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3:56:5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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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2020年12月29日、30日、2021年3月24日,被告三次向原告购买纸板共计货款8,532元。2021年3月15日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32元。至今被告尚某原告货款4,50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着,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被告埃而晟电子机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豫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500元。
法理分析:原告诉称,有送货回单、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回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将所欠货款支付原告。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