就被尊称为“律师”。
在我国古代,还有与律师相近的一个职业群体,即我们所熟知的“讼师”,也称为 “师爷”、“讼棍”、“刀笔吏”等,是不敬 “道德文章”、专长于“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辩”的道义小人,有一个被广为引证的人物是春秋时期的邓析。刘歆在《邓析子·序 》中言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言之有故,持之成理”,并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可惜这位最早期的讼师,结局并不好,据《吕氏春秋》记载,此人“以是为非,以非为是,是非无度,可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也正因为此,他触怒了当时的统治者,最终受车裂刑而死。这位“祖师爷”的悲惨结局似乎成了后整个讼师行业挥之不去的梦魇,讼师在历史上社会地位低下,甚至成为一种为人所不齿的职业。
我国民间都广为流传一些关于讼师的传说,比如广东区域的陈梦吉、方唐镜、宋世杰等,笔者家乡也有一位名叫贺智楷的讼师的故事也广为流传,大体即这些讼师都有一些过人的智慧,或巧舌如簧,或熟悉律法,或精通文墨,所做的工作大体就是做些代写文书、律法咨询以及谋划诉讼以糊口。
律师作为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深深根植于历史和时代的变迁过程中,也深受历史和时代的影响。
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
一般认为,近现代律师制度,在清末由西方引入。1845年,英国首任驻沪领事巴尔福胁迫上海道台宫慕久签订了 《上海土地章程》,在华设立了第一个租界。随后英、美等国殖民主义者在租界内设立统治机构,包括监狱、法院等机构,外国律师顺势进入租界,并借助 “会审公廨”进一步扩大影响。“会审公廨”制度正式形成于1864年,涉及到外国侨民的案件,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律师参与辩护。
由于受到租界内律师参与审判的影响,特别是有识之士对司法制度的改革的反思,进一步营造了近现代我国建立律师制度的氛围。1906年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主持拟定了 《刑事民事诉讼法》,其中第四章“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专列 “律师”一节,1909年和1910年,清政府颁布《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和《法院编制法》,首次从法律上确认了律师活动的合法性。1911年,修订法律馆重新编纂了《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有关律师的规定仍是主要内容之一。但是,因辛亥革命爆发,最终均未及实施甚至没有颁布就被束之高阁。
民国时期
1912年3月22日,孙中山在关于《律师法草案》的饬令中提出: “律师制度与司法制度相辅为用,夙为文明各国所通行。”他主张尽快审议《律师法》,以建立中华民国律师制度。
1912年9月16日,北洋政府在中国历史上颁布实施了第一个关于律师制度和律师业的单行法规——《律师暂行章程》,对律师资格、律师证书、律师名薄、律师职务、律师义务、律师公会、惩戒等方面作了系统的规定,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正式建立。自1912年至1926年,北洋政府《律师暂行章程》进行了多次修订,并于1927年颁布了《律师章程》以取代而者。
为适应新的社会需要,南京国民政府于1935年拟就新的《律师法草案》,几经修改,并于1940年12月24日审议通过,1941年1月11日,国民政府公布实施《律师法》。此后,不仅《律师法》又在1945年、1948年和1949年先后三次进行过修正,而且与律师制度相关的一系列法规相继制订、颁布。如《律师法施行细则》《律师登录规则》和《律师惩戒规则》,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演变,民国律师制度进入成熟、定型阶段。
新中国时期
新中国的律师制度经历了两个不同的形成和发展阶段。
建国初期及其随后的一个时期:由于当时新中国的社会制度主要仿照前苏联社会主义体制建立,律师制度也不例外。
1950 年,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草拟了《京、津、沪三市辩护人制度试行办法 ( 草案) 》,并发出《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由此开始了律师制度的除旧立新。1952年,我国开展司法改革运动,进一步取缔遗留在社会上的挑词架讼、敲诈勒索的黑律师。1954年7月,司法部发出《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指定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等大城市试办法律顾问处,开展律师工作。同年9月,我国颁布的《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规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律师辩护制度,使新的律师制度开始在中国各大中城市及部分县、市推行。1956年3月,司法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律师工作座谈会,讨论了《律师章程》和《律师收费暂行办法》 两个草案; 同年7月,国务院批转司法部 《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 ,并颁布了《律师收费暂行办法》。 到1957年6月,已有 1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律师协会。当时律师制度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律师完全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在当时,律师的从业单位被称为“法律顾问处”,而不是现在普遍所称的“律师事务所”。
改革开放之后:197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负责起草律师条例的专门小组;7月,我国刑诉法颁布,该法专列辩护一章,标志着律师制度在立法上的重新确立;9月,司法部重建,具体承担了律师条例的起草工作,并开始在各地通过组织、人事部门的调配,组建律师人员和机构以展开工作。1980年8月26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等十五次会议通过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该条例是当代中国第一部有关律师制度的“基本法”,它规定了律师的性质、任务、职责和权利、资格条件及工作机构,并规定于1982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5日至7日,第一次全国律师大会在北京举行,通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并正式成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从1993年到1995年的两年多时间中,我国的律师制度发生了一个根本的变化,这就是绝大部分律师彻底脱掉原来的“官服”,由国家公职人员转变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原来隶属于政府部门的绝大部分“法律顾问处”,也脱变为自负盈亏的“律师事务所”。
司法部发布“2021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披露,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57.48万多人。律师人数超过1万人的省(区、市)有22个,其中超过3万人的省(市)有7个,分别是广东、北京、江苏、上海、山东、浙江、四川。其中深圳律师人数更是在2022年8月突破了2万人大关。
全国共有近55万名律师,那么如何才能成为一名律师?根据《律师法》的定义,律师是需要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是成为一名律师的关键,总共分五步:
第一步:必须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怎么样才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呢?其中一个条件就是:全日制的法学本科毕业并获利学士学位证书;如果非法学本科,则要获得法律或法学硕士;或者非法学本科但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课程,有十五科主干课程,主要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刑法、行政法、三大法的程序法以及法制史、国际法、法律逻辑学等,有些院校则开辟一些特色的法学相关课程,比如笔者的本科学校就开设了刑事侦查学、法医学、犯罪学、比较刑法等刑事专业比较突出的学科。
完成法学教育只是满足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基础条件。
第二步:接下来要通过号称“天下第一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想任职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以及从事行政处罚审核工作,都必须通过这个考试。据媒体介绍,“2021年共有71.8万人报名客观题考试。完成2020年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后,共授予16.2万余人法律职业资格”,通过率约为23.48%。
从千军万马中突围出来后,只是完成了第二步。
第三步:还需要找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找一名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指导,认认真真完成为期一年的实习。在实习过程中,各地对实习律师的要求不尽一致,但基本都要求扎扎实实跟着指导律师办理各类律师实务,有些还需要认真记录,比如深圳律协就要求必须完成10个案件考核、150篇实习日志以及其他的量化考核。
第四步:实习期满一年后,就是申请面试考核了,深圳律协一般由3名以上资深律师担任考核官,就实习律师一年的实习工作进行审核评定,如果系虚假实习或者实习考核不通过,则需要延长实习期。
第五步:通过面试了,还需要向省司法厅申领律师执业证。经过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省司法厅给作出准予执业的行政许可,发给律师执业证。
所以,律师都需要经过法学系统教育、层层考试、层层筛选、层层考核,才能领取律师执业证。
那么,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您如果想要或正在咨询一名律师,那么您正在享受时代的福利,享受国家的福利,享受专业的福利。
本文参考或直接引用资料,并表感谢:
[1] 张志铭:《回眸和展望: 百年中国律师的发展轨迹》,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1月第21卷第1期;
[2] 赵朝琴:《中国律师制度渊源探究》,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3月,第3卷第1期;
[3] 陈 同:《律师制度的建立与近代中国社会变迁》,社会科学,2014年第7期;
[4] 刘 方:《中国律师制度发展脉络管窥》,中国司法,2014年第5期;
[5] 杜金亮:《近代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以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融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