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08:30:36来源:法律常识
2015年10月30日,家住北京的高女士开着自己的宾利轿车行驶在路上,她发现有一辆轿车紧跟在她身后,如影随形。车上两名男子不仅头戴棒球帽、面戴口罩,车内还有匕首、手铐等各种工具。他们究竟想要干什么呢?近日,这起备受关注的女司机被跟踪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两名神秘男子的身份被揭露出来——
被告人姜军,男,43岁。
被告人张兆东,男,39岁,二人均是辽宁省铁岭市人。
审判长: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
被告人 姜军:没有。
审判长:这次是什么罪名?
被告人 姜军:那个,涉嫌绑架未遂。
受害人丈夫反跟踪 逼停跟踪车辆
被告人姜军及张兆东的到案经过曾引起舆论高度关注。案发当天,受害人高女士的丈夫在北京四环路的高峰时段,上演了反跟踪一幕,成功将两被告人跟踪高女士的车辆逼停并报警。
案件发生后,警方在跟踪的车辆内发现手铐、刀具等物品,以及记录有高女士所在小区数十车辆行踪信息的笔记本。
2015年10月31日,跟踪高女士的两名男子姜军、张兆东因涉嫌绑架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批准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姜军、张兆东,2014年春节后,欲以进行绑架,此后,使用伪造的身份证,购买机动车,并获取机动车号牌,购买锤子、手铐等作为犯罪工具,在本(北京)市通州区多次挖掘深坑,并用于关押绑架对象。
改变绑架目标 车上安装跟踪器
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于2014年9月,在陕西省西安市府谷县,将驾驶奔驰牌汽车的被害人王某某作为绑架对象,并依据安装在该车上的GPS跟踪器,追踪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星河湾小区,后于2015年10月,改确定在该小区居住的被害人高某某为绑架对象,此后,将GPS跟踪器安装在高某某驾驶的宾利牌汽车上,于当月30日,在跟踪途中被当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为了实施绑架,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审判长:被告人姜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你有什么意见吗?简单回答一下法庭。
被告人 姜军:意见,这陕西这个也算有,作为绑架对象啊?
审判长:您说出你意见。
被告人 姜军:那阵没有绑架的那个可能。
审判长:对指控你犯绑架罪你认罪吗?
被告人 姜军:认罪。
审判长:被告人张兆东对起诉书的指控的的犯罪事实你有意见吗?
被告人 张兆东:没有。
审判长:是否认罪?
被告人 张兆东:认罪。
两嫌疑人年收入超50万 却花两年策划绑架案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两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两人都有稳定收入,他们为何会花费两年的时间去策划这起绑架案呢?
据被告人姜军交代,他在老家做建筑生意,生意做得还不错,其实并不缺钱。可他看电视上绑架来钱快,还能赚大钱,便异想天开地想要做一次。
辩护人 :你在那边的年收入情况是怎么样?
被告人 姜军:年收入一般就是,保守点就是,50万左右。
辩护人:50万左右?
被告人 姜军:对。
辩护人:那为什么当时会产生这种,看完电视剧之后会有这种绑架的想法?
被告人 姜军:哎呀,就是一时糊涂呗。
2014年春节期间,姜军向跟着自己做生意的表弟张兆东说起了自己的想法,结果俩人一拍即合。
公诉人:你们两个人,是由谁具体提出来以这样跟踪的方式,或者是以绑架来勒索财务的这个想法,谁提出来的呀,或者想出来的?
姜军:过去看看那个电视剧。
公诉人:以什么电视剧啊?
姜军:《插翅难逃》,很多的电视剧,也类似的经历。
张兆东:之后我也一直想不通,我合计姜军不能触及绑架,因为姜军有工资、有房、有车,我以为是在寻找刺激,他说什么,安排什么我也就像闹着玩似的。
购买作案车辆 寻找绑架目标
有此想法后,二人先去西安买了一辆灰色捷达轿车,之后来到了陕西府谷县。在姜军的一个记录本上,记的都是一些府谷企业家的名字,他们还摸查过这些企业家的上班地点。
公诉人:你在公安机关供述说——“在府谷有一个广场,有牌匾,上面写着当地大约十几个给地方社会做出过贡献的企业家的名字,说他们捐款的事情,有的呢,还写着公司的名字,我们就打听着去公司门口看看,知道公司在哪里,大概记了有六七个,就是牌位上的名字,其中还知道一个企业的老总姓高”,这个是什么情况啊,看车为什么还要在牌匾上记这些企业家的名字啊?
被告人 姜军:就是看了看,就这个,看到这些。
公诉人:看到了这些做什么?
被告人 姜军:当时也没做什么,就看之后,我们就走了,回家了。
2014年9月,他们在府谷选定了一辆北京牌照的白色奔驰轿车,并给其安装了定位器。
审判长:怎么选的这辆奔驰车啊?
被告人 姜军:就看这车,这车挺好嘛,在旁边路上放着。
审判长:安跟踪器的目的?
被告人 姜军:安跟踪器,第一,我们当时安这个跟踪器时候,看这个跟踪器好不好用。
审判长:第二呢,有第二吗?
被告人 姜军:我就看我离开这个车的时候这个设备能不能用。
通过手机监控,姜军成功获得了这辆奔驰车的行驶轨迹。
十余天后,姜军通过定位器发现这辆车开到了北京某高档小区。由于担心定位器会被发现,姜军便让张兆东来北京找到此车,先将定位器取回,准备充分后再下手。
公诉人:这个位置是谁提供给你的?
被告人 张兆东:是姜军给我个手机,让我在手机上找,我打不出去。
公诉人:手机是谁的?姜军给你这个手机是谁的?
被告人 张兆东:姜军的。
公诉人:姜军的手机,通过手机能够找到这个追踪器是吗?
被告人 张兆东:对。
公诉人:当时这个追踪器是在哪个车上,你拆的时候?
被告人 张兆东:奔驰车上。
公诉人:奔驰车上,具体在什么位置?奔驰车的什么位置?
被告人 张兆东:在后边,后保险杠的位置。
小区内高档车云集 成关注重点
据被告人张兆东供述,他在去拆卸定位器的过程中发现,奔驰车所在的小区内,高档车特别多,他把这件事告诉了姜军,从此,这个高档小区成为了两人关注的重点。
2015年6月,姜军为张兆东在北京买下一辆货车,让张兆东先留在北京开车,一方面练车技,一方面熟悉北京的路况。2015年10月,姜军开着捷达轿车来到了北京。
张兆东辩护人:后来见面之后他也没说他要干吗?
被告人 张兆东:他说了,说是测试什么GPS什么。
张兆东辩护人:你就这么相信他是吗?
被告人张兆东:对,因为毕竟从小也是叫哥哥吧,他做啥都挺有成就的,所以挺服从他的。
张兆东辩护人:姜军在你当地的收入怎么样?
被告人张兆东:应该是挺好。
张兆东辩护人:挺好?
被告人张兆东:对,有公司,有房。
姜军来到北京后,他们铲掉了捷达车的车架号、机器号,换上了偷来的北京车牌。
被告人 张兆东:就是在开车的时候,他就说偷两个牌照吧,我说偷那个干嘛啊,他说哎呀到时候挂着人家的车咱的车保险,反正是要过期了。姜军是这么跟我说的,完事我们俩偷的。
购买作案工具 留意豪车选择目标
此外,两人还陆续购买了手铐、脚铐、警用服装、铲子、铁锤、铁锹等绑架工具。
在小区踩道、记录车号期间,他们再没见过先前那辆白色的奔驰轿车,此后,小区内进进出出的豪车成为了姜军和张兆东的新目标。
据张兆东供述,他们在星河湾小区蹲点了一周左右,姜军坐在捷达车前排负责观察进出豪车的车牌号,张兆东则坐在后排将车号记录下来。
他们认真记录了这些车辆的车牌号码和出入时间。最后二人锁定了一辆宾利车。
审判长:从哪天开始,跟踪这宾利车的?
被告人 姜军:大概时间就是2015年的10月二十六七号。
审判长:在跟踪这个宾利车之前,是不能已经在这个星河湾小区蹲守了?
被告人 姜军:啊?
审判长:蹲守几天了?
被告人 姜军:有五六天。
审判长:在什么位置蹲守?
被告人 姜军:在那小区大门。
在张兆东的记录中,这辆宾利车出现的频率最高。跟踪器随即被装到了宾利车上。
跟踪踩点 制定绑架计划
根据姜军的说法,他们一共跟了宾利车三天,期间还用了一天时间去过一趟延庆踩点,准备绑架成功后约家属在延庆山区交易赎金,以方便逃跑。但没想到跟车第三天,就在姜、张二人还想进一步摸清女车主的身份和财产情况时,他们就被抓住了。
两人被抓获时,捷达车上起获了刀、手套、锤子、铁锹……
绑架案未遂 受害人证言还原经过
如此精心策划的绑架案,又是如何被高女士发现的呢?高女士的证言,还原了当天她的丈夫等人识破罪案并在北京早高峰逼停被告人车辆的全过程。被告人精心设计的绑架剧本也就此曝光。
据高女士的证言称,她平日驾驶一辆宾利轿车来往于小区与公司之间。早在2015年10月30日案发之前,高女士便已经注意到有一辆车在跟踪自己。
据高女士说,在驾车出入的过程中,她发现小区西门口十几天来总停着一辆灰色捷达车,且有两三次,自己的车一出门捷达车便开车尾随。
再遇同一车跟踪 被害人向丈夫示警
这一不寻常的发现引起了高女士的警惕,她留意记住了捷达车的车号,并将情况告诉了自己的丈夫。2015年10月30日中午,高女士照常开着宾利车出门,又遇到了这辆灰色捷达车,并依旧被尾随。
高女士证言:10月30日大概11时左右,我从星河湾小区西门出发,然后又发现那辆灰色的捷达车在小区对面的电话局等着,一直尾随我的车,我就赶紧给我老公打电话了,说,前几天跟我的捷达车又出现了,我老公就让我继续开往公司,如果确定了该捷达车跟着我,到公司就报警,我就继续往公司开,走到四环的时候,我发现,我们公司的一辆捷达车和一辆阿尔法也跟了上来。
随后这两辆轿车制造了追尾事故,将跟踪高女士的灰色捷达轿车逼停在路上。
高女士证言:我们公司的捷达车把跟踪我的捷达车别停了,但是我没有停留,就直接开到公司了,后来我听说我丈夫联系了公司的人,别停了那辆车,想问车上的人为什么跟踪我,结果发现跟踪我车上的两名人是头戴棒球帽,还戴着口罩的男子,并且在车上发现了绳子,刀子等物品,然后我们就报警了。
随后,高女士还在自己的车上发现了两名被告人安装的跟踪器。
高女士证言:然后我们又查了一下公司的监控录像和家里的监控录像,就是想看一下,到底跟踪器是他们什么时间安装的,结果发现是在27号下午的时候,公司停车场的监控录像捕捉到了两个人,在公司停车场里面,在我的车后装跟踪器的录像,录像里反映出来就是一个人在看,一个人在跟看车场门口的保安聊天,另一个就在我车后装跟踪器,这都是27号下午的时候事情。
对于高女士的证言,两名被告人均表示没有异议。公诉人还出示了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姜军伙同被告人张兆东为谋取钱财,密谋绑架他人的情况。
姜军证言:大约是在2014年春节左右的时候,我从电视看到类似的《插翅难逃》以及香港的警匪片,看到绑架来钱挺快的,很容易,异想天开,也想这么干,也能挣到大钱,我本来自己生活水平还不错,但是看到社会上有钱人过得生活很羡慕,对自己的生活不知足,就也想学着电视里面怎么样绑架来钱快,也能过上有钱人的生活。就开始计划着绑架的事。2014年的春节之后在老家的时候,我和张兆东说了,看电视绑架来钱快,能挣大钱,咱们也学学吧,张兆东同意了,然后我们就做计划做准备。
绑架环节全策划 设计“剧本”要赎金
根据被告人姜军和张兆东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为了实施绑架,他们在北京延庆找到了合适的赎金交易地点,设计好了逃跑的路线,姜军还用了将近一年的时间设计了与人质及家属交涉的“剧本”。
姜军证言:剧本大概写了半年多,大约一年,写的就是怎么跟人家要钱,到时候怎么说,怎么威胁个人家,具体的记不清了,都是绑架完了要钱的预案。
此外,两人还提前在北京市通州区挖了地窖。
张兆东证言:2014年姜军确定在北京作案后,9月,具体的时间记不清,我和姜军来到北京,姜军说,咱们找地挖个坑,我说挖坑干吗,他说你别管,后姜军带我来到通州区大地村(音)附近,让我跟他用两把铁锹挖一个坑.
据二人的计划,绑架成功后,他们会将人质藏在坑里,然后向人质家属索要赎金。
公诉人:一共挖了几个?
被告人 姜军:挖了几个,毁了挖,毁掉了又重挖的,一共挖了三个。
公诉人:一共挖了三个。
被告人 姜军:对,都毁掉了,那两个。
公诉人:具体位于什么位置?
被告人 姜军:通州区。
据二人交代,他们最后在通州大地村附近挖了一个大坑,计划把人质绑架至此,坑里还放了矿泉水和能呼吸的管子。为了不让人看见,两人把板子盖在上面,掩上土,定期查看坑有没有损坏。
公诉人:坑长1.15米,宽0.6米,深1.75米,上面盖原木,出入口为0.5乘0.6米,在地窖的西南角,东北角各输出直径两厘米的通气管,一个通道,地面上的管子有阀门,地窖内有塑料桶一个,矿泉水八瓶,及泡沫板。
辩护人:为什么要放置通气管道,还有保温板,水分这些?
被告人 姜军:这个主要就是,假如放人的话不得有那个,他得躺着嘛,就得隔热嘛,得隔凉,得有水,得呼吸嘛,假如,就是这么想的。
辩护人:当时在你们这个预备阶段,有没有想过,这个绑完人之后,有没有杀害的这个情况?
被告人 姜军:不可能,没有,没有那种想法。
此外他们还在一个沙场挖了大坑用于埋作案的捷达车,留好后路。
姜军证言:钢锯和汽油桶呢是准备作案后把捷达车废气掉,用钢锯把车棚能割掉的都割掉,然后把车烧了,地图都是我画的,有承德、陕西、北京、河北,就这两年路过哪里,都会画下来,哪里有检查站探头,想着以后作案逃跑。能熟悉路线别被截住了。
是否构成绑架罪 控辩双方激辩
精心策划的绑架案,最终被识破。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本案的定罪量刑展开进行辩论。
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鉴于二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
姜军的辩护律师认为,姜军绑架犯罪并未具体实施,属于情节较轻且犯罪预备阶段。张兆东的律师则称,张兆东一切行为都听从姜军,希望量刑在三年以下。
对于辩护人的意见,公诉人认为,二人虽未实施成功,但主要是因为被害人警惕性高。
公诉人:确实两名被告人现在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施完成绑架罪,但是二人犯罪的意图时间产生照常,且目标明确,就是以开高档车的车主为目标。并且在长达两年的过程中,进行了周密细致的准备,甚至于包括藏匿、关押人质的地点等等,包括窃取车牌都做了非常非常充分的准备。那我们认为被告人,两名被告人他们所实施这样子准备的行为,足以能够证实他们的社会危险性是,社会危险性严重,手段是恶劣的。
庭审最后,被告人姜军对被害人表示歉意,称家里有八旬老母亲,希望对其轻判。被告人张兆东也称对不起家人,并一度声音哽咽。
一审宣判 两被告人犯绑架罪
8月22日下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姜军、张兆东涉嫌绑架罪一审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姜军、张兆东目无国法,以勒索钱财为目的,预谋绑架,并为实施绑架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属犯罪预备,依法应予惩处。
审判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军、张绍宗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姜军、张绍宗的辩护人所提本案属于犯罪预备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姜军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第一次跟踪王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而关于被告人张兆东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张兆东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一审认为,在实施一系列作案准备过程中,张兆东虽不是犯意的提出者,但却是犯罪行为的共同参与实施者。故被告人张兆东在共同犯罪中不能认定为从犯。
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鉴于二被告人系犯罪预备,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二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依法作出判决。
审判长:被告人姜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绍宗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案扣押及款物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