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12:53:03来源:法律常识
在各类媒体上,总能看到关于某某律师代理某某刑事案件的相关报道,尤其是热点案件,刑事律师更容易成为聚光灯中最耀眼的那个点。律师的任何观点,都会搅动社会的各类思维漩涡,掀起一片片浪花,引发各类评价。
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专业能力、敬业态度自然是律师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把持好自己的办案心态,对于引领案件向良性发展,似乎更为重要。
啥叫“把持好自己的办案心态”呢?就是一定要秉持实事求是的客观态度、减少甚至杜绝投机取巧的办案心理,在审慎、全面地掌握、分析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自己对案件无论在定性还是在量刑上的一个判断,然后基于该判断,设定自己的辩护思路和方案,对当事人做出正确的引导,以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
以上的道理,律师们肯定都不以为然。但当我们把这个道理放大到每个律师具体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操作上,就会发现,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方式、手段五花八门,就能反衬出不同的办案心态,这种心态,大体可分为极端心态、中庸心态、懒散心态,举例展示:
一. 极端心态:
中国有句俗话讲,“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句话用在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刑事辩护,似乎格调不高,俗气了很多,但客观的讲,应该还是有一定的意义。否则,拿了委托人的钱财,未起到任何辩护效果,结果自然是非常失败的辩护。
但律师职业毕竟不是杀手职业,而是在国家司法框架下合法存在的一份职业,所以,“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代理理念,仍应归于在法律允许的框架范围内。超出这个框架,就是剑走偏锋,走火入魔了,甚至会步入违法甚至犯罪的泥潭。但恰恰有些律师,逾越法律框架,以一种极端的心态指挥自己的代理方式,把依法代理变成了违法代理,甚至身陷牢笼,得不偿失,持有这种这种心态代理案件的具体表现,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引导当事人做虚假陈述、甚至做假证据以达到逃避责任追究。
通过现实的一些案例,发现年轻律师在这方面容易出现错误。
个别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初入律师行业,有的心高气盛,总想一夜成名;有的背负生活压力,想要尽快打开通向成功的大门,成为聚光灯下被人推崇的那个亮点,要么承揽案件时大包大揽,夸下海口,办理案件,也不择手段。在查阅案卷、会见当事人后,明知案件事实已经构成,为了为当事人规避刑事追究,故意引诱其做虚假陈述,或者人为组织、安排、伪造证据,自以为天衣无缝,却难料没有不透风的墙,结果不但未起到辩护作用,反把自己搭了进去。
不过,随着律师队伍素质的提高,律师职业意识的不断加强,抱有此类心态的律师已不多见。
(二)拉关系、走门子,采取行贿手段追求最佳辩护效果。
目前在政法系统内部开展的教育整顿活动,主要是杜绝此类问题,消除人情案、关系案等不正当因素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影响,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客观的讲,看看律师队伍里哪些人最吃香,哪些人最受客户欢迎,大家可能就会不言自明了。
中国是个人情社会,遇到事情,总想托关系走门子,心里才踏实。所以,如果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具有公检法工作背景,或者亲属在公检法机关甚至是监察委(针对特定犯罪案件)工作,且在当地执业,这样的律师想不火都不行。当然,最近几年由于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出台,对司法机关人员辞职做律师进行了限制,但这种限制只是形式上的,不在本地执业但在本地收揽案件再委托其他人来做,背地里操纵案件,同样是很多委托人所乐意出钱委托的考虑。
这种方式,破坏的是法治建设,毁掉的是国家的前途,危害很大,当然,风险也大,很多司法机关人员落马,与此有很大关联。比如海南省高院张姓副院长被查处,居然牵出了一大批在海南当地具有一定身份地位和知名度的律师,有些律师甚至在律协里身居要职,由此可见,此类律师不在少数。
(三)刑事辩护上的“死磕”行为。
实际上,刑事辩护上的“死磕”,具有其价值和意义。死磕律师通过司法机
关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大意、疏漏甚至是违法,提出辩护意见,在某种程度和意义上,恰恰是法治进步的体现,对于办案机关提高办案素养和职业能力,绝对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尽管这种“死磕”的方式甚至“死磕”的语言不被很多司法工作人员所接受,认为过于情绪化、具有人身攻击性等。
之所以把“死磕”行为列入到极端心态里来讲述,这里的“死磕”并不是指所有的“死磕”律师,而是个别打着“死磕”的名义,胡搅蛮缠,无限放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中的小过失做无罪辩护的个别律师,其心态要么是偏执要么是故意,但终究不可取。
比如某个涉黑涉恶案件中的某个据说是知名教授律师,无视当事人涉黑涉恶的犯罪事实,无限放大司法机关程序中的小过失,操纵媒体,宣扬观点,作无罪辩护,闹得舆论沸沸扬扬,据说律师费也收了两千多万(网传,真实性待查),也难怪乎办案机关直接追索律师费作为赃款了。这种所谓的“死磕”,不但不值得提倡,反倒有在巨额律师费的诱惑下故弄玄虚忽悠委托人的嫌疑了。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