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0:44:03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攀枝花市东区检察院首次对一起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提起抗诉。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东区农贸市场等地,趁人不备,先后三次实施扒窃行为,盗走两部手机和500余元现金。该案移送东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起诉后,法院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速裁程序审理,并采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杨某某对判决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东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提出上诉,表明其不再认罚,原审判决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不当,致量刑偏轻,并依法提出了抗诉,要求二审撤销适用认罪认罚程序,重审此案。
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检察机关对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判或者裁定,行使上诉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两项抗诉权。那么,何来第三抗诉权呢?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实施,赋予检察机关基于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意愿不真实、企图借“上诉不加刑”骗取双重判罚“优惠”,并客观上造成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致判决偏轻的案件进行抗诉的权力。而上诉则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检察院、法院均无权加以限制。但是,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因认罪认罚而获得从轻处理,如果出现审判后被告人上诉的情况,检察机关就可认定其认罪认罚不真实,提起抗诉,请求取消对其判罚的“优惠”。2019年9月3日,东区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一案提起抗诉,就是针对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意愿不真实,在假意认罪认罚骗取从轻处理的同时,企图再利用刑事诉讼中“上诉不加刑”的规定,获得最终判罚的双重优惠。
对于动机不纯的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虽然不能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但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性,一经发现,就应当采取检察监督的手段予以纠正,将“耍赖”的被告人“打回原形”。被告人杨某某盗窃案,是攀枝花市检察机关首起针对认罪认罚上诉案件行使“第三抗诉权”的案件,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办理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对那些打“小算盘”,动“歪心思”,想利用虚假认罪认罚手段骗取判罚“优惠”,又想借“上诉不加刑”赌一把的行为也是一种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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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韩舒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