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4 20:42:06来源:法律常识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消息,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对由颍上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县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该院经依法审理,采纳了县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事实及量刑建议,以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被告人杨某开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悉,被告人杨某开乘坐由徐某好驾驶的城乡公交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杨某开要求下车,徐某好告知杨某开车未到站,不能下车。杨某开心生不满,对徐某好进行辱骂,并拉开安全门用手去拉拽徐某好的衣领和身体,后杨某开被车上乘客劝住松开了手。杨某开此举干扰了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严重威胁了道路交通安全,置全车司乘人员生命安全于不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杨某开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其再次表示认罪、悔罪。
检察官表示,近年来,乘客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员、抢夺方向盘等行为时有发生,此举不仅干扰正常的交通运输,还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极易造成严重伤亡后果。今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对此类行为予以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