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08:30:28来源:法律常识
余律师普法一个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该同情的同情,该支持的支持,但永远不要带节奏,不要带节奏,不要带节奏,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好了,平阳杨某某杀害6人案再次引爆网络,又到了谣言四起的时候。在这里,余律师告诉大家,并不是有精神病就不负刑事责任,也不是在精神病院住过,就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并不是免死金牌。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杨某某要不要付刑事责任,一个关键点就在于作案时,是不是处于发病期,是不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那么,这个东西怎么认定?答案是鉴定,需要对杨某某进行精神病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这个鉴定是一个非常专业的东西,装是装不出来的,通过鉴定能够检测的出来,鉴定人员通过提问、要求被检测者做题和脑电波分析等综合得出结论,而且鉴定是脱离开办案单位的,不受办案单位领导和左右。
所以,杨某某在精神病院住了三年,并不代表将来一定不负刑事责任。否则,每一个想要行凶作恶的人,当然这里我说的不是杨某啊,我是说的想要行凶的人,都可以想办法去精神病医院待上两年,然后等出院后再去作案,那这个世界不就乱套了吗?还有就是,任何事情都不是暴力剥夺他人生命的理由,尤其是无辜者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