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09:33:46来源:法律常识
人民网合肥7月30日电(鲁先红)记者今天获悉,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杨锋平受贿、贪污二审刑事判决书。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杨锋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一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三十五万元。
杨锋平落马前担任定远县县委常委、副县长。2016年3月19日,安徽纪检监察网发布消息,经滁州市委批准,定远县委常委、副县长杨锋平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同年7月18日,安徽纪检监察网发布消息,杨锋平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16年12月29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对杨锋平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作出判决,宣判后,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杨锋平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1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8年12月6日,南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判决。宣判后,杨锋平仍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19年5月17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杨锋平在担任定远县高塘乡党委书记、定远县炉桥镇党委书记、定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39.82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杨锋平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吞公共财物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滁州市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杨锋平受贿、贪污的事实,已列举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杨锋平在二审期间亦未提出足以影响上述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故对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
滁州市中院认为,原判认定杨锋平犯受贿、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原审法院依据本案的事实、社会危害性,结合杨锋平认罪态度等情节,所作出的量刑适当,鉴于二审期间杨锋平积极履行退出全部赃款等财产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收受财物339万余元 安徽一落马副县长获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