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4 13:38:10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5日至11月27日,陈某某的慈利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后20次向龚某某、林某某、林某江等人合伙开办的广州XX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法人是林某江)借贷共计4800万元(每次借贷都是龚某某、林某某、林某江等人通过自己或他人的银行账户打款给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每次转账会自行扣掉砍头息,共扣除520.5万元的砍头息,借款实际到账4271.5万元,每次都签有借款合同),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14年6月4日开始给龚某某、林某某、林某江等人还钱,一直到2018年6月11日将所借款项全部还清,还款金额连本带息共计 9953.696 万元。每次还款都按照林某某的要求操作,林某某说将所还款项转给谁,XX房产有限公司就将还款打到谁的银行账户上,其中共给林某某转账还款 5098.962万元,共给龚某某转账还款1704.234万元,共给王某某转账还款2530万元,共给庄某某转账还款 100万元,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款后未将借款合同收回。
2019年1月16日,龚某某在明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还清借款的情况下,因与林某某有经济纠纷,以手持XX公司借款合同为由将慈利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其借款本金2193万及产生利息1000多万未还,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委托慈利县人民法院将某某名门小区的多套房屋查封以及公司账户冻结,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龚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报案。2019年12月3日龚某某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本案中,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易文松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龚某某的辩护律师。
易文松律师在短时间内吃透案情、深入分析,提出有效的初步方案,立即驱车前往张家界与办案机关沟通协调,办案机关一直认为该案构罪无疑,并坚称是经过多方办案人员通过半年多的时间进行深入分析论证后办理的。易文松律师提出争议点,持续几天与承办的派出所办案人员及负责领导刘所长沟通,据理力争,丝毫不让。最终接受易律师的观点,于2019年12月6日将龚某某取保候审。
处理结果
慈利县检察院处理结果为不起诉,其仍然认为慈利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龚某某以个人名义给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29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实际转款2193万元),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龚某某的银行账户还款1364.234万元后,按照林某某的授意,将剩余还款转至林某某本人或他人的银行账户,因林某某转给龚某某剩余还款的数额、龚某某与林某某之间关于借款本息的收取方式是否有约定,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认定龚某某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律师简介
易文松律师,法学硕士,资深律师,独立法律评论人。现任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负责人。学术与实务紧密结合,主攻刑事业务与重大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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