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1:24:15来源:法律常识
打财断血、力度空前,洗钱罪剑指下游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如何为洗钱罪进行有效辩护?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司马迁《史记》第一百二十九章“货殖列传”
首先,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部主任李景律师为大家分享一宗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参与办理的典型案例:广东茂名袁某盛等5人、江门廖某斌、珠海陈某汉涉黑洗钱案!
2009年至2020年期间,以曾某权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一系列违法犯罪,非法获利2.77亿元。该黑社会组织在当地影响恶劣,当地公安部门成立“南海风暴十号”专案组全力打击,案件被全国扫黑办列为督办案件。为掩饰、隐瞒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袁某盛、黎某生在明知曾某权的资金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协助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化非法资产,配合曾某权实施了一系列洗钱行为,洗钱金额累计达人民币8112.17万元。
2020年9月30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袁某盛和黎某生犯洗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及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及390万元,追缴相关违法所得。
您了解“洗钱罪”吗?
广义的洗钱犯罪(英文“crime of money laundering”)包括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49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脏罪。
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是下游犯罪,对于许多人来说相对比较陌生,其
据报道,1997年刑法规定洗钱罪后至2009年,“全国法院审理的以《刑法》第191条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洗钱案件仅20余件”。随着洗钱罪的几次修改对上游犯罪的范围予以扩大,近几年洗钱罪的案件数量有所上升。“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洗钱犯罪221人,提起公诉707人,较2019年分别上升106.5%和368.2%。”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主观要件作了重大修改!
一、证明标准删除主观明知,减低洗钱罪的证明标准,打财断血剑指下游犯罪!
原《刑法》第191条规定: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4条规定,将《刑法》第191条修改为: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原《刑法》191条的“明知”要件被删除后,只要是为了掩饰、隐瞒毒品等七类犯罪实施洗钱行为的,就构成犯罪。立法本意是为了排除以往洗钱罪对明知事实的证明难度,降低洗钱罪的证明标准,充分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有效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可以预见,删除“明知”要件后,洗钱罪的案件将会大幅度上升,尤其是在近年来司法机关不断加大洗钱犯罪惩治力度的背景下。如何有效防范洗钱罪不当扩大处罚范围所可能导致的法治风险,使司法机关在惩治洗钱犯罪时实现“精准发力”和“精准打击”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必须回答的问题,更是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必须深入研究的领域。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并未改变洗钱罪的主观要件仍为故意这一事实。
首先,“明知”在我国刑法典中是一个横跨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概念。《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内容弱化了洗钱罪的主观要素,但总体强化了刑法分则中“明知”要件的作用。
其次,我国刑法总则故意犯罪的概念规定了“明知”。《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据此定义,故意犯罪既要求有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要求有意志因素,即希望或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合二为一,才是故意犯罪。
根据自洗钱与他洗钱之不同,处罚他洗钱时合理性和必要性之考量,可以“明知”要件作为他洗钱出罪的根据。
他洗钱不同于自洗钱,前者具有间接性,是本人为他人洗钱,后者具有直接性,是自己为自己洗钱。因此,他洗钱和自洗钱的危害性以及主观认识要求和证明标准理当有所不同。虽然从形式解释及其使用的文义解释角度而言,删除“明知”要件后,整个洗钱罪都不再有“明知”这一要件,但是,这不等于从处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这一实质角度也不需要“明知”。自洗钱,既然为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洗钱,其洗钱行为本身就是建立在“明知”的基础之上的,无需再证明。他洗钱,如果不清楚对方的所得及其收益是毒品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从事资金流转等服务的就贸然定罪,则难以实现处罚的合理性,无法做到精准发力和精准打击。区分自洗钱和他洗钱两种形式不同的洗钱行为,对于前者,实施了洗钱行为即定罪,对于后者,则要求应该具备“明知”要件。
在他洗钱的场合,要求具备“明知”要件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虽然《刑法》第191条构成要件的文字规定中不再有“明知”的身影,但是,在法理上,“明知”是可以作为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存在的。
三、明确将“自洗钱”入罪。
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案例:一起信用卡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审查起诉后,为何又多了洗钱这项罪名?
程某(男)和董某(女)本是男女朋友关系,程某利用女友董某年纪较大、不会使用支付宝这一点,在董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用她名下手机号注册支付宝账户并绑定银行卡。2016年3月至今年4月,程某多次冒用董某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通过实施转账、消费及借呗、备用金借款、花呗消费等行为,骗得12万余元。2021年3月至4月期间,程某将诈骗所得的其中6000元转入自己支付宝,再转至其本人银行卡提现后用于借贷给他人及经营性支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程某的行为不仅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还涉及洗钱罪(自洗钱),遂变更了起诉罪名。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上海首例自洗钱案件。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正在研究修改,“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加大追诉力度。
为了履行加入国际组织和有关国际公约承诺的打击洗钱犯罪的义务,2006年10月31日我国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但该法较为抽象,并未涉及具体的反洗钱措施和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1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1年6月30日止。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导洗钱案件办理的司法实践。但随着犯罪手段和形式的不断变化,新的法律适用争议和疑难问题不断出现,较为集中的有洗钱犯罪的主观故意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范围如何界定,上游犯罪持续过程中能否认定洗钱罪,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的关系等。
2017年8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其中第10条规定,“推动研究完善相关刑事立法,修改惩治洗钱犯罪和恐怖融资犯罪相关规定。按照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明确承诺执行的国际标准要求,研究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将上游犯罪本犯纳入洗钱罪的主体范围。”
自2019年始,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各级检察机关建立“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在办理洗钱罪七类上游犯罪案件时,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罪,深挖犯罪线索,加大追捕追诉与各类上游犯罪相关的洗钱犯罪力度。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5条指出,“加大惩治洗钱犯罪的力度”,“切实转变‘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的做法,办理上游犯罪案件时要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上游犯罪共犯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法经营地下钱庄等行为同时构成洗钱罪的,择一重罪依法从严追诉。”在加大对洗钱犯罪打击力度的国际和国内背景下,“为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利益,拟进一步完善刑法有关规定”。
为贯彻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修订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修改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解释,对长期存在的法律适用难点和争议点予以明确,对不适应执法司法实际情况的部分规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