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4 20:32:08来源:法律常识
4月28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司法厅主要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新《规定》已于2021年3月10日正式印发,自4月10日起施行。
据介绍,2015年6月19日,省司法厅等13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五年多以来,山东省各级各部门出台一系列《规定》配套举措,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上发问、质证、辩论等权利,律师执业环境不断改善优化。《规定》得到了全省广大律师的广泛好评。
发布会上,省司法厅主要负责人简要介绍了几个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方面的案例:
案例一:保障律师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2018年11月10日,某市律师协会收到徐某律师的维权申请。徐某律师因其在庭审过程中受到人身攻击,恳请市律师协会启动律师维权机制,组织协调维护律师权利。
徐某律师在宋某诉某冷藏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某、第三人陈某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担任第三人刘某的诉讼代理人。2018年11月9日,该案在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徐某律师当庭遭到本案第三人陈某的殴打,该案主审法官对扰乱法庭秩序的施暴者陈某予以制止并当庭予以训诫,但事后并未对第三人陈某予以相应处罚。徐某律师随即向市律师协会书面反映情况。在收到维权申请后,律协高度关注,经律协维权委员会查证,徐某律师陈述情况属实,立即启动律师维权机制,向某市人民法院致函,请求依法处理,维护律师合法权利。
某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2019年2月,将处理结果函复律协,对于陈某违反法庭规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对其予以司法拘留五日,并于2019年1月对陈某采取拘留措施。
殴打律师,不仅是对律师人身权利的损害,更是对法律的藐视,严重损害了司法尊严和公信力。随着法治的进步、司法环境的改善,特别是《规定》等文件施行后,律师维权机制进一步健全,律师的执业权利得到有力保障。
案例二: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律师阅卷权
2020年4月3日,滨州市无棣县某律师事务所张某律师代理了邹平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由于路途相距近200公里,办案时间紧迫,且正值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及时阅卷成为最大难题。在得知可以通过律师自助阅卷平台异地阅卷后,完成网上身份核验的张律师随即前往离家最近的无棣县检察院自助平台进行阅卷,不到几分钟的时间便完成了卷宗光盘刻录,拿到了该案的电子卷宗光盘。该平台上线运行以来,律师自助阅卷率达到95%,赢得广大律师欢迎和好评。
律师异地执业的情况普遍存在,传统的阅卷模式需要大量的交通、人力成本,且需要繁琐的手续,受到时间、地域等因素的多种限制,特别是疫情防控新形势下,更加方便快捷的自助阅卷模式成为保障律师权利的新思路、新举措。滨州市律师自助阅卷平台的上线运行和律师24小时自助阅卷室的设立,是落实最高检、司法部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系列部署要求、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具体实践,也是提升案管工作科学化水平、构建良性检律关系的现实需要,对于推动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依托信息化智能化,有效解决了疫情防控形势下律师异地阅卷难问题,该案例入选最高检疫情防控期间全国五大经典案例。
案例三: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
2018年6月,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办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某电气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刘某系从事个体包清工的农民工,自2010年起,先后带领其他农民工,为被告承包的工程施工,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向其支付劳务费,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拒不提供与认定案件事实有密切关系的涉案工程审计报告等证据,原告方亦无法自行取得,应律师申请,经严格审查,法院根据《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向作出审计报告的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发出律师调查令,并由原告的代理律师王某、米某持调查令到该公司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审计报告等证据。调查过程中,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收律师调查令,拒不配合提供有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以示惩戒。后经法院复议,决定维持原决定。被处罚单位已按期缴纳罚款,并向法院提供了案件相关证据。在本案中,承办法院依法支持了律师调查令的法律效力,这也是法院首次对无视律师调查令者开出罚单,相关公司自动履行判决,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律师调查令制度的顺利施行和律师的正当执业权利。(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戴玉亮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