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08:24:41来源:法律常识
16年前,崇左市的凌女士花16.5万元在当地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房子未过户情况下,凌女士装修入住,没想到之后却波折不断。
购买二手房多年未过户
2006年8月9日,凌女士与卖家韦女士签订了购房协议书,购买崇左市一套140多平方米的房屋。
双方约定:韦女士以16.5万元将房屋出售给凌女士,其间不得反悔;凌女士支付首期购房款8万元,且韦女士已申请的7万元购房抵押贷款,也由凌女士每月按等额本息还贷400元。
截至2008年1月,凌女士按照协议书,先后向韦女士支付购房款、保证金共计9.65万元。同时,2006年8月17日起,凌女士代韦女士偿还按揭贷款,截至2008年12月,凌女士共支付贷款本息1.23万元。
韦女士将房屋交付凌女士使用,凌女士装修入住。
2009年1月、2月,想解除购房协议的韦女士向凌女士账户存入2万元,并从2009年1月起自行偿还银行贷款。同年12月,韦女士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由于没有解除抵押贷款,房屋未过户至凌女士名下。
卖家反悔,起诉买家并败诉
2014年11月,韦女士反悔了,以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为无效合同、买方没有按约定支付按揭款构成违约为由,向崇左市江州区法院起诉,要求凌女士返还房屋,并赔偿违约金16.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合法有效,对韦女士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2015年5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韦女士要求凌女士返还房屋及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
韦女士不服,上诉至崇左市中级法院。同年11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凌女士已付完全部房款,但韦女士不肯去银行办理解押贷款,房屋一直未能过户至凌女士名下。
因卖家欠债房屋被查封
买家提出执行异议
2021年,这套未过户的房屋再次出现问题。
韦女士因欠下债务被告上法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法院调查发现韦女士名下登记有房,即凌女士居住的房屋。该房被南宁市兴宁区法院、江南区法院、崇左市江州区法院查封。
凌女士分别向这3家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今年1月、3月,3家法院经审理,解封该房。
7月18日,历时16年,凌女士终于领到这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凌女士终于领到不动产权证书。受访者供图
据凌女士的代理律师介绍,不少市民遇到同类情况。根据法律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法院应予支持: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律师提醒,
买二手房一定要尽快过户,
不能过户的宁可不买。
南国早报记者 卢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