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13:30:35来源:法律常识
为进一步深化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为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凸显人民调解在调解民间纠纷过程中的中立性、群众性特点,实现人民调解和治安行政调解的有机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会同沈阳市沈河区司法局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调解员,现就该项选任工作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加强驻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的工作目标。
二、岗位职责
(一)对派出所接报的警情,符合法定调解行为、双方自愿调解的进行调解;
(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三)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工作;
(四)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回访、记录。
三、选任人数和工作地点
(一)选任人数:人民调解员100名
(二)工作地点: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各派出所及驻沈河区下属街道、社区调解室。(其中驻派出所采取2-3人倒班模式)
四、选任条件
(一)应聘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
2.年龄在2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可以胜任并愿意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公民;
3.品行端正,公道正派,热爱并善于做调解工作;
4.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素养;
5.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较强的沟通和组织协调能力,并能够熟练使用网络、电脑、手机。
(二)以下人员优先选任:
1.退休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司法行政干警、纪检监察干部,乡镇(街道)干部、社区工作者和律师。
2.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或法律工作经历的;
3.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或其他职业资格的;
4.具有教育工作、妇女儿童工作、仲裁或街道社区等工作经历的;
5.其他具有调解工作经历的。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调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4.现任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在岗或在职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情形。
五、选任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月15日止。2.报名方式: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从本公告下方链接获取《沈阳市沈河区人民调解员选任申请表》,填写后发送至shfjsqjwdd@163.com。
(二)资格审查
1.收到申请表后,将以公告的形式通知现场提交报名审核材料。
2.现场提交报名审核材料时间、地点另行发布公告或通知。
3.应聘人员现场审核需提交的材料及顺序:
(1)申请表原件;(2)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4)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等原件、复印件;(5)在职或退休证明材料;(6)无犯罪记录证明。
4.由沈阳市沈河公安分局会同沈阳市沈河区司法局按照选任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并按选聘岗位数量1:2的比例择优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在资格审查后,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通知面试的时间和地点。
(三)面试
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负责组织,会同沈阳市沈河区司法局共同开展面试工作。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沈阳市沈河区司法局按照面试成绩,在面试后3日内,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通知体检信息及试用期考核。
(四)体检
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理。体检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另行通知。体检参照普通入职体检标准执行。
(五)聘任
拟聘任的人民调解员试用期为1周,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进行试用期考核。因体检不合格、放弃体检的、放弃聘用的、公示发现问题等原因出现缺额,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顺位递补。试用期结束考核合格的,予以聘任,由沈阳市沈河区司法局录入人民调解员信息库中,任期一年,任期届满后可以续聘一年。试用期结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任。
(六)补贴标准
人民调解员补贴实行“一案一补”,每案30元至1000元不等,依据调解案件的数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确定标准及数额予以发放。
六、其他事项
(一)凡在选任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取消资格,已办理选任手续者解除聘任,应聘者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本次选任现场审核、面试考试期间要求报名人员全程佩戴口罩,提供“盛事通”APP绿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14天内未到达或途径中高风险地区,进行体温检测,并填写《流行病学史筛查信息表》(从公告下方链接获取)。
咨询电话:
联系人:
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1:00;14:00-16:00
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
沈阳市沈河区司法局
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