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刑事律师,庆阳猥亵少女案:罪与非罪?

时间:2022-10-25 01:35:11来源:法律常识


● 检方把并非确诊的“临床印象”作为诊断结论,而且不经由法医学鉴定就作为定案依据,显然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

● 此案应当考虑到两人是师生关系,是具有不平等关系的特定人员之间发生的,同时案发地点在学校宿舍。老师对学生的强制猥亵,属于加重情节。

● 我国目前保护儿童的相关法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公检法司、教育、心理、社工、医疗等部门/领域提升处理儿童性侵犯案件的专业水平,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王春霞

甘肃庆阳17岁女孩李某某跳楼自杀后,她曾被班主任吴某某猥亵的遭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当地检察院认为吴某某有猥亵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对吴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何看待李某某曾经的遭遇以及相关部门的处理方式,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采访了相关当事人和专家。

创伤后应激障碍与猥亵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

从检察机关披露的信息看,“李某某的抑郁症与吴某某的猥亵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是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的重要内容。

李某某的父亲李明(化名)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2017年6月1日,北京安定医院诊断女儿是创伤后应激障碍,并不是抑郁症。抑郁症和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表现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并不是一回事,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理由中采用的是抑郁症。“孩子在事发前和事发后,判若两人。事发前没有什么异常,事发后出现各种可怕的症状,我肯定是此事件导致孩子生病的。”

“李某某的创伤后应激障碍和遭遇性侵犯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教授龙迪告诉记者。龙迪在17年前开始第一个研究儿童性侵犯心理创伤疗愈,2017年11月出版了专业权威的《综合防治儿童性侵犯专业指南》。

龙迪认为,儿童性侵犯通常发生在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中,具有强制性、隐秘性,通常涉及对儿童的心理操控。因此,本质上,性侵犯给儿童造成的伤害是心理伤害。如果不能及早停止性侵犯事件,受害儿童不能得到有效帮助回到正常生活,将会严重干扰甚至破坏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龙迪介绍,除了创伤后应激障碍,受害儿童的心理伤害有可能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信任的人实施性侵犯,做出伤害儿童的事,受害儿童自然会产生强烈的背叛感;第二,自我调节功能受到损害,其中最核心的是情绪调节的破坏。儿童遭受性侵犯时,会本能地产生恐惧、愤怒情绪,促使他们脱离危险。如果逃离、抵抗、求助无效,他们会变得无能为力。长时间的无能为力再加上得不到有效的帮助,就会变成抑郁,甚至自杀。周围人对其品头论足,会增加他们的内疚、自责、羞耻,加深自我调节功能的破坏;第三,形成负面的自我感,感觉自己没有价值,是坏的,是脏的,是不配活着的。

“影响受害者心理伤害程度的因素,不仅是遭受性侵犯这件事,还包括披露后周围人对她的反应。”龙迪说。

心理老师说的“是不是小题大做了”是李某某非常在意的话。“全世界的研究表明,责备受害者的话语,是最伤害遭受性侵犯儿童的。而抗争两年换来的不起诉结果,也会加深李某某的背叛感。”龙迪表示,周围人不是去声讨惩罚侵犯者,反倒是责备受害者,被害儿童会感到再度背叛,没有希望。

“检方称案发次日被庆阳市中医院诊断为抑郁症,不正确。”代理过多起性侵案件的律师万淼焱说,庆阳市中医院出具的证明书载明“临床印象”为抑郁症。临床印象是初步判断,并非确诊,而且医生明确了需要去“专科医院封闭治疗”。北京安定医院确诊李某某是创伤后应激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是指遭遇突发事件的打击和创伤后所产生的精神障碍,多见于性侵类创伤。

“北京安定医院的确诊,已经可以明确吴某某的猥亵行为与李某某精神状况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万淼焱说,今年元月,李某某服药自杀送到庆阳市医院洗胃时,庆阳市人民医院的结论也有“创伤性精神障碍”。检方把并非确诊的“临床印象”作为诊断结论,而且不经由法医学鉴定就作为定案依据,显然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

“李某某的精神状态与吴某某的猥亵行为之间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这是一个科学问题,需要公安机关查证清楚。”从事30多年刑事审判工作的上海现职法官张华告诉记者,如果查证属实,应当是猥亵犯罪的其他恶劣情节。案发后,公安机关、检察院也需要对被害人造成的后果做司法鉴定。

“孩子的精神状态与被老师猥亵是否有因果关系,心理专家和检察机关的看法并不一致,要给孩子一个公平的说法。”李明说,此外,希望检察机关尽快扩大调查范围,让更多学生敢说句公道话。

性侵案件应以被害人陈述为证据核心构建证据链条

万淼焱对西峰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提出质疑。关于亲吻三处为体温测试,检方也明确了不符合常理。但是,既然吴某某的辩解不符合常理,就不能够采信其自我供述的“对其他学生并无类似行为”,仅凭吴某某的供述就认定对李某某作案是孤例,实在不够公正。

关于抚摸后背、脱衣服、咬耳朵行为,公安机关未能补充到证据。万淼焱认为,这是因为警方刑事立案进入侦查程序,已经是在2017年8月10日,距事发差不多一年。“性侵害类案件,发生时往往处于封闭空间,很难有目击证人。如果警方不是及时介入,更是存在物证灭失、嫌疑人不认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曾编著《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政策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在第四个指导案例中强调“在奸淫幼女案件中被告人拒不供认的情况下,应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完整性、印证性、合理性,并以被害人陈述为证据核心构建证据链条,进而认定犯罪事实。”

张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这一案例指导的精神应当运用于司法实践中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李某某被班主任猥亵时,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从她的控诉看,第二天就向心理老师反映了情况,并不存在说谎、师生恋等情况。应当站在被害人角度,从被害人陈述中寻找相关证据,例如心理老师这一重要证据。证据并未穷尽,检察机关可以补充调查其他证据。

“此案应当考虑到两人是师生关系,是具有不平等关系的特定人员之间发生的,同时案发地点在学校宿舍。老师对学生的强制猥亵,属于加重情节。”张华说。

心理创伤疗愈需要在完善的儿童保护制度中完成

李某某事件中心理老师的表现是否符合专业伦理?“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不能简单地评价心理老师是否符合专业伦理。保护儿童免受性侵犯伤害的心理工作专业伦理需要有完善的儿童保护制度做保障。”龙迪告诉记者。

她举例说,香港特别行政区儿童保护制度比较完善。儿童遭遇性侵时,发现者会第一时间通过有效途径报告警署和社会福利署。经过专门训练的警察和社工根据需要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开展联合调查,在保密和儿童友善的环境下与孩子见面访谈,这个过程录音录像,孩子的证词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不需要孩子反复讲述。警方后续工作是控制嫌疑人,继续展开刑事调查。社工则是评估儿童及其家庭的需要,提供相关的专业支援服务。如果嫌疑人不被控制,心理工作可能会给孩子造成伤害。

2013年9月3日,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要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品行考核,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意见》还要求“各地教育部门要建立中小学生性侵犯案件及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学生在学校内遭受性侵犯,学校或家长要立即报警并彼此告知,同时学校要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龙迪说,目前,在国内很多地方,老师知道孩子遭遇性侵后只知道向行政领导举报,而行政领导似乎并不清楚自己的法定责任是向执法部门举报。另外,警察和检察官未必受到足够的专门训练,因此很难专业地处理。所以,心理老师的反应并不是单纯的专业伦理问题,而是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未能支持举报和回应机制有效运行。

“要想让加害者不再有机会威胁到孩子的安全,需要有人管,而且要管得有效,孩子才会感到有支持、有希望。”龙迪说,我国目前保护儿童的相关法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公检法司、教育、心理、社工、医疗等部门/领域提升处理儿童性侵犯案件的专业水平,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针对儿童性侵犯提供专业支援的社工服务和心理服务需要有法律支持和保障,需要在多部门跨专业协作框架下完成。

被害人及其家属应得到更完整的法律帮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对遭受不法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完备的法律保护,是“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当然要求。国家和社会应当通过这起令人震惊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反思并完善保护儿童、遏制性侵的法律制度。

“儿童利益最大化在李某某被猥亵事件中实际上基本是被忽略的。”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实践教学教研室主任刘永廷告诉记者,李某某并没有对猥亵羞于启齿,可是悲剧依然发生。该事件暴露出我国在防治性侵未成年人工作方面做得还不够。我们所要构建的教育、公安、共青团、妇联、家庭、社会六位一体的保护中小学生工作机制,至少在部分地区是缺乏儿童利益最大化视角的。

刘永廷呼吁尽快制定《防治未成年人性侵法》,切实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渗透到法律的具体规定中,系统规定预防和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的具体措施,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于具体追究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的情节和条件作出了比较细致的司法解释。然而,造成创伤后应激障碍是否属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两高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所以,有专家认为,目前看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有法律根据的。

“让侵害人承担刑事责任是对被害人最高等级的法律保护,但并不是唯一的法律保护。”王世洲说,对未成年人进行猥亵即使没有达到法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被害人及其家属仍然有得到恰当法律帮助的途径。被害人家属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涉事老师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的规定,由于本案中的女孩是在学校遭到老师猥亵的,所在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某某不服的原因之一是没有得到吴某某的一句道歉。”万淼焱说,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吴某某猥亵行为的前提下,依法责令吴某某对已经多次自杀的李某某道歉,这是检察机关应尽的职责。

王世洲认为,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每个部门和单位都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承担相应的职责。假如所在学校能够对猥亵学生的老师从快从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假如检察机关能够依法责令吴某某对已经多次自杀的李某某道歉,后面的悲剧或许是可以避免的。“我们的社会应当支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的人权保护标准,加强法治建设,督促各部门完整地承担起各自职责和担当,才能避免悲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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